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洮刑初字18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别名马某乙,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暂住白城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2013年8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诉字(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4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艳、代理检察员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30日晚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将被害人梁某某、李某某用刀刺伤,造成梁某某“腹部开放性损伤,小肠破裂、小网膜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造成李某某“左臀部刀刺伤、左手中指刀刺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与朋友张鹏飞、杜百万等人在本市自由时间歌厅唱歌时,因指定的女服务员离开一事与歌厅老板等人发生冲突,双方厮打中被害人马某甲持械将被害人梁某某、李某某刺伤。经法医鉴定,梁某某因腹部开放性损伤,小肠破裂、小网膜破裂构成重伤;李某某因左臀部刀刺伤、左手中指刀刺伤构成轻微伤。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马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⑴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梁某某腹部被刺伤,造成“腹部开放性损伤,小肠破裂、小网膜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李某某被他人用锐器致伤,造成“左臀部刀刺伤、左手中指刀刺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⑵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光盘等在卷。
2、证人证言
⑴证人贺某某(自由时间歌厅服务生)证言:2013年6月30 日23时许,自由时间歌厅205包房来了四五名男顾客,这几名顾客要选台(找女服务员唱歌喝酒),我跟另外两个服务员被他们选去了。我陪他们中一个高个男的,他让我一口气喝一瓶啤酒。当时我胃不舒服,喝了一瓶啤酒之后胃很疼,我就要出去。这个男的拽着不让我走,我说难受要吐,我就出去了。在卫生间吐完之后我就下楼了,下楼时遇见了歌厅公关经理史某某,我跟他说我难受,先下来了,他没说话,我就去了酒吧后边的公关室。歌厅老板娘侯某某见我在公关室,就问我怎么了,我说胃疼,她就让我去她的办公室(一楼101包房对面),我吃了药。在办公室待了一会儿后,史某某过来了,对我说客人让我回去。侯某某对他说我胃疼,让客人选别的服务员。史某某就上楼了,过了三四分钟史某某下来,说客人不同意,让我上去。侯某某说我胃疼,上不去了,让客人重选。史某某又上楼了,侯某某说要带我上医院,几分钟后史某某下来说他被客人打了。过了二三十分钟,我听见一楼大厅有人吵了起来,侯某某不让他们走,说是他们把公关经理(史某某)打了,已经报警了,接着我就听见打了起来,一直到警察来了我才从公关室出来,看到一楼大厅地上都是血。
⑵证人侯某某(自由时间歌厅老板)证言:2013年6月30日20点30分至3013年21时30分间,我们家来了四位客人开的2005包房,叫了三个陪唱的,分别是“菲菲”、“燕子”和“晓晓”。大约唱了两个小时左右,有个女服务员“菲菲”下来了,跟我说:“二姐,我胃疼,疼的受不了。”我就让她去我办公室呆着了,当时我也不知道“菲菲”是这几个人找的。平时唱歌的顾客,一般陪唱的喝不了酒或者身体不适的时候跟顾客一说,顾客就同意换了。不一会儿我们负责陪唱的史某某就下来了,说:“二姐,205包房顾客不干了,让菲菲上去。”我让史某某跟他们解释,告诉客人这个服务员喝不了酒了,胃疼的不行,还吐了,让他们换一个,以前的开台费不要了。史某某刚上去,我也跟上去了,就看见有一个人打了史某某三个嘴巴。他们说什么我没听见,我说史某某你出来,他就跟我出来了,我们往楼下走的时候我就打110报警了。大约十分钟左右,那伙客人们就下来往出走,我拦着不让,一是他们没有埋单,二是我们服务生被打了。我们已经报警了,想等警察来了解决。我和他们说完了之后,一个穿白条半袖(马某甲)的人说:“你想咋解决啊?”我说:“你说我们员工错在哪?你要说出来就可以走,也可以不埋单。”我说完之后打史某某的那个人就要往外走,我就往屋里面推他,不让他走,因为就是他打的服务生。他瞪我两眼,还是要往出走,迎宾也往回推了他一下,这时我们服务生梁某某就给了他一拳,被他搪住了。当时说想怎么解决的那个人就在吧台的位置上从包里拿出一把刀来,开始往出冲,梁某某上去给了他一脚一拳,他同时扎梁某某肚子一刀,之后服务生李某某拿镐把抡了他们一下也没打着,还把镐把扔了,这个人一看打他了就拿刀又上来扎了李某某一刀。李某某把镐把捡起了之后,这几个人全跑了。动刀的叫马某甲,剩下的我对不上号,打史某某的那个人我也记不清。他们来的时候是开的黑色的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车,没有挂牌子,跑的时候要开车,一看服务生追上来了,车也不要就跑了,服务生一看就把他们的车胎扎了,把驾驶员的玻璃砸碎了,把他们的驾驶证拿了出来。驾驶证一共有三本,分别是马某甲,马某甲就是动刀的,有一个叫杜佳伟,还有一个叫张鹏飞。
⑶证人史某某(歌厅经理)证实:2013 年6月30 日晚上9点多钟,有四个男的到我们歌厅唱歌,他们进屋后就骂骂咧咧的,歌厅谁也没吱声,他们就去了205包房,选了四个女服务员陪他们唱歌。唱歌期间有一个女服务员从屋里出来(小名叫燕子,大名不详)到大厅找我,说刚才唱歌时被打了一个嘴巴子,怼了两拳,我问原因,她说因为她喝不进去啤酒了,我劝她回去,那些人不能打你了,她就回到205包房。又过了有十多分钟,有一个叫大飞的女服务员从205包房出来,我问她咋地了?她说胃痛要吃点药,过了几分钟205包房的客人喊服务员回去,我就跟他们说这个服务员喝不了酒,她胃痛,要不然你们就换一个服务员。他么当中一个大高个说:“你他妈是干啥的,说换就换呀!我就让那个服务员回来,喝死也得喝。”我说她胃痛喝不了,这个人说那这桌的单怎么办?我说我说的不算,我得告诉老板。我就从屋里出来告诉我们歌厅老板侯某某了,侯某某让我上楼与他们再商量一下,我就回到205包房,那个高个的人说:“你不服啊?”我没吱声,他上来用手打了我一个嘴巴子,还指着旁边的人对我说,你认不认识他?我说不认识,他说这人叫马某乙,你得叫建哥。我说建哥,这个人又打了我一个嘴巴子,说你大点声。我大声叫建哥,他说这回你认识了。这时侯某某过来把我叫出去,问我是怎么回事,我跟她说了,侯某某就打电话报警了。不一会儿,那四个人从楼上下来就往外走,门口的服务生让他们埋单,我和侯某某就过去了,侯某某不让他们走,说已经报警了,等警察来。马某乙说想咋地,侯某某说你们打了我家服务生怎么办?马某乙说要不然的话你们也打我们几下子,侯某某说不用,等警察来了再说。他们几个人要往外走,我们不让,双方就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马某乙从包里拿出一把卡簧刀,上来就扎了梁某某一刀,扎在梁某某肚子上,李某某拿了一个木棒子上去打马某乙,没打着,马某乙又扎了李某某一刀,扎在屁股上,马某乙用刀比划我们,我们谁也没敢上前,他们出去后,打出租车就跑了。
3、被害人陈述
⑴被害人梁某某(自由时间歌厅服务生)陈述:2013年7月1日零时许,在自由时间歌厅一楼有一桌客人要走,老板侯某某不让,说等警察来了再走,他们就吵吵起来。我过去劝他们,客人与歌厅的人厮打在一起,我也上去与客人厮打,过程中,其中有一个客人拿出一把卡簧刀扎了李某某,扎几刀我没注意,接着他上来又扎我肚子上一刀,后来那些客人就跑了。
⑵被害人李某某(自由时间歌厅服务生)陈述:2013年6月30日晚上12点左右,自由时间歌厅205房间来了四个客人,叫了三个女服务员陪酒,过一会儿有一个女服务员不能喝酒就下楼吃药了,这时205包房的客人不同意,把史某某叫过来问那个女服务员为什么还不进去,史某某就出去找,那个女服务员因为难受回家了。205包房客人还让那个女服务员陪客,史某某进去向客人解释,客人不高兴,就让史某某进屋把他给打了。这时老板娘进205房间把史某某叫了出去,等到205 客人唱完歌下楼要走的时候,老板娘拉住客人问为什么打我家服务生,今天必须得讨个说法。在质问过程中,205的客人和老板娘撕扒起来,客人要打老板娘,我们几个服务生上前制止,在制止过程中,客人用包砸了我一下,紧接着有一个客人拿出刀,先把我手划破了,我拿个棒子向他扔去,想让拿刀的客人离我远点,等棒子扔出去之后,那个拿刀的客人上前扎了我屁股一刀。
4、被告人马某甲供述:我来自首。2013年6月30 日21时30分左右,我和张鹏飞、杜百万(大名不详)开车到自由时间歌厅唱歌,在自由时间二楼的包房里,叫了两个女服务员陪唱。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又叫了一名女服务员,她上来后喝了不到一瓶啤酒就走了。张鹏飞就去找服务生,问后上来陪酒的女服务员去哪了?服务生跟张鹏飞说那个女服务员肚子疼回家了。张鹏飞让服务生再找一个服务员,服务生说没有了,愿意唱不唱,不唱拉倒。服务生说完之后,张鹏飞就给那个服务生一个嘴巴,然后自由时间老板娘就带着十七八个服务生上来了,把那个挨嘴巴的服务生领走了。大约二十分钟后,我下楼埋完单后,老板娘不让走,还让两个服务生把门关上,非让我给个说法。我说你想咋整?老板娘就说我得打他(张鹏飞),还说跟我没关系,就打张鹏飞。我说:那你就打吧。老板娘就打张鹏飞嘴巴子,从吧台一直打到楼梯口的铁垃圾桶那,把张鹏飞打倒了,又告诉服务生打他,有十七八个人一起打张鹏飞,隔了几分钟我看他们还打呢,就过去拉架,说再打不打死了吗?然后有四个服务生开始打我,把我打到墙角,我就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一把刀,打我的人躲开了,我就往外跑,跑了没有几步,上来两个服务生把我搂住了,我也没转身,往后捅了一刀就跑了,又上来两个服务生,我就又捅一刀就跑了,张鹏飞在我身后也跑出来了,杜百万(大名不详)刚开始打仗他就跑了,跑时也没开车,把车就放在自由时间门口了。
经审查被告人马某甲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甲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后,洮北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生活环境比较复杂,再犯罪危险性较高,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考虑到被告人马某甲因琐事连续持械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比较恶劣,故本院采纳了社会评估意见;同时,鉴于被告人马某甲分别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故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博
审 判 员 张 恩 友
人民陪审员 张 宇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旭东(兼)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洮刑初字18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别名马某乙,男,1985年10月23日生,身份证号×××,洮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福顺乡创新村曲家街屯,暂住白城市中兴东大路64-1号楼5单元5楼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2013年8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诉字(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4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艳、代理检察员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30日晚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将被害人梁某某、李某某用刀刺伤,造成梁某某“腹部开放性损伤,小肠破裂、小网膜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造成李某某“左臀部刀刺伤、左手中指刀刺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与朋友张鹏飞、杜百万等人在本市自由时间歌厅唱歌时,因指定的女服务员离开一事与歌厅老板等人发生冲突,双方厮打中被害人马某甲持械将被害人梁某某、李某某刺伤。经法医鉴定,梁某某因腹部开放性损伤,小肠破裂、小网膜破裂构成重伤;李某某因左臀部刀刺伤、左手中指刀刺伤构成轻微伤。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马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⑴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梁某某腹部被刺伤,造成“腹部开放性损伤,小肠破裂、小网膜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李某某被他人用锐器致伤,造成“左臀部刀刺伤、左手中指刀刺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⑵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光盘等在卷。
2、证人证言
⑴证人贺某某(自由时间歌厅服务生)证言2013年6月30 日23时许,自由时间歌厅205包房来了四五名男顾客,这几名顾客要选台(找女服务员唱歌喝酒),我跟另外两个服务员被他们选去了。我陪他们中一个高个男的,他让我一口气喝一瓶啤酒。当时我胃不舒服,喝了一瓶啤酒之后胃很疼,我就要出去。这个男的拽着不让我走,我说难受要吐,我就出去了。在卫生间吐完之后我就下楼了,下楼时遇见了歌厅公关经理史某某,我跟他说我难受,先下来了,他没说话,我就去了酒吧后边的公关室。歌厅老板娘侯某某见我在公关室,就问我怎么了,我说胃疼,她就让我去她的办公室(一楼101包房对面),我吃了药。在办公室待了一会儿后,史某某过来了,对我说客人让我回去。侯某某对他说我胃疼,让客人选别的服务员。史某某就上楼了,过了三四分钟史某某下来,说客人不同意,让我上去。侯某某说我胃疼,上不去了,让客人重选。史某某又上楼了,侯某某说要带我上医院,几分钟后史某某下来说他被客人打了。过了二三十分钟,我听见一楼大厅有人吵了起来,侯某某不让他们走,说是他们把公关经理(史某某)打了,已经报警了,接着我就听见打了起来,一直到警察来了我才从公关室出来,看到一楼大厅地上都是血。
⑵证人侯某某(自由时间歌厅老板)证言2013年6月30日20点30分至3013年21时30分间,我们家来了四位客人开的2005包房,叫了三个陪唱的,分别是“菲菲”、“燕子”和“晓晓”。大约唱了两个小时左右,有个女服务员“菲菲”下来了,跟我说“二姐,我胃疼,疼的受不了。”我就让她去我办公室呆着了,当时我也不知道“菲菲”是这几个人找的。平时唱歌的顾客,一般陪唱的喝不了酒或者身体不适的时候跟顾客一说,顾客就同意换了。不一会儿我们负责陪唱的史某某就下来了,说“二姐,205包房顾客不干了,让菲菲上去。”我让史某某跟他们解释,告诉客人这个服务员喝不了酒了,胃疼的不行,还吐了,让他们换一个,以前的开台费不要了。史某某刚上去,我也跟上去了,就看见有一个人打了史某某三个嘴巴。他们说什么我没听见,我说史某某你出来,他就跟我出来了,我们往楼下走的时候我就打110报警了。大约十分钟左右,那伙客人们就下来往出走,我拦着不让,一是他们没有埋单,二是我们服务生被打了。我们已经报警了,想等警察来了解决。我和他们说完了之后,一个穿白条半袖(马某甲)的人说“你想咋解决啊?”我说“你说我们员工错在哪?你要说出来就可以走,也可以不埋单。”我说完之后打史某某的那个人就要往外走,我就往屋里面推他,不让他走,因为就是他打的服务生。他瞪我两眼,还是要往出走,迎宾也往回推了他一下,这时我们服务生梁某某就给了他一拳,被他搪住了。当时说想怎么解决的那个人就在吧台的位置上从包里拿出一把刀来,开始往出冲,梁某某上去给了他一脚一拳,他同时扎梁某某肚子一刀,之后服务生李某某拿镐把抡了他们一下也没打着,还把镐把扔了,这个人一看打他了就拿刀又上来扎了李某某一刀。李某某把镐把捡起了之后,这几个人全跑了。动刀的叫马某甲,剩下的我对不上号,打史某某的那个人我也记不清。他们来的时候是开的黑色的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车,没有挂牌子,跑的时候要开车,一看服务生追上来了,车也不要就跑了,服务生一看就把他们的车胎扎了,把驾驶员的玻璃砸碎了,把他们的驾驶证拿了出来。驾驶证一共有三本,分别是马某甲,马某甲就是动刀的,有一个叫杜佳伟,还有一个叫张鹏飞。
⑶证人史某某(歌厅经理)证实2013 年6月30 日晚上9点多钟,有四个男的到我们歌厅唱歌,他们进屋后就骂骂咧咧的,歌厅谁也没吱声,他们就去了205包房,选了四个女服务员陪他们唱歌。唱歌期间有一个女服务员从屋里出来(小名叫燕子,大名不详)到大厅找我,说刚才唱歌时被打了一个嘴巴子,怼了两拳,我问原因,她说因为她喝不进去啤酒了,我劝她回去,那些人不能打你了,她就回到205包房。又过了有十多分钟,有一个叫大飞的女服务员从205包房出来,我问她咋地了?她说胃痛要吃点药,过了几分钟205包房的客人喊服务员回去,我就跟他们说这个服务员喝不了酒,她胃痛,要不然你们就换一个服务员。他么当中一个大高个说“你他妈是干啥的,说换就换呀!我就让那个服务员回来,喝死也得喝。”我说她胃痛喝不了,这个人说那这桌的单怎么办?我说我说的不算,我得告诉老板。我就从屋里出来告诉我们歌厅老板侯某某了,侯某某让我上楼与他们再商量一下,我就回到205包房,那个高个的人说“你不服啊?”我没吱声,他上来用手打了我一个嘴巴子,还指着旁边的人对我说,你认不认识他?我说不认识,他说这人叫马某乙,你得叫建哥。我说建哥,这个人又打了我一个嘴巴子,说你大点声。我大声叫建哥,他说这回你认识了。这时侯某某过来把我叫出去,问我是怎么回事,我跟她说了,侯某某就打电话报警了。不一会儿,那四个人从楼上下来就往外走,门口的服务生让他们埋单,我和侯某某就过去了,侯某某不让他们走,说已经报警了,等警察来。马某乙说想咋地,侯某某说你们打了我家服务生怎么办?马某乙说要不然的话你们也打我们几下子,侯某某说不用,等警察来了再说。他们几个人要往外走,我们不让,双方就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马某乙从包里拿出一把卡簧刀,上来就扎了梁某某一刀,扎在梁某某肚子上,李某某拿了一个木棒子上去打马某乙,没打着,马某乙又扎了李某某一刀,扎在屁股上,马某乙用刀比划我们,我们谁也没敢上前,他们出去后,打出租车就跑了。
3、被害人陈述
⑴被害人梁某某(自由时间歌厅服务生)陈述2013年7月1日零时许,在自由时间歌厅一楼有一桌客人要走,老板侯某某不让,说等警察来了再走,他们就吵吵起来。我过去劝他们,客人与歌厅的人厮打在一起,我也上去与客人厮打,过程中,其中有一个客人拿出一把卡簧刀扎了李某某,扎几刀我没注意,接着他上来又扎我肚子上一刀,后来那些客人就跑了。
⑵被害人李某某(自由时间歌厅服务生)陈述2013年6月30日晚上12点左右,自由时间歌厅205房间来了四个客人,叫了三个女服务员陪酒,过一会儿有一个女服务员不能喝酒就下楼吃药了,这时205包房的客人不同意,把史某某叫过来问那个女服务员为什么还不进去,史某某就出去找,那个女服务员因为难受回家了。205包房客人还让那个女服务员陪客,史某某进去向客人解释,客人不高兴,就让史某某进屋把他给打了。这时老板娘进205房间把史某某叫了出去,等到205 客人唱完歌下楼要走的时候,老板娘拉住客人问为什么打我家服务生,今天必须得讨个说法。在质问过程中,205的客人和老板娘撕扒起来,客人要打老板娘,我们几个服务生上前制止,在制止过程中,客人用包砸了我一下,紧接着有一个客人拿出刀,先把我手划破了,我拿个棒子向他扔去,想让拿刀的客人离我远点,等棒子扔出去之后,那个拿刀的客人上前扎了我屁股一刀。
4、被告人马某甲供述我来自首。2013年6月30 日21时30分左右,我和张鹏飞、杜百万(大名不详)开车到自由时间歌厅唱歌,在自由时间二楼的包房里,叫了两个女服务员陪唱。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又叫了一名女服务员,她上来后喝了不到一瓶啤酒就走了。张鹏飞就去找服务生,问后上来陪酒的女服务员去哪了?服务生跟张鹏飞说那个女服务员肚子疼回家了。张鹏飞让服务生再找一个服务员,服务生说没有了,愿意唱不唱,不唱拉倒。服务生说完之后,张鹏飞就给那个服务生一个嘴巴,然后自由时间老板娘就带着十七八个服务生上来了,把那个挨嘴巴的服务生领走了。大约二十分钟后,我下楼埋完单后,老板娘不让走,还让两个服务生把门关上,非让我给个说法。我说你想咋整?老板娘就说我得打他(张鹏飞),还说跟我没关系,就打张鹏飞。我说那你就打吧。老板娘就打张鹏飞嘴巴子,从吧台一直打到楼梯口的铁垃圾桶那,把张鹏飞打倒了,又告诉服务生打他,有十七八个人一起打张鹏飞,隔了几分钟我看他们还打呢,就过去拉架,说再打不打死了吗?然后有四个服务生开始打我,把我打到墙角,我就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一把刀,打我的人躲开了,我就往外跑,跑了没有几步,上来两个服务生把我搂住了,我也没转身,往后捅了一刀就跑了,又上来两个服务生,我就又捅一刀就跑了,张鹏飞在我身后也跑出来了,杜百万(大名不详)刚开始打仗他就跑了,跑时也没开车,把车就放在自由时间门口了。
经审查被告人马某甲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甲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后,洮北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生活环境比较复杂,再犯罪危险性较高,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考虑到被告人马某甲因琐事连续持械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比较恶劣,故本院采纳了社会评估意见;同时,鉴于被告人马某甲分别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故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博
审 判 员 张 恩 友
人民陪审员 张 宇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旭东(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