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59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106号

罪犯王琦贺,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琦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琦贺的法定代理人暨监护人王双竹、李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68756.5元,扣除提存到法院的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余款人民币268756.5元。被告人王琦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吉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琦贺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王琦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琦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