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刑更268号
罪犯刘振东,男,1960年7月1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10年5月14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延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振东犯合同诈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振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振东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能够缴纳罚金,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221.5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刘振东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振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2月2日到2018年1月17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南洙
审判员 金亨今
审判员 张玉石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