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57号
罪犯金永洙,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朝鲜族,大学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延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永洙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永洙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缴纳罚金二万元。
本院认为:罪犯金永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金永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