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梨刑初字第34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梨树县公安局十家堡镇派出所户籍民警,现住梨树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4)第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因事实、证据有变化,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4日决定撤回对被告人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翟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翟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崔 仁
审 判 员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范淑萍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