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吉林省辉南县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于2015年6月1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韩婷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22时15分至2015年6月4日19时43分,使用本人手机微信号“小田”在“朝阳镇出租车交流群”中传播130段视频,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微信群中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无辩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崔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辉南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辉南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手机截图照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奇
审 判 员 井丽纯
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和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