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凯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01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白洮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凯,男,1993年4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220821199304285795,汉族,吉林省镇赉县人,无业,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嘎村。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2月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诉字(2014)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凯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李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廖凯在白城市鹤翔宾馆西侧春艳薄食杂店内持刀抢劫被害人张敬玲,抢走香烟两盒和打火机一个,总价值人民币35.00元。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郭荣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进行抢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廖凯在白城市鹤翔宾馆西侧春艳薄食杂店内持刀抢劫被害人张敬玲,抢走香烟两盒和打火机一个,总价值人民币35.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廖凯于1993年4月28日出生。

2、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及被告人廖凯随身携带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廖凯身上搜出水果刀一把、打火机一个、香烟一盒扣缴。

3、照片7张,证实被告人廖凯实施抢劫的食杂店内外情景。

4、辩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敬玲从12张照片中辩认出被告人廖凯是实施抢劫的人。

二、证人证言

证人张玉民的证言:2014年2月3日晚上5点多钟,我家年后头一天营业,有一个男客人拎着一袋水果来入住,他拿身份证登记,我知道这个人叫廖凯,他交了150.00元押金,住在楼上的201室,每宿60.00元房费。他住下后,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就走了,他说我空家网速不好,出去找网吧上网,那天晚上没有回来。第二天早上他回来睡的觉,晚上他又出去了。2月5日上午他回来退房,我问他昨天晚上什么时候回来的,他说没回来。我还奇怪这个住了二天,晚上不住白天住。2014年2月7日早上9时30分许,廖凯又来到我家旅店,这次他说钱花没了,这两天他朋友来送钱,把身份证押这。7日、8日这两天他一直在旅店呆着了,因为他没交钱,我一直盯着他,防止他偷东西跑了。后来,在8日下午2时许,这个廖凯还找我妻子借了一把水果刀,说切水果。下午4时左右,他说去朋友取钱就走了。再回来就是第二天警察押着他恢复现场了。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敬玲的陈述:2014年2月8日21时许,我自己在春艳薄利食杂店内看店,这时进来一个20左右岁的男子,他一进屋先选了2盒香烟和1个打火机,后又在屋里四处转悠选啤酒和各种小吃,一共选了130.00元钱的东西,我把东西装进方便袋里等他付钱,他直接向我走过来,开始我以为他是准备掏钱算账,他走到我身边时,他从右侧裤子口袋里掏出刀,刀已经打开了,他的刀逼到我的左侧腹部,并对我讲:抢劫,给我200.00元钱,我回家。我当时就蒙了,我用手抓住他拿刀的手跟他厮巴到了一起,我告诉他屋里有监控,我报警抓你。那个男的用手把着我的手说:你能报警吗?之后他又用刀往我的脖子上逼,我用手手抓着不让他往前来。这时,从食杂店外面进来一个男的,我赶紧对他喊,老弟有抢劫的,快去报警。从食杂店外面进来的男子转身出去了。抢我的男子看那个人真的出去了,他也准备往外跑,在出屋之前还威胁我给他100.00元钱,我也没有给他,还吓唬他说:都报警了你还不跑?那个男的转身就跑了。我看那人跑了,我就赶紧打110报警了。在110警察带我来公安局报案的时候,另外一伙警察就把抢我的那个男的给抓到了。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廖凯的供述:2014年2月7日,我到白城市家兴园旅店住宿,当时身没有钱了,是拿身份证押给老板了,我住了两天,老板一个劲儿的催账,我有了抢劫的想法。我对老板说出去找朋友借钱去,还从老板借了把水果刀放在兜里。我从旅店出来在外面走,来到鹤翔宾馆北面寻找抢劫目标,我看见一家平房小卖店,里面就一个女的在。我在小卖店门前来回走了2个小时,到了晚上9点多钟,我进屋装做来买东西,我选了一盒15.00元钱的黄鹤楼香烟,一盒18.00元的呼伦贝尔香烟,还有一个打火机,把这些揣到兜里,我又选吃的喝的,选了很多。那女老板问我买这么多吃的干啥,还问家哪的,要出门啊。我说家是黑龙江的,来白城没几天钱都没了。选完吃的之后把这些东西装到一个红色的塑料袋里,放到屋里的一个冰柜上后,那个女老板在屋的西侧最里面一台电脑前站着算账,那个女老板算完后,我没钱给她。我跟她说:“我钱都没了,给我拿200.00元钱让我回家。”那女老板也没有给我拿钱,我就把水果刀从右侧上衣兜里拿出来打开放在右手,并指她说:“我不多要,给我拿200.00元路费就行。”那女老板还是不给我钱。这时外面进来一个男的,女老板看见这男的进来就喊:“老弟赶紧出去打人,这有抢劫的。”我听女老板这么说,就把水果刀逼她脖子上了,那男的看到我手里的刀就出去了。女老板对我说快点跑吧,要不人家找人回来就把我抓住了。我吃的也没拿,拿着刀就跑了。我出小卖店沿着小道往西奔广场跑,到广场又往南走,我走到维多利亚歌厅那打出租车,我开车门和司机说我没钱,给司机一盒烟行不行,那司机同意了,我把烟放进出租车仪表盘那,车刚要走,警察把车截停后将我抓住了。

本院对被告人廖凯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廖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供认,并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证明被告人廖凯的行为触犯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公诉机指控被告人廖凯犯抢劫罪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持刀抢劫作案一起,价值3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

(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恩友

审 判 员  刘 君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二O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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