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忠赫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59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5号

罪犯姜忠赫,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朝鲜族,中专文化,吉林省珲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4日作出(2001)延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忠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3日作出(2002)吉刑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忠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与以强奸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7月24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8年1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忠赫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姜忠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姜忠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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