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洮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吉林省白城市人,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月29日被洮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又于2014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绍林,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诉字(2014)第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三张虚假的墓地发票折抵被害人徐某某及其丈夫耿某50000元欠款及10000元现金。2013年12月份被害人徐某某准备使用时发现墓地收据为假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还给徐某某20000元。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3、证人辛某某、谢某甲、耿某某、阚某某、周某某、焦某某证言;4、书证。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并依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的辩护人孙绍林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数额应定为1.000.00元。剩余50.000.00元。已经成为债务关系。此外,被害人耿某被骗的赃款被告人已经全部偿还。被害人没有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对其应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经被害人徐某某担保向他人借款50.000.00元,该款逾期后,被告人张某某无力偿还,被害人徐某某为其偿还欠款50.000.00元。嗣后,被告人张某某用在白城市殡葬管理服务中心清平园购买公墓的三张假收据折抵了50.000.00元欠款及10.000.00元现金。又于2013年12月偿还20.000.00元现金。尚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40.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偿还被害人徐某某本息共计56.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徐某某提供的耿某购买墓地收据三张。
2、调取证据通知书;吉林省殡葬收费专用票据二张及白城市殡仪馆现金收讫印章模式1张。
3、白城市殡葬管理服务中心说明一份;清平园公墓管理服务中心高级新牡丹墓10排14号现已售出。中档4排7号于2013年4月24日已被王义兴购买,中档龙凤墓1排10号于2013年11月1日已被郑群购买。
4、收据;耿某收张某某人民币20.0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3年初,我找别人借了50000元钱高利贷,是耿某担保的,后来借款人找我要钱,我当时没钱,是耿某帮我还的这笔钱,一共是50000元钱。2013年的春节前左右,耿某找我,跟我商量这事咋办,他妻子知道这笔钱的事,让我想办法应付一下他妻子徐某某,我说没有办法,他说那不行就说这钱买墓地了,让我开三个买墓地的单据。商量完后他交给我三张单据,我在上面写上了2013年3月15日一张19800元的中档龙凤、一张2013年12月5日的36600元的高级新牡丹、一张2013年12月25日19800元的中档龙凤共三张墓地收据,写完后耿某就把这三张收据拿走了,当天下午又把这三张收据用一个信封装好在红叶小区南门交给我,说他有个朋友过几天找我来取单据。然后没过一周时间,他朋友辛某某来取票据,我就跟景文说这三张收据是假的,是耿某骗他妻子的,你可别当真啊。当时辛某某交给我10000元钱,说是耿某还的钱,结果现在说我骗人,我不是骗他们的,我和辛某某说的很清楚。耿某欠我不少钱,他帮我还这50000元钱后他还欠我钱,但他妻子不知道,这事我和耿某知道,耿某不想让他妻子知道,所以才让我写这三张单据骗他妻子。2013年底左右,耿某死了,他妻子徐某某给我打电话问墓地的事,我就跟她说我给你拿20000元钱买墓地吧,先把小辉安葬好,账的事然后再说,第二天晚上辛某某和谢某乙二个人在我家附近取的20000元钱。耿某人都没了再算太多也没有用了,我是一片好心。
(三)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2009年9月份,张某某和我丈夫耿某是朋友,她当时说着急用钱,向一个姓韩的人也是我丈夫朋友借50000元钱,利息是3分利,当时借钱的时候是我和我丈夫给张某某做的担保,后来姓韩的管张某某要钱,可是张某某还不上了。2010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不知道,我丈夫把50000元钱的本金替张某某还给姓韩的人。在2013年4月份,我丈夫患食道癌在北京治疗期间,我丈夫就打电话向张某某要这50000元钱,张某某说没有钱,她在白城市火葬场有三块墓地,他可以用这三块墓地抵顶50000元钱。但是这三块墓地值76200元钱,还得返给张某某26200元钱。后来我们又给张某某补了10000元钱。去年11月份,我们从北京回来之后,张某某给我丈夫三块墓地是三张单据,但是这三块是在别人的名下。后来我儿子就去找张某某,张某某给我儿子重新开了三张收据(2013年3月15日,金额是19800元钱,位置是中档龙凤1-10,经手人董、2013年3月15日,金额是36600元钱,位置是高级新牡丹10-14,经手人董、2013年3月15日,金额19800元钱,位置是中档龙凤3-7,经手人董。收据上盖的章是白城市殡仪馆的财务章。)去年12月28日我丈夫耿某去世了,我们拿着张某某给开的这三张收据去白城市殡仪馆办理手续,这三张收据在白城市殡仪馆根本查不到,之后我就给张某某打电话,张某某说对不起耿某,她贷款马上就办下来了,等贷款到手后马上就还给我。后来我给张某某打电话就不接了。2013年12月30日左右,张某某还给我20000元钱,是通过谢某乙还给我的,她没有和我见面,我没有给她打条,谢某乙应该是给她打了收条。张某某还给我20000元钱,现在还差我40000元钱。张某某把墓地顶账的时候,张某某一再交代不让我们把墓地的事情跟别人说,我们一直没有对外讲这个事,直到我丈夫病逝我用墓地的时候才发现张某某交给我的墓地是假的。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辛某某证实
2013年4月份左右,耿某委托我,让我找张某某跟她谈一下墓地的事情,张某某就跟我说她手里有三块墓地准备顶账给耿某,但是需要耿某给找10000元钱差价,我就把这个情况跟耿某说了,耿某在北京看病呢,他听了这个情况就同意了,并且委托我帮着给办。我联系张某某谈这事,我和我朋友阚波一起去的,当时张某某就给了我三张墓地的小收据和三张大的单子,并且我按照耿某的委托让我朋友给张某某10000元钱。我和张某某办完之后这些收据和单据就放我这里,直到耿某从北京回来我给的他,事后他们怎么联系的我就不清楚了。这些收据和单据是我和阚波开车拉张某某到火葬场办的,我和阚波在外面等着她的,她到火葬场的办公室取的这些收据和单据,我们没有签什么协议。
2、证人谢某乙证实
2012年初,张某某跟老韩借钱,耿某和徐某某担保人的事我知道,后来因为张某某还不上钱,借给张某某钱的人就找耿某和徐某某要钱,耿某替张某某把钱还了。耿某找张某某要钱,张某某就抵押给耿某三个墓地,耿某还倒给了张某某10000元钱。但是耿某病逝了,准备要下葬的时候,发现张某某给的三块墓地是假的,就找张某某要钱,张某某一直拖着,我就找张某某的男朋友,我说你们要是不给钱的话,人家就把死人抬你们家来,张某某就找到我说她贷款下来了,先还给徐某某20000元钱,剩下的钱得过一段时间,我就把20000元钱收下了,并且给张某某打了收条。我把钱给徐某某了。
3、证人阚某某证实
2013年大约3、4月份左右的事,具体时间记不清,辛某某和我说耿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帮着办一个墓地的事,说一个叫张某某的女的手里顶账来的,当时差了张某某10000元钱,辛某某还找人垫付了这10000元钱。我们去找的张某某,到她家接的她,好像是在红叶小区南门接的,我们开车去的殡仪馆办公楼,她出来后在车的附近把几个单据交给辛某某,我记得好像当时辛某某还和她去墓地核对了一下,上车后辛某某还说这几块墓地顶了耿某60000元钱,差张某某10000元钱,辛某某找人垫付的,其他我就不清楚了。
4、证人耿某某证实
2013年年初的时候,我父亲耿某检查出患有食道癌,9月份交给我三张墓地收据,并告诉我这三张收据是怎么回事。10月底,我和我父亲去殡仪馆看墓地,发现三张收据里的其中一个墓地墓碑已经刻了名字,就是已经让别人用了。之前张某某说这三个墓地是找人批的,让我家不能对外说,所以我爸看完后就回家了,给张某某打的电话,让我找张某某换墓地。2013年12月初的一天,我和张某某去的墓地,我俩看了一圈,选中了中档龙凤墓2排10和2排12,当时这两块墓都没有刻字,没有下葬死者。张某某同意换,我当时把三张大的手续给张某某了,三张小的收据没给她,我说忘记带了,张某某说等她把新的墓地手续办完再给她。后来我怎么催问她都说正在办。2013年12月28日我父亲去世了,我到殡仪馆公墓接待处查了一下张某某给我家的三张收据,接待处工作人员说都已经卖出去了,根本就没有见过这样的收据,白城市殡仪馆要是卖出的墓地,财务会给买墓地的人开具一份绿色的正规发票。我就给张某某打电话,张某某说肯定能办下来。2013年12月31日我妈联系张某某问墓地的事,张某某说如果办不下来就把钱给我家,之后张某某通过我爸的朋友谢某乙还我家20000元钱。
5、证人周某某证实
张某某跟老韩借了50000元钱,耿某和徐某某给做的担保,后来张某某还不上钱,是耿某还的,后来谢某乙找我说张某某欠耿某钱,让我先帮着还点,耿某死了没有钱下葬,我就找张某某一起在我家楼下把20000元钱交给谢某乙,谢某乙给打了收条。
6、证人焦某某证实
2013年3月底,耿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事挺急,张某某顶他三个墓地,现在要付给对方10000元钱,辛某某帮他跑这事,但辛某某没有钱,我就答应帮他汇钱了。然后辛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账号,我记得人名是孙加夫,我就到自动柜员机上面给汇了10000元钱。后来耿某从北京看病回来后他爱人找到我把钱还给我了。
经审查被告人张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事实与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应定40.000.00元之说。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即未给被害人留有欠据、也未言明给付该款,故对其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其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君
审 判 员 张恩友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