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梨刑初字第27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12月17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专科文化,住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系四平市工商管理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市场巡查中队科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丽东,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专科文化,住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系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市场巡查中队科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9月2日以梨检刑诉(2014)第29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范丽东、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姜立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在担任辽河农垦管理区工商分局市场巡查员工作期间,负责孤家子镇内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在2013年至2014年3月,二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巡查监督职责,致使宋某某屠宰的大量病死牛产品流向市场,造成人民群众经济损失90余万元,社会影响恶劣。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的供述,证人宋某某、焦某某徐某某、刘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我们工商部门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只能告知其退市、下架,不是定点的我们没有权利监管,也没有配备相关设备,我们只能是用肉眼看,用手摸,对是否是死牛、病牛也无法确定。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范丽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不能成立。一、赵某某在工作中并没有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二、公诉机关认定宋某某屠宰的大量病死牛产品流入市场,造成人民群众经济损失90余万元,社会影响恶劣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
辩护人范丽东当庭提供巡查记录,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任书,检查报告,情况说明等。
被告人郑某某同意被告人赵某某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姜立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郑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本案出现的后果是商务、工商、质检、卫生、农业等多部门监管不力的结果,完全是法律、政策规定混乱。权利交叉、各部门责权不明的产物。认定工商管理员完全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况且本案未出现食物中毒事件导致人员伤亡的后果,认定存在的损失数额也没有依据,明显不符合最高检察院规定的立案标准,达不到“社会恶劣影响的程度”,依法不应认定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判决被告人无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在担任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工商分局市场巡查员工作期间,负责孤家子镇内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在2013年至2014年3月,二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巡查监督职责,致使宋某某屠宰的大量病死残牛牛肉流向市场,造成人民群众经济损失90余万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个体户档案登记企业名称,证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大宋牛羊肉店所属行业:肉、禽、蛋、奶及水产品的零售。
2、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证明工商部门对辖区食品市场负责巡查,经营者的产品应当检疫及相关法律职责。
3、起诉意见书,证明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已起诉。
4、各媒体对私屠乱宰的报道,证明宋某某私屠乱宰案侦破后,北方法制网、财经首页、中国畜牧兽医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等均进行报道。
5、公务员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均为公务员身份。
6、市场巡查记录,证明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日常工作中对其所辖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的记录情况。
7、证人宋某某、焦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宋某某、高某某加工生产病死牛肉,焦某某在市场上出售,工商的人没有检查过,也没有制止过,销售金额90余万元。
8、证人徐某某、刘某、孙某某、滕某某、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工商局人员分工及工作情况,证明赵某某和郑某某负责孤家子镇内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工作。
9、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011年开始我一直都在辽河垦区市场巡查中队工作,宋某某经营的大宋牛羊肉店在我和郑某某负责的辖区范围内,在他们经营期间,我们进行过检查。宋某某的妻子焦某某说他已经交过检疫费用了,但动检部门没给他票据。检疫标识和检疫章我从来没见过。我没有检查过,但是我向分局主管局长汇报过。原则上没有动物检疫证明的票据是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的,但是宋某某的妻子焦某某说检疫的费用都已经交给动检部门了,因为市场上所有卖牛肉的人都没有票据,郑某某和我一组,我俩有责任。
10、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009年至今一直在辽河垦区市场巡查中队工作,2011年至今我一直和赵某某一组,他是组长,工作期间,去检查过大宋牛羊肉店,我发现没有检疫标识或是证明,我们没有处理过她,宋某某的妻子焦某某说,检疫费用交动检了,但没给票据,市场有一部分也是这种情况,没有联系有关部门对检疫情况进行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宋某某销售病死残牛案发后相关媒体作出报导,给人民群众心里造成恐慌,虽未发生中毒后果,事实上存在明显潜在危险,群众花费大量金钱却买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肉,作为监管部门不去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采取放任态度,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视本案并没有造成人身健康安全的严重后果等具体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崔 仁
审 判 员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范淑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