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白洮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广生,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人曹广生因涉嫌诈骗罪,2013年9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10月28日被洮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诉字(2014)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广生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广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曹广生冒充部队军官以能给李某某的女儿、儿子办理当兵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8000元。
2013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曹广生冒充部队军官以收粮、送礼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5000元。
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曹广生冒充部队军官以能给郭某某的女儿办理当兵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5500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曹广生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陈述;3、证人杨某某证言;4、书证。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曹广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85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广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曹广生冒充部队军官以能给李某某的女儿、儿子办理当兵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8000元。
2013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曹广生冒充部队军官以收粮、送礼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5000元。
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曹广生冒充部队军官以能给郭某某的女儿办理当兵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5500元。
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85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搜查笔录。证明对曹广生租住的铁东派出所辖区八委租住房间进行搜查。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2、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证明扣押持有人曹广生邮政储蓄卡二张、部队大校服装1套、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假军官证(大校)1个、部队身份证1张、肩牌1副、衬衣3件、米色作训服1套、绿色裤子1条、迷彩帽子1顶、绿色肩牌2个、军衔1个、身份证2个、储蓄卡3张、领带1条、现金人民币5200元。 2013年12月3日扣押持有人李某某电脑一台。
3、发还清单。证明领取人郭某某收到5200元人民币。
4、抓获经过。证明曹广生被抓获经过。
5、2013年9月26日铁东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铁东派出所收到刘某某给曹广生洗的军队迷彩服一套及裤子一条。
6、汇款单。证明李某某2013年4月24日向杜雪枫帐户汇款5000元。
7、2013年12月12日铁东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获取曹广生用笔记本电脑诈骗现金的证据。
8、曹广生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曹广生身份信息。
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曹广生银行账户余额信息、随卷银行卡4张存折1张。证明2013年12月17日曹杰(曹广生)邮政储蓄银行帐户×××帐户余额4.54元,×××帐户余额11.37元,×××帐户余额13885.27元,曹广生中国工商银行帐户×××帐户余额27.87元。
10、出警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9月25日铁东派出所出具说明证实抓获犯罪嫌疑人曹广生的经过。
11、2014年2月23日铁东派出所出具说明。证明曹广生在刘某某处拿10000元印米袋子钱交给张波,经查无张波联系方式,住址不详,无法找到该人。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2013年9月22日14点30分左右在白城市农电局汽车站点处,被骗现金5500元。是一个男的50多岁,方脸,穿一件军队绿色长袖衬衣,绿裤子,自己讲他叫曹杰。我们是在网上认识的。给我女儿杨贺办参军,他还说在地区医院见面。见面后,他说他是白城人,是部队后勤处处长,叫曹杰。下午1点多曹杰打电话说请我一起吃饭,我在我家楼下看见曹杰骑一台摩托车,我们到金百合超市六楼吃饭,曹杰说他是部队后勤处处长,让我看一下部队工作证,我看证件上写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后勤处处长。曹杰说他给同学两个孩子都安排了参军,他还说自己有一个指标,你要是同意给你孩子安排,以他的名义走需要几万元钱,先给他拿15000元参军吃喝钱,他还说他的指标应给30万元,给我安排用不了那些钱,我们吃完饭就走了。22号中午,曹杰给我打电话,让我在洮北区公安局门口等他,把我女儿身份证复印件、身高、体重、血型、户口本传到部队去,他说找人办理参军。他在洮北公安局楼下传真给他办事的人。他说他在金百合地下商城门口等我,我就回家拿5500元,后来他说让我把钱送到白城商场站点,他要回部队。我到那时看见曹杰在汽车里,我站在外面给他5500元,他收完钱,没给我写收条,就走了。我向110报案,铁东派出所民警和我去曹杰家,曹杰见到民警来了,就给我5200元。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我被曹杰诈骗了,曹杰说给我女儿马先慧办理参军。我们是在网上认识的。曹杰在网上讲他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处处长,征兵都归他管。他以给我女儿办参军,让我收大米、给别人送礼用钱为由,骗我现金共16000元。
8月13日下午1点多,我在商店里,曹杰去找我,他说给别人送礼差2000元,骗我现金2000元,没给我写收条,他收完钱就走了。
8月26日中午我在商店里,曹杰去找我,他说去五常收五常大米,需要给五常工厂钱,现在还差10000元,让我给他交10000元。在我商店屋里曹杰骗我现金10000元,他收完钱没给我写收条。
7月初的一天晚上,曹杰让我去他家,到屋后我向曹杰说看看他穿的军服,我说你衣服上这么多星牌多大官,他说他与白城市长差不多,让我交他现金800元,没写收条。他说到月末还我1500元,现在还没还我。
7月20多号,一天晚上6点多,曹杰到我家,他说他的手机丢了要去买手机,诈骗我现金500元,没给我写收条。
8月13日、14日我与曹杰去海城上货,14日晚上我们回到白城,在16、17日10点多曹杰给我打电话,他丢一部手机,海城公安局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取手机,苹果手机价值3800元,海城公安局向他要现金700元,说是路费200元,给海城公安局500元,我在商店被曹杰骗去700元,他没有写收条。
8月20多号中午,曹杰给我打电话,洮南市有一个手机店卖手机,买小米手机花1300元,还说他欠款,以后给他们就行了,曹杰去我商店骗我现金500元,他收完钱,没给我写收条。
9月12日或13日中午12点多,我在商店里,曹杰到商店找我,说去上海看他妈去,骗我1000元,给我买车票100元,共1100元,没写收条就走了。
9月22日晚上6点多,曹杰要去山东临沂,有一个当兵的他去领兵,那家是他干妈的干姑娘,他路途吃饭用,骗我200元,什么条也没写,就走了。
在7月份一天下午5点多钟,曹杰在我家里骗我拿走一台电脑显示器,价值2200元。曹杰给我送去部队军衣一套,让我洗,我送派出所来了,还有一条军队绿裤子。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曹杰以给我女儿曲木子、我儿子徐世民办参军为由诈骗人民币35000元。我们是在网上认识的,曹杰说他是当兵的,师级干部,解放军总后勤处处长,大校。他把工作证让我看了。曹杰的军官证名叫曹杰,身份证叫曹广生。在2012年9月20多号,我在网上认识的曹杰,曹杰说他是当兵的,是师级干部,我问他具体干啥,他说管军粮、衣服后勤保障,五一十一后到哪就不知道了。9月27-28日,我在网上与曹杰聊天时讲到我儿子和女儿参军的事,曹杰说他有二个名额,女兵走国防生,我说我没有钱,曹杰说不用钱,部队有名额。我说不可能的事,他说他自己的名额没问题。29号中午12点多,曹杰给我打电话让我见面,我说在我司法小区开的发廊见,曹杰当时穿着一身部队的服装,军牌、花都有,还让我看了部队的军官证,他与我唠当兵的事,唠一会就走了。10月3-4号一天下午2点多,曹杰给我打电话说见面唠当兵的事,他是打出租车去我家发廊的,跟我说他有六个名额,两个女孩,四个男孩,他说给别的女孩办成一个是齐齐哈尔市的,还剩一个女孩参军名额,给我女儿。曹杰说以前给别人办事都是他花的钱,之后还说必须走关系让我拿10000元钱,我说我没钱,他说晚上就走。我向别人借10000元,在晚上6点多,曹杰给我打电话,让我带我女儿二寸照片、身份证号、10000元现金到站前火车站道北一个旅店找他。他说去沈阳走关系,给领导送礼吃饭,我把10000元给他,曹杰接完钱,当时他正玩电脑,没给我写收条。他说2013年12月末参加军队国防生。
在2012年11月20多号一天晚上曹杰打电话对我说给他抬钱收苞米,抬钱10000元,2分利息,我在我妹子李心那抬的钱,在我家发廊把10000元钱给曹杰,我叫他写收条他不写,说一个月时间还给我,到现在也没还钱。2013年1月份左右,曹杰去我家说我儿子参军的事,我问多少钱,他说10000多元,我问他能走上吗,他说能参军,让我把抬的钱先还给人家,我付给我妹子10000元还有利息2000元。曹杰说他花10000元和利息2000元共12000元给我儿子办理参军用,不还给我抬钱和利息了,也什么条没写就走了。今年4、5月一天上午10点多,曹杰给我打电话,给我儿子办参军之后上军校,要5000元送礼,我问他准不准总要钱,他说办事准,就这一次了不能再要了,他说他在外地,让我把钱汇到一个卡号名叫杜雪枫的账户,卡号×××。我在白城海明小学南边建行给他汇的。
2012年11月15日左右,曹杰打电话给我,他在外地给我女儿办理参军钱不够,事不好办,让我汇3000元,我在当天上午在建行给曹杰汇去3000元,他告诉我汇款帐号,卡名不是曹杰的,名我记不住了。
2012年12月10日左右,下午2点多,曹杰给我打电话说他随礼没有钱让我给他准备1500元,下午16点左右曹杰穿军装去的我家发廊,他说随礼太多,花三四万了,没有钱了。他没写收条,收完钱就走了。
2012年12月20多号,上午曹杰打电话给我,他说给别人送礼让我向别人借点,他说他媳妇管得严没有钱,诈骗我800元,他接完钱就走了。
2013年1月20多号,上午10点多钟曹杰打电话给我让我准备200元,他急用,我在铁路列车段附近给他送去现金200元,他接完钱就走了。
2013年2月17、18日一天下午,曹杰给我打电话让我准备点钱,说办事费老劲了,让我准备500元,曹杰在我家发廊诈骗我500元现金,收完钱呆一会就走了。
2013年4月10多号一天下午,曹杰给我打电话说给我儿子办理参军去大连陆军学院,给我们办高中毕业证,让我给他2000元。下午2点多钟我给他打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在长庆流浪画艺等我,我找到他,他诈骗我现金2000元,收完钱就走了。
他用假军官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后勤处处长给我女儿、儿子办理参军,诈骗我的钱。骗我三万五千元。曹杰一分钱也没给我。
(四)证人证言
证人杨某某证言
李某某是我爱人李欣的姐姐,她向我家抬钱10000元从2012年11月20日开始到2013年3月份结束。李某某是给她姓曹的朋友抬的钱,叫什么名我不知道,干什么用我不清楚。我在洮南瓦房镇亲自送到白城运管所门口给了李某某,她给我打的欠据。当时李某某没说她抬钱干啥用,说的二分利。2013年3月份李某某把抬的钱打到我媳妇邮局卡里了。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2013年9月22日下午14时许在白城商场门口。郭某某家是林海镇交通村的,我骗她给她家孩子找工作,收她5500元人民币。大约9月18、19号左右,我在上网聊天认识郭某某的,(我的网名叫“东方”),通过互聊我说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处处长”,我叫“曹杰”“大校军衔”,而后郭某某看我是当官的就问我给她家孩子能否找工作,说她家孩子是白城师范学院的学生,还有一年毕业,没工作。我说“你花点钱,我帮你联系”。而后她同意了。第二天下午13时30分许,郭某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到“中润”酒店吃饭,吃完饭二天之后,大约22号,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郭某某又给我打电话求我给她家孩子找工作,我说帮她联系,要花点钱,她说“行”。我没说具体钱数。而后郭某某讲要把钱给我送来,我说我在“平台”的客车上,她就到白城商场站点等我,见面后给了我5500元钱,我拿钱就走了。我就是想骗她钱。9月24日上午7点多,郭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中午到家,(她头几天去过我家),24日中午郭某某到我家来了,又跟来两名警察,郭某某进屋就向我要钱,我就当着警察面把钱给她。
2、我在网上认识的李某某,我以给她儿子、女儿办参军诈骗她的钱财。我诈骗李某某现金28000元,其它我记不清楚了。2012年10月份左右,李某某在家取来10000元,我当时在站前火车站北侧一个旅店,在旅店里给我的钱,我接到钱之后没给她写什么条,她就走了,我用这钱收苞米了。2013年夏天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说,你儿子、女儿参军上军校要5000元送礼,她说可以,我让李某某把钱汇到杜雪枫卡上,卡号×××,杜雪枫把钱给我了。杜雪枫是白城市人,住址不知道。这钱让我买狗了,狗让我卖了7000多元,还欠款了。我还从她那诈骗3000元,我记不清时间地点了。在10月份一天下午2点多,我给李某某打电话,收苞米,我自己去的李某某开的发廊,见面之后,我说你给我抬10000元,我收苞米,李某某向她妹子抬的钱,在她家发廊把钱交给我的,过7天李某某说1分利息,我去李某某家给李某某现金10000元。我们之间讲她儿子、女儿当兵的事,当兵走再给我钱。我诈骗她15000元,还有3000元是她和我互相用的钱。
我在网上认识的刘某某,我诈骗刘某某14000元。我以给她女儿办理参军、收大米、给别人送礼名义诈骗她钱财。2013年6月20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她女儿要当兵去,我诈骗她10000元,我自己用了。还有4000元是我诈骗用了,具体时间、地点记不清了。钱让我给哈尔滨送礼了。
3、诈骗郭某某5500元,诈骗刘某某14000多元,在李某某那拿过五次钱,第一次是10000元,第二次是800元,第三次是5000元,第四次是800元,第五次是3000元,这3000元她又拿回去了。
4、2014年2月21日,我供述以收粮名义诈骗刘某某10500元,以前的供述不正确,与刘某某没有一起收过粮,之间没有收粮协议,没向刘某某借过钱。
经审查被告人曹广生与公诉机关就有关事实与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广生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广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8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其应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广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9月24日至2017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君
审 判 员 张恩友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