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郭某某非法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07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梨刑初字第40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6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梨树县,无业。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女,1968年9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梨树县,无业。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梨树县,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郭某某犯非法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件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以梨检刑诉(2014)第4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学到制造假证技术,购买制造假证设备后,通过被告人郭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用打电话、发短信、网络邮箱等联系方式为周边地区的刘某某、秦某、赵某某、于某等人伪造、制作假的驾驶证、毕业证等证件,以从中获利。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郭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秦某等人的证言,搜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工作说明,视听资料,罚没款收据,抓获经过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郭某某非法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件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认定的事实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学到制造假证技术,购买制造假证设备后,通过被告人郭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用打电话、发短信、网络邮箱等联系方式为周边地区的刘某某、秦某、赵某某、于某等人伪造、制作假的驾驶证、毕业证等证件,以从中获利。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郭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搜查、扣押、辨认笔录、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将其用于制作假证件的工具予以扣押,并通过照片指认,证人秦某、刘某某在不同组照片中指认出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2、提取笔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证人秦某、赵某某在李某某处制作的假驾驶证主动上缴公安机关。

3、工作说明,辽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出具说明,证明在办理李某某制作假证案过程中,发现设计办理假证客户二十余人,其中四人查证属实。其余人员因身份信息不明,故无法查证。

4、罚没款收据,证明公安机关收缴李某某三万元、韩某某一万元非法所得。

5、归案情况,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郭某某抓获归案。

6、证人刘某某、秦某、赵某某、于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秦某通过孤家子爱心复印社联系制作了毕业证、驾驶证,赵某某、于某在梨树通过办假证的电话,联系后制作了驾驶证、毕业证的事实经过。

7、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认定的犯罪事实除对非法所得的金额有所辩解外,对实施制作、贩卖假证的犯罪事实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郭某某相互勾结,非法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件出售后获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制作假证件,系主犯,被告人韩某某、郭某某负责联系出售,系从犯。视本案事实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件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韩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郭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崔 仁

审 判 员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候雪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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