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甲、蒋某乙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0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梨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甲,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梨树县,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贷款诈骗,于2013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辩护人晁占家,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蒋某乙,男,1967年3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梨树县,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骗取贷款一案,于2014年1月3日以梨检刑诉(2013)第45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甲及辩护人晁占家、被告人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5日,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以胡某某、蒋某丙、蒋某丁、李某某名义在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小宽信用社申请养殖贷款二十万元,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领取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购买一辆解放牌翻斗车搞营运。贷款到期后,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二人以养车赔钱,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不偿还贷款,案发后,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偿还本息三十余万元。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的供述,证人胡某某、蒋某丙、蒋某丁、李某某、栗某某的证言,借款联保合同,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借款审批表,贷款还款凭证,抓获经过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认定的犯罪事实供认。

被告人蒋某甲的辩护人晁占家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蒋某甲投案自首,并在案发后归还全部本息,应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5日,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以胡某某、蒋某丙、蒋某丁、李某某名义在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小宽信用社申请养殖贷款二十万元,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领取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购买一辆解放牌翻斗车搞营运。贷款到期后,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二人以养车赔钱,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不偿还贷款,案发后,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偿还本息三十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借款联保合同,借款审批表,证明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以胡某某、蒋某等人名义在小宽信用社申请养殖贷款二十万元。

2、贷款还款凭证,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归还了全部贷款及利息。

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蒋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4、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在小宽信用社以他人名义借款后用于购买车辆,到期后拒不归还。

5、证人胡某某、蒋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蒋某甲、蒋某乙以我们几个人给其联保的形式在小宽信用社借款二十万元用于购买汽车的事实。

6、证人栗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信贷员,蒋某甲、蒋某乙在信用社贷款买车后始终不予归还贷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

7、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认定的犯罪事实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给予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蒋某甲曾有犯罪前科的情节,对被告人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贷款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对被告人蒋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贷款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二、被告人蒋某乙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崔 仁

审 判 员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蔡 利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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