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梨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系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牧业局局长兼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9月3日以梨检刑诉(2014)第29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姜立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辽河农垦管理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期间,负责辽河农垦管理区全区的防疫、检疫和日常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2013年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宋某某屠宰的大量病死牛产品流向市场,造成人民群众经济损失90余万元,社会影响恶劣。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明某某、霍某某、巩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卫生监督工作目标责任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干部任免表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宋某某的肉店没有上我们单位申报过检疫,也没有人向我们举报过他私自屠宰的行为,我们的定点屠宰场是商务局确定的,因此我们也检疫不了。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姜立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甲构成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本案出现的后果是商务、工商、质检、卫生等多部门的监管不力的结果,完全是法律、政策规定混乱,多部门职权不明确的产物,认定是动检部门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况且本案未出现食物中毒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的后果,认定存在损失数额也没有依据,明显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立案标准。认定社会影响恶劣缺乏依据,本案发生后,辖区内的群众生活平稳,没有出现恶性中毒事件,加上发现的肉制品检测合格,没有群众上访的事件发生,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当庭提供了社区证明、辽河垦区信访局证明信、检疫、检测报告等。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期间,负责辽河农垦管理区全区的防疫、检疫和日常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2013年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宋某某屠宰的大量病死残牛牛肉未经检疫流向市场,造成人民群众经济损失90余万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四平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证明四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同被告人王某甲签定责任书,要求规定各地卫生监督所负责本地每月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负责农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管,上市肉品持证率达1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证明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证明相关条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4、吉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证明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送检的牛肉样品进行检测。
5、干部任免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王某甲身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媒体报道,证明宋某某销售病死牛肉案发后,北方法制报、财经首页、中国畜牧兽医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均对该案进行报道。
7、证人宋某某、焦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宋某某、高某某加工生产的病死残牛肉在孤家子镇大宋牛肉店出售,销售金额90余万元。卫生监督所没有派人找过我们检疫。任何部门没到我家检查过,也没人制止我们不让我们杀牛,卖肉。
9证人明某某、霍某某、巩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甲负责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也没有跟我们签过责任书。
10、证人张某某、刘某甲、王某乙、刘某乙、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卫生监督所的分工、职责及各自日常工作,负责人王某甲,他没有和我们签定过责任书。
1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辽河垦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区的防疫、检验、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我是所长,负责全面工作,我同四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签过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我们每年都签一次,内容一方面是四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落实到位的工作职责,另一方面规定的是我们辽河垦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落实到位的工作职责。但我没有同检疫人员具体签,我认为检疫人员都在局里办公,就没有签。商务、工商、卫生质量监督这几个部门对这次宋某某牛肉事件都应负有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对同其上级管理部门签定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置之不理,没有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致使宋某某等人加工生产病死残牛牛肉没经检疫而流向市场,致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宋某某销售病死残牛牛肉案发后相关媒体作出报导,给人民群众心里造成恐慌,虽未发生中毒后果,事实上存在明显潜在危险,群众花费大量金钱却买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肉,作为监管部门不去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采取放任态度,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视本案并没有造成人身健康安全的严重后果等具体情节,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刑处置措施)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崔 仁
审 判 员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范淑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