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臣故意杀人罪未遂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57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白洮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汽车司机。因犯故意杀人(未遂)罪,2013年2月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 2013年2月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3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诉字(2014)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江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侯家村四社其雇主刘某甲家讨要工资时,因工资的数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并遭到刘某甲母亲褚某某殴打。被告人王某某气愤之下产生与其同归于尽之念,便到附近的加油站购买了价值20元的汽油返回刘某甲家院内,在东侧砖房前往房前及本人身上浇撒汽油时,被刘某甲母亲发现上前阻止并呼喊他人,被告人王某某情急之下点燃打火机及汽油。刘某甲及家人将被告人王某某制服并将火扑灭。被告人王某某趁机逃跑。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现场勘查记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侯家村四社其雇主刘某甲家讨要工资时,因工资的数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并遭到刘某甲母亲褚某某殴打。被告人王某某气愤之下产生与其同归于尽之念,便到附近的加油站购买了价值20元的汽油返回刘某甲家院内,在东侧砖房前往房前及本人身上浇撒汽油时,被刘某甲母亲发现上前阻止并呼喊他人,被告人王某某情急之下点燃打火机及汽油。刘某甲及家人将被告人王某某制服并将火扑灭。被告人王某某趁机逃跑。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现场勘查:刘某甲家房屋案发现场照片及用于点火的打火机、装汽油的桶。

(二)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2013年2月7日晚上22时左右,这人烧的是我家的砖房,旁边就是信用社的房子。前些天有人说要买我家的房子给了40万元我家都没有卖,烧时没有烧坏什么,我家被烧得砖瓦房当时没人住,我们全家都住在瓦房西侧的土房里住,但这两个房子是一体的,瓦房先烧起来的,我爸刘某乙把烧我家房子的人扑灭身上的火时把手烧伤了,我妈褚某某在制止王某某放火时在厮打时手受伤了,

王某某是2012年9月到我家干活的,一直干到11月份,开的是大车,一共跑了五趟长途,当时商量好是按出车次数给钱,因为不是总出车,总出车的话要按月给钱,结果晚上来要钱时就向我要按月给他钱,他想要一个月四千三百元,但是一个月才出了一趟车不可能按月给他钱,我算了一下这两个月除了五次长途一共给了他三千三百元,也不差他钱。王某某头上的伤是我在制止他烧火时用凳子砸的。

2013年2月7日,王某某来我家,进屋就哭,说他爸爸打他了,他妈管他要钱,他没钱回家想让我给他开点工资,他看要钱要不出来就说不想活了,没活路了想整死我家人,我们就劝他然后他没说啥就走了,我妈过了一会上厕所看见他正用一个50斤的白桶往我家的房子上倒汽油呢,我妈就抱他,就喊我们,我们出门时看见他俩都倒在地上,他看我们出来就用打火机点着了汽油,我当时出来时顺手拿了凳子照他脑袋就砸了过去,当时他就倒地了,之后我们就把院子里的提水泵电闸推上去用水把火扑灭了,如果当时我家电闸在屋里说不定房子会烧成什么样呢,当时王某某的腿上也着了火,我爸帮他灭火手被汽油烧伤了,灭火后我就找不到王某某了,这个王某某给我朋友赵伟打电话说约我出来谈谈,他害怕我们打他就没敢和我们见面,他打电话问我想不想好了,我说不想好我不会来见你,他说给我一个卡号半夜12点前往这卡里打钱要不然还烧我家房子,我问他多少钱,他说给他一个月工资四千三百元,加他受伤给点补偿,我们见不到他就打算回家,走到吉祥烧烤店时,发现他正在吃饭我们就跟着他回到他住的旅店,后来我们就打了110,过了一会民警跟我们进屋把他和我们一起带到了刑警大队,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褚某某证言

2013年2月7日晚上,这人烧的是我家的砖房,旁边就是信用社的房子。烧到时没有烧坏什么,我家被烧得砖瓦房当时没人住,我们全家都住在瓦房西侧的土房里住,但这两个房子是一体的,瓦房着了回一起烧起来的。好像是因为我儿子差他点工资钱,2013年2月7日晚上21时,王某某来我家西屋,进屋就哭我当时在西屋,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就拽着他到我儿子住的东屋,他就说没钱回家,我儿子不给他工资钱,我就扇了王某某两个嘴巴子,我说你这么大的年龄白活了,后来他还跟我道歉了,呆了一会他就走了,后来晚上大约10点多,我上厕所回来看见王某某拿着一个白色塑料桶就往我家走,走到我家砖瓦房钱就开始倒汽油,我就把他抱住了,然后就喊人,我丈夫就从屋里出来,这事王某某就拿出来一个打火机点汽油,这事汽油被点着了,王某某的腿也着火了,我丈夫就把王某某拽到一边,用手把他身上的火扑灭了,这时我儿子看见他点火就想用凳子打他,被我丈夫拉开了,然后大家就开始救火,房子前面的火已经很高了,后来水泵打开水浇灭了,浇灭后就没看见王某某,后来我儿子到街里找他,也不知到在哪个旅店找到的,后来报的警。因为没有造成太大损失,我家已经给了王某某五千元钱的工资钱二千元的看病钱也不想追究他的责任了。

(2)证人刘某乙证言

2013年2月7日晚上21时,是一个王某某的人烧的我家的房子,好像是因为我儿子差他点工资钱,王某某来我家西屋,进屋就哭,我妻子当时在西屋,就拽着他到我儿子住的东屋,他就说没钱回家,我儿子不给他工资钱,我就扇了王某某两个嘴巴子,我说你这么大的年龄白活了,后来他还跟我道歉了,呆了一会他就走了,后来晚上大约10点多,我妻子上厕所,不一会我听见我妻子喊我,我就急忙出去看见我妻子和王某某都倒在地上,王某某就拿出来一个打火机点汽油,这事汽油被点着了,王某某也着火了,我就把王某某拽到一边,用手把他身上的火扑灭了,这时我儿子看见他点火就想用凳子打他,被我拉开了,然后大家就开始救火,房子前面的火已经很高了,后来水泵打开水浇灭了,浇灭后就没看见王某某,后来我儿子到街里找他,在旅店找到的,后来报的警。因为没有造成太大损失,我家已经给了王某某五千元钱的工资钱还有二千元的看病钱也不想追究他的责任了,

(四)、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我来白城就是向刘某甲要工资的,我给刘某甲开大车的工资,开车时间是2012年9月5日到2012年12月17日,一共干了三个月零十二天,当时口头说的是按月给钱,每月4300元,干好了给4500元,他现在一共给了我1800元钱,其中还有一辆车违章罚款200元。这200元应当车主交,他没交,我交的。2013年2月7日下午我坐火车从长春到白城,晚上21时多到了白城,我下车直接打车去的侯家村刘某甲家,我进屋后看到刘某甲。周玲、刘某甲的父亲和母亲,我进屋后就朝刘某甲要钱,他说没有,你没干那些活,我就哭了,我和刘某甲夫妻吵吵了起来,刘某甲的母亲过来就用手打我脸,打了好多下,打了一会我就从他家出来了,我当时特别生气,不给钱还动手打人,我就想和他家四口人同归于尽,就想用汽油烧他家房子,我就去刘某甲家附近的汽油站买了20元钱的汽油,买完汽油我就直接去了刘某甲家,我走到砖房前面先往自己脚上倒了些汽油,然后就墙根上倒汽油,我想先把房子前面倒一遍,在进屋里倒上汽油点着和他家同归于尽,但是我刚往砖房墙根上开始倒汽油,刘某甲的父亲和母亲就出来了,刘某甲的母亲就喊人,他母亲过来就把我抱住了,这时刘某甲就从屋里出来手里拿着什么东西我没看见,就开始用手里拿的东西打我,我就把汽油桶倒扔了,我就用平时抽烟用的打火机把汽油点着了,脚上腿上的汽油也着了,我点着后刘某甲就用东西把我打倒在地,他还继续打我,后来有人把我腿上的火扑灭了,再后来我感觉没人打我了,我就起来跑了,在跑的路上我就打了辆出租车来到市里,来了一家旅店,进了开的房间我害怕刘某甲追上来找我,我就换了家旅店,进了开的房间我看见自己的裤子烧坏了,就把裤子脱了放在房间的地上,然后我就把房间退了,后来我就又换了一家旅店,开完房间后我就给赵伟打电话,说我到白城了,赵伟说刘某甲已经跟他说了,赵伟给我打电话说刘某甲咱们几个谈谈,地点是原军政酒店门口,后来我给赵伟打电话说不见面了,刘某甲接的电话,我跟刘某甲说把钱汇到卡上,我把卡号发给刘某甲,刘某甲说明天肯定把钱汇到卡上,我说把我的全部工资都打到卡上,一共4300元钱,打完之后我就去了一家烧烤店,吃完我回到旅店110的民警就把我传唤到了公安机关。当时刘某甲的母亲已经知道了,我倒汽油并且屋里的人已经出来了,我就想反正人出不出来我都要把火点着和他们同归于尽,反正怎么都是要点着火,被他们发现时我想反正也是一死,就点着了,我当时就想着最坏的结果就是同归于尽,从他家出来我就特别生气,要钱不给还动手打人,就想和他家同归于尽了,把打火机扔在现场了,我头部破了一个口子,肋骨有一处骨折,头部是我点火是刘某甲打的,胸部是刘某甲把我打倒后用脚踢的和用什么东西打的,我跑时火已经扑的差不多,我没有殴打刘某甲。我没有证人,没有合同协议当时只是个口头约定,我只能采取这样极端的手段为自己维权,我认为我做的是对的。我以前就向刘某甲要过许多次钱,他总是推我,2012年12月25日以后就不接我电话了,我没办法就来了白城,找他要钱。

经审查,该案被害人在公诉机关起诉前已经同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要求不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该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欲与他人同归于尽,因他人及时制止而未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其应予以处罚,对其犯罪未遂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及其取的被害人谅解本院予以了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和情节、后果以及危害程度,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君

审 判 员  张恩友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二0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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