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白洮刑初字22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白城市人,中共党员,系白城市洮北区价格认证中心科长,户籍所在地:白城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3年3月26日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9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诉字(201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江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原洮北区发改局局长马龙波以“洮北区红叶社区养老院”名义承包保平乡东兴村敬老院(又名农庄)。为了维修该敬老院,马龙波让保平乡东兴村书记梁某某提供83户困难户村民名单及申报泥草房补助款所用低保证、身份证等相关个人资料,通过东兴村将伪造的83户泥草房改造户名单、验收单、补助资金发放签收表报到东风乡民政办刘某某处,刘某某又将泥草房改造资料装订成册后送到洮北区发改局泥草房改造办公室被告人李某某处。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洮北区发改局泥草房改造工作具体负责人,没有抽查验收、没有认真审查农村泥草房补助资金发放签收表,在农村泥草房补助资金发放签收表没有改造户签字按手印情况下,报到省发改委,致使马龙波顺利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资金49.8万元,给国家造成损失。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3月23日投案自首。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钊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案发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辩称2009年洮北区泥草房办公室只有其一人工作,任务繁重,且又是领导与乡镇之间早有串通,自己没有时间一一审核。而按规定验收是抽查70%,并没有要求全部都要抽查。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原洮北区发改局局长马龙波以“洮北区红叶社区养老院”名义承包保平乡东兴村敬老院(又名农庄),并与原东风乡东兴村书记梁某某商议,由东兴村负责提供泥草房改造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马龙波负责申报泥草房补助资金用以维修敬老院。双方签订承包协议后,梁某某召集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安排提供83户困难户村民名单及申报泥草房补助款所用低保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然后由东兴村将伪造的83户泥草房改造户名单、验收单、补助资金发放签收表报到东风乡民政办,再由乡民政办将泥草房改造资料装订成册后送到洮北区发改局泥草房改造办公室。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洮北区发改局泥草房改造工作具体负责人,没有认真审查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在没有改造户签字画押,没有抽查验收的情况下,即上报至省发改委,致使马龙波顺利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资金452,625.40元,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㈠书证
1、东风乡东兴村2009年泥草房改造档案(一)证实:
2009年6月30日,洮北区东风乡人民政府向洮北区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请示,拟在东兴村联建一个五保园,将83名困难老人集中供养。
“洮北区2009年农村泥草房补助资金发放签收表”中,困难户房国臣、曲占江等83人均没有签字画押。
2、记账凭证、收据、农行结算清单在卷,证实83户困难户泥草房补助资金49.8万元拨付到东风乡农经站后,支付给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52,625.40元。
3、户籍信息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证实:李某某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
㈡视听资料
讯问被告人李某某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卷,证实取证过程真实、合法。
㈢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某(东风乡农经站会计)证实:2010年2月4日,发改局把83户泥草房改造补助款49.8万元泥草房改造补助款打到我们农经站账户上,乡民政办的主任刘某某说这是东兴村建“五保园”的钱,民政办告诉东兴村到我们这儿来领钱,于是东兴村报账员尤某某就到我们站办理的转账手续,当时转了452,625.40元,余下的45374.60元是2011年转到西郊办事处账户上,因为2010年末东兴村划到西郊办事处管理了。当时村级代管资金一直没有领导负责签字,2010年以后刘庆文书记来了才要求村级代管资金支付要有申请手续。其它村的领钱明细表都是乡民政办提供的,东兴村民政办没有提供明细表,就是告诉东兴村来农经站领钱。
2、证人刘某某(东风乡民政助理)证实:2009年泥草房改造档案都是我装订成册后上报到洮北区发改委负责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李某某处的,因为东风乡上报泥草房改造资料都经我上报,各村自己上报,李某某不接收。档案第一册中 “关于东风乡东兴村筹建五保园的请示”是东兴村提供给我的,我记得是东兴村村长张某甲和司机蔡某某给我送去的,不知道是谁起草的,给我时东风乡的公章就已经盖完了,请示报告中的一些具体数字我根本不知道。东兴村2009年泥草房改造前公示名单是我根据东兴村提供的人员名单在电脑上打出来的,验收单也是张某甲提供的,上面改造户签字、按手印都是提供前就已经完成的。补助资金发放表也是张某甲提供的,为什么没有改造户签字画押不知道,按照规定应该有。
2009年这83户低保户的泥草房改造事先村书记梁某某跟我打过招呼,说是东兴村通过洮北区发改局马龙波争取到的泥草房改造资金,要建“五保园”,我就没有问补助资金发放表为什么没有改造户签字、按手印。我拿着东兴村的验收单和其他村的一起找到乡主管领导周某某签字,然后又拿着这些验收单和补助资金发放表(也是和其他村的一起)找乡秘书盖的东风乡公章。
梁书记当时说的大致意思就是:东兴村通过洮北区发改局马龙波运作争取到泥草房改造资金,用于东兴村建“五保园”,需要通过我们乡民政办走一下泥草房改造手续,实际踏查和验收程序都不用做了,就让我帮忙把这些手续过到洮北区发改局,马龙波就知道怎么做了。按照正常程序,年初我们乡民政的和村上组织的人员应到打算泥草房改造的改造户家中去踏查,告诉他们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改造,并把改造前房屋的原貌照下来。这项工作在年初就得完成,梁某某给我打招呼的时候已经是2009年秋天了,东兴村这83户低保户改造就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做的,没有实际踏查、也没有实际验收。档案第二册、第三册和第四册是83户低保改造户的身份证、户口本、低保折、改造前房屋的照片和改造后的照片。因为改造补助金改造户个人没有得到,所以改造后的照片都是一样的,改造前的照片都是东兴村村长张某甲提供的。我没有实际踏查过,所以我也不知道每个改造户的房子是不是自己的房子。张某甲给我时,改造前的照片和改造后的照片都已经粘在改造户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上了。我把上述泥草房改造资料装订成册之后,就给洮北区发改局的李某某送去了,李某某也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2010年2月4日,发改局李某某告诉我,东风乡的泥草房改造款拨下来了,数额是2,886,000.00元,让我们东风乡农经站给发改局打收据把补助款领走。我把这件事告诉了农经站站长刘淑清,让农经站会计魏某某给发改局出了三张收据,分别是东郊一笔30000元,东兴村498,000.00元,其余是各村农户的。
3、证人杨某某证实:马龙波让我帮他家开的红叶社区养老院办过银行业务,办过很多次。因为我和马龙波平时处的不错,经常有联系,2009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一天马龙波给我打电话说:庆艳,你现在有没有时间到我办公室来一下,有点事求你帮忙。我说行。我来到马龙波办公室,他说:我家开了一个养老院,现在没有人跑银行业务,你有没有时间帮帮我,养老院也没什么业务,就是有时候转点款,提点钱,你就帮忙办办。我说:行,我平时也没什么事。当时马龙波要把养老院的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交给我,我说:章先放你这吧,有业务我上你办公室来取。不长时间,养老院就有一笔银行业务让我办,我到马龙波办公室取的养老院印章,到银行办的业务,具体是什么业务我就不清楚了。2009年马龙波让我往东兴村转过一笔20万元,说是红叶社区养老院租东兴村的地方,20万元是租金。红叶社区养老院没有帐,我经手的钱,随手用纸记过,对完帐后就撕了,没留。红叶社区养老院有20万、30万、40多万,还有什么我记不清了,大约110万元左右。2009年年末还是2010年初,我记不清了,马龙波给我打电话说有一笔45万多元的“干活钱”,需要一家有工程资质的账户能把钱提出来,让我找一家有工程资质的公司借户提钱。因为我妹夫在工商银行工作,我就跟他说了,让他帮忙找找。他联系到一家叫弘兴建筑公司的企业,这家企业说借户提款要我们提供工程合同书,预、决算书和开发票的税金钱,大约3万多。我打电话给马龙波,过了几天,马龙波把准备好的工程合同书和预、决算书给我送来了,让我把要交的税金3万多也准备好。我妹夫把钱和合同书、预决算书取走后不几天,这笔45万多元就提出来了,我让他帮我存到我个人的工行卡里,然后打电话问马龙波这笔钱怎么办。他说提出20万元现金交给他,剩下21万元交给工商银行长庆支行行长韩玉明。我让我妹夫从我的工行卡里转出21万交给韩玉明,剩下的我给马龙波了。
4、证人张某乙(洮北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证实:洮北区价格监督检查局是洮北区发改局下属的二级局,归洮北区发改局管,我是2012年5月份到这里工作,之前任洮北区发改局副局长,主管农村科、综合科、社会事业科。农村科的业务主要是向国家、省争取扶持农村的各种专项资金,了解全区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向上级提供信息。
泥草房项目是吉林省政府针对全省农村住房情况,利用4-5年时间基本解决农村住房问题,时间是从2008年开始,到2011年结束。资金来源是省财政拿出一部分钱,要求各地方政府1:1配套,由于洮北区财政困难,不能配套资金,所以,洮北区泥草房改造补助款就是省财政出的那部分钱。洮北区发改局依照省政府出台的泥草房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制定了洮北区的泥草房改造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细则中规定了泥草房改造的实施对象、改造标准、申报和审批程序、补助标准、资金筹措及监督管理等。实施对象分两类,一种是一般户、一种是困难户,困难户是指家庭成员不具备维持基本生活的劳动能力;家庭收入微薄难以维持生存的;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实际我们掌握的困难户就是民政部门发放低保证的农民。申请和审批程序主要是:泥草房改造户申请——村委会审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镇乡审核——区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补助标准是一般户补助3000元、困难户补助6000元。区委根据省里规定,确定了洮北区农村泥草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由区领导担任,我们发改局局长马龙波任副组长,我任组员。由于泥草房项目在省发改委由农经处负责,所以,洮北区的泥草房改造就由区发改局农业科负责。
5、证人尤某某(东兴村报账员)证实:2009年9月15日,我们东兴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当时是我作的会议记录。东兴村书记梁某某说东兴村的农庄对外承包给个人,用于开养老院,承包方能运作到泥草房改造资金来装修养老院,但需要我们村提供一些低保户的名单做手续交给承包的人,大家如果同意这么做,就举手通过,大家都一致同意通过了。农庄最早是保平敬老院,后期因债务关系抵给我们东兴村,东兴村刚收回时叫农庄,后期梁某某书记管农庄叫“五保园”,大家就都跟着这么叫。当时要求联系岁数大的低保户,由于我们五社人少,我联系了六个低保户,分别是高振有、张洪兰、曹永德、张云丰、张晓峰、张淑兰六人。是我到这六户人家去跟他们谈的,说用他们的名争取点泥草房改造资金,用于改造农庄。但我没有跟这些低保户说农庄已经对外承包给个人了。大家一听是为集体办事,就都同意了,提供了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存折。这83户低保户的人员名单和身份证、户口本、低保存折复印件由各社提供到我这儿,由我再送到东风乡民政助理刘某某处。东兴村这83户低保户没有进行改造,他们本人都没有得到泥草房改造补助款。2010年春节前,我当时在家呢,梁某某书记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村上来一趟。我到村上后,梁书记交给我一张写有一个账号的一张纸和一张工程款的收据,让我交给东风乡农经站站长刘淑清,上面的账号和单位名称我记不清了。我到东风乡找到刘淑清,我俩一起打车到白城中兴家居城附近的一个农行营业部,刘淑清填的转账单,把40多万元钱转到了这个账号上。转完后我就给梁书记打电话说转完钱了,梁书记说行。
6、证人蔡某某(东兴村三社主任)证实:2009年9月份的一天,我们东兴村召开了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其中一项内容就是把东兴村闲置的农庄承包出去,承包方提出的条件是要求农庄维修好后再承包,但是村委会现在没有钱维修农庄,我们村经过和承包方谈判,东兴村不投资维修农庄也可以,但要求我们村里找些农民以村民泥草房改造名义申请国家补助,等补助发下来后转给承包方。农庄每年承包费是4万元,共承包5年。以后我们村的五保户老人也可以申请去这个农庄养老。这个事情经过村民代表表决后都一致同意,这次村民代表大会村里都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中的承包方指的是发改局的马龙波。这次村民代表大会后,梁某某书记和我们几个社主任说,要我们几个去分管的社找低保户农民做思想工作,让这些低保户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和低保存折复印件。然后把全村各个社收集上来农户的户口本、身份证、低保折复印件由尤某某送到东风乡民政办去。我一共在东兴村三社找了15个低保户农民。
7、证人梁某某(东兴村书记)证实:保平乡政府有个敬老院,因以前保平乡政府欠我们村土地补偿费,在撤销保平乡政府的前夕,就拿这个敬老院抵我们村的欠款了,保平乡敬老院就成为我们东兴村的。保平乡撤乡后,东兴村被划归东风乡管辖,敬老院的老人就都分到东风乡敬老院了,这个敬老院就没有老人住了,我们村上就给这个地方起名叫农庄。从保平乡政府接手后,一直没有维修过,里边设施根本就不能用,一直闲置了。2008年年末,一次酒席上遇见了洮北区发改局局长马龙波,席间他跟我说:“听说你村上有个农庄一直闲置着,我有个亲属想承包这个农庄”。我说:“这个农庄因年久失修现在根本用不了”。马龙波说:“你们村不是有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的项目吗,我可以批这个钱把敬老院修一下,至于审批的事情,只要你们把名单报上来就行,别的也不用你管了”。我一想,这样好啊,既不用我们村投钱,每年村上还有承包费的收入,就同意了。2009年4月,我们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承包人是马龙波提供的“洮北区红叶社区养老院”,法人代表刘飞,(甲方是我们东兴村,乙方就“洮北区红叶社区养老院”)签订合同时刘飞没有参与,是马龙波拿着事先盖有“刘飞”个人名章和“红叶社区养老院”公章的合同让我们村长张某甲签的字。签完合同后,2009年的6、7月份马龙波就开始进行维修了。2009年9月份 我村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把马龙波的亲属要承包农庄的事告诉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内容就是把农庄出租给马龙波的亲属,每年租金4万元,租期5年,共计20万元,维修的钱由马龙波负责,我们东兴村提供泥草房改造人员名单和手续,泥草房补助款下来后转给他。农民代表一致同意通过。之后,我就让各社主任找低保户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低保证,汇总后共计83户,由村上报账员尤某某报给乡民政助理刘某某,因为我事先跟刘某某打过招呼,让她把这83户手续报到洮北区发改局就行,具体事由马龙波来办。刘某某就按照我说的把这83户低保户手续报到洮北区发改局李某某处。2010年1月初的时候,我见马龙波还没有交承包费,就给马龙波打电话,马龙波说泥草房补助款这几天就能到位,钱到了马上就交承包费。2010年2月初,发改局将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49.8万元拨到东风乡农经站,马龙波拿着维修养老院的预算单、决算单、工程材料单,找到我并让我在这些他提供的材料上签字、盖章,还提供给我一个银行账号,让我把452,000.00元转入这个帐户中。我让村长张某甲一一签字、盖章后,把这些材料和账号都提供给东风乡农经站,由东风乡农经站把452,000.00元转到了马龙波提供的账号中。马龙波收到452,000.00元泥草房补助款后,将五年的承包费20万元一次性汇到我们东兴村的帐户上。养老院是马龙波维修的.
8、证人周某某(系东风乡人大主席)证实:
我在2009年年末才主管泥草房改造工作,当时这项工作交给乡民政办了,我主管民政,所以就主管这项工作。2008年开展工作,各村先统计人员名单,然后上报到我们乡民政办。2009年春天,乡民政办的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一起到各户去实地踏查并且拍照,这项工作主要是乡民政助理刘某某负责,在乡里抽调三个人,由她负责分配具体工作,告诉农户改造的标准,由村干部定期检查,督促改造进度,看是否改造完毕。改造完之后,民政办的人和村干部一起到各户检查验收,拍照后存档,有一些照片是村上自己组织人员拍的,有的是乡里派人踏查时拍的。民政办的人把完工人员名单报到区发改局,发改局的人和乡干部、村干部一起到乡抽查。2009年、2010年发改局搞的是抽查,2011年是挨家挨户的检查验收。发改局验收合格后,要求由我们乡主管领导签字,我签完字以后,民政办的人把名单送到发改局。
2009年10月份,我们东风乡民政助理刘某某拿来让我签字,当时一起拿来让我签字除了东兴村这83户外,还有其他村的,都是验收完成后让我签字的,验收时我没有参与。我在验收单上签字就是履行我分管这方面工作的职责,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9、证人张某甲(系东兴村村长)证实:2008年中旬,东兴村村书记梁某某跟我说:自从保平乡接手这个敬老院后,里边的设施都不行了,一直闲置到现在,正好洮北区发改局局长马龙波说他的亲属要承包这个敬老院。我说这个敬老院也用不了啊,再说我们村也没有钱进行维修添购设施。梁某某说:马龙波说维修敬老院的钱不用我们村出,他会想办法的。从这以后有段时间,马龙波基本天天都来我们村部谈承包这个事情。2009年春节后,梁某某说马龙波要承包这个敬老院,需要我们村找农民顶名申报农村泥草房补助款,然后用这笔款去维修敬老院。我俩研究后,觉得应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于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了这个事情。之后,梁书记就让我找各个社主任,在每个社找些低保户农民签字进行报名,因为办这个事情得需要每户农民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泥土房改造申请书等。没几天这些手续就都办好了,然后由我把我们村泥土房改造名单及材料报到东风乡民政办刘某某。
2009年的6、7月份马龙波就开始对我们村的敬老院进行维修了。2010年2月份左右,这笔泥草房改造补助款就批下来了,共计是45万元。这个时候马龙波就拿着维修敬老院的预算单、决算单、工程材料单和敬老院的承包协议等,找到梁书记并让我在这些他提供的材料和敬老院的承包协议签字、盖章,还提供给我一个银行账号,让我们把这笔泥草房补助款转入这个帐户中。我把这些材料一并都让我们村的报账员尤君艳送到了东风乡农经站办理转款了。这些农民都没有得到泥草房补助,这表就是申请补助用的,等到这些钱拨下来后都用于维修我们村的五保园了。
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8年底我从物价局借调到发改局综合科工作,2009年春节以后在“泥草房”改造办公室工作。在泥草房改造办公室工作时,我由于工作疏忽造成东风乡东兴村83户泥草房改造发放补助金在没有签字的情况下被领取。
我在“泥草房”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下乡拍照、汇表、下乡检查验收,各乡镇统计的人员名单都送到我这里备案。“泥草房”改造工作流程先是由各村统计改造人员名单报到乡镇的民政办公室或者乡建办公室,乡镇的工作人员到各户去实地踏查并且拍照,告诉农户改造的标准,村干部督促各户施工。各乡镇把年底验收合格的人员名单报到我们“泥草房”办公室,我们再抽查验收,2009年和2010年我们只是抽查,没有挨家挨户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我们把洮北区农村“泥草房”补助资金发放签收表下放到各乡镇民政办公室或者乡建办公室,他们按照表格要求填报改造合格的“泥草房”改造人员名单,改造户签字按手印,然后把这份签收表报到我们“泥草房”改造办公室,我们再报到省发改委。东兴村上报低保户人员名单83户是东风乡民政办的刘某某给我送过来的,收到后我就和其他单位报来的泥草房改造人员名单一起报到省发改委。当时我也没注意,后来再看这份表,发现改造户没有签字或按手印,也没有对东兴村83户进行实地踏查。
经审查被告人李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当时工作任务繁重,领导之间早有预谋等辩解,与本案结果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予采纳。但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造成的损失数额认定有误,应予更正。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泥草房补助资金的过程中马马虎虎,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相关手续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予以上报,致使国家专项补助资金452,625.40元被他人冒领,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洮北区泥草房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452,625.40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博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人民陪审员 郑文芳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