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德喜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56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刑更304号

罪犯关德喜,男,1969年3月18日生,满族,吉林省和龙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7日,和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和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关德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3年12月2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中刑执字第11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关德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关德喜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310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关德喜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关德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南洙

审判员  金亨今

审判员  张玉石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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