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英军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9:04

吉 林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 吉7102刑初1号

公诉机关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物流公司临时送车员,住吉林省舒兰市。2014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3日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被执行刑事拘留,当日释放,同日经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吉铁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雪峰、代理检察员邱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 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其购买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先后购买了乌鲁木齐至徐州、济南的1086次列车、乌鲁木齐至石家庄北的T70、喀什至乌鲁木齐的7558次列车、伊宁至乌鲁木齐K9762次列车、霍尔果斯至乌鲁木齐的5816次列车以及其他车次的半价火车票,累计骗取铁路车票差价款金额为人民币6045元。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到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主动投案。现涉案赃款人民币3000元已返还中国铁路总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实名制乘车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返赃记录、发返清单、沈阳铁路局客运运价杂费收据、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情况说明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残疾军人证,骗取铁路客票差价,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汪振宝

二О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关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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