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利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9:04

吉 林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7102刑初2号

公诉机关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8年1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3日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抓获并执行拘留,次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2月31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吉铁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购买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先后购买了吉林至济南东的K1056次列车,乌鲁木齐至济南、徐州的1086次列车,喀什至乌鲁木齐7558次列车,乌鲁木齐至石家庄北的T70次列车,霍尔果斯至乌鲁木齐的5816次列车以及其他车次列车的半价火车票,累计骗取铁路车票金额为人民币10410元。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抓莸归案;现涉案钱款人民币8410元已迫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实名制乘车记录、前科劣迹查询记录、残疾军人证电话 查询记录、吉林公安处传讯情况说明、舒兰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某户籍信息、再次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某退赃退赔记录、返赃款情况说明、吉林车务段收款情况说明、发还清单、沈阳铁路局客运运价杂费收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残疾军人证,骗取铁路客票差价,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树胜

二О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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