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白洮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吉林省白城市人,现住白城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5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诉(20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罪,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岭下镇镇西林场13林班内毁林种植高棵农作物,非法占有林地面积71亩(47328平方米)。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林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913年4月,在明知所包的岭下镇镇西林场13林班71亩是林地,其将该地上原有的杨树毁掉改种玉米高棵农作物。被告人李某某改变农用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面积71亩(47328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镇西林场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侵占林地面积及毁坏林木事实。
2、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林业分局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4月20日,我局接到镇西林场报案称位于八连桥附近的退耕还林地(13-1小班)被人毁林种玉米,我局即派人进行现场勘查,当时我分局去时林地上基本没有林木,基本全部被毁,经我分局更是测量共计71亩退耕还林地,我局及时上报白城市森林公安局。
3、合同书。证明:甲方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与乙方岭下村镇西林场崔某某于2009年3月3日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乙方自愿将镇西林场13林班面积289.63亩耕地还林。
4、包地合同。证明2011年9月20日甲方李某甲将山地三垧承包给乙方王某某、李某某,位置在八连桥南岸东,承包期一年。
5、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明:李某某的身份信息。
6、镇赉县看守所关于李某某的病情说明。证明:2013年10月15日,李某某入所体检血压偏高,所内用药不见好转。
7、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关于李某某占用农用地一案情况说明(2014年2月13日)。证明:该局侦查人员在2013年9月23日对李某某进行讯问时没有恐吓诱导李某某,是其自己主动交代用四轮车把树苗趟倒改种玉米。
(二)鉴定意见
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林业分局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侵占林地面积71亩(47328平方米)。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证言:我是岭下镇林业分局工作人员,2013年春天种地的时候有人举报13林班林场退耕还林地被毁种农作物,我和刘某某等人去现场看到岭下镇石头井子村李某某和他媳妇在林地里种玉米,我们通知他这是退耕还林地不允许种农作物,当时李某某说是替王某某种的地,后来我和工作人员王某甲又去过李某某家两次,当时有一次看到王某某,把这事又和王某某说了一遍,他们对此事置之不理。我和王某甲配合森林公安局到李某某家去取证,当时我们出示了执法证和传唤证,李某某不配合还打我们工作人员,在厮打过程中自己摔倒将头部碰伤。我们岭下分局镇西林场共有17公顷退耕还林被石头井子村村民王某某、潘四、王某乙、李某某等人毁林种地,这块地是2003年从岭下镇政府镇西林场承包的,共计30年承包权,是退耕还林的性质,镇西林场收取还林款,2008年办理的退耕还林手续,现在这17公顷林地在白城牧场八连桥北,全部种上了玉米。
2、证人姜某某证言:我们村八连桥北有一片退耕还林林地,是镇政府划给我们林场栽树,一共一百多公顷,那块地是其中之一,现在由王某乙、王某某、潘四、李某某在种,录像里的人是李某某和他媳妇,八连桥的地是2006年分的,当时我是村长,当时分地的时候这块林地没有分给村民。
3、证人张某乙证言:我是镇西林场的副场长,是我举报的八连桥北有一片退耕还林地被推平,石头井村的王某某、潘四、王某乙、李某某等人干的,一共种了大约有17公顷玉米,树是2012年栽的保存率不太好今年想补种。我那块地是退耕还林地,钱款兑现了两年,我的那块地和石头井子村没有争议,是2003年在岭下镇政府签的合同,我们栽树的时候和农户签合同了,与崔某某(实质是林场的地)签的合同。李某某占用的林地是岭下镇石头井子村八连桥13林班1小班,,这是镇西林场的地,2009年退耕还林。2009年栽的杨树苗,一垧地栽2300棵,有八垧地,共18400棵。2010年5月份和2011年5月份补栽的杨树苗,2011年5月份补满了,成活率百分之百。这块地可以往外承包,必须由厂里往外包,并签合同,兼种矮棵植物三年。李某甲是2009年承包的到2011年,种的绿豆。李某甲破坏原有植被,我们林场李某乙检查过。2012年李某某种的地,2012年5月份检查时能有六千颗杨树苗,我们林场告诉李某甲和李某某不允许种高棵植物了,告诉李某某许多次,不许种高科植物和破坏植被。2013年4月林场工作人员检查时已经没有树了。
4、证人王某某证言: 我没在东山林地(岭下镇13林班)种过庄家,听李某某说有4晌地是他种的,我知道他就种了一年,2013年春天种的。我不知道这块地是谁的,不知道是什么性质。2013年春天种地的时候岭下镇林业局找李某某不让他种地,他给我打电话问我怎么办,我当时就说:不是林地你就种呗。种这块地时我没去过这块地,我只是路过,总从那走。
5、证人翟某某证言:2012年我爱人李某某和李某甲签订了东山地(岭下镇13林班)种植协议,去年种的是绿豆,今年没和李某甲签协议,李某甲不和我们签订协议,今年我们就把地种上了,种的玉米,是我和我爱人李某某一起种的地。李某甲对这块地没有手续,这块地李某甲已经种了好多年了,李某甲今年都没敢收承包费。李某甲说我的地都让潘四给包了,李某甲说你要是想种地把潘四的地也抢过去种,李某甲是农民,哪个村的我不知道。
6、证人李某甲证言: 镇西苗圃那块地(石头井子村13林班)是李某乙(镇西林场职工)的地,2008年我从李某乙手里承包这块地,承包到2011年共四年。我每年向李某乙交400-500元承包费,我承包的时候李某乙和我说过不允许种高棵植物,当时种的是绿豆。2012年石头井子村村民李某某强行承包了我的地,给我2000元承包费,我不知道这是退耕还林地。这片地是2008年镇西苗圃种的树,2011年从新补的全苗浇过水,之后就不知道了。这片地有四万多平方,共一百二十根垅陇,我从李某乙手里包时李某乙说是林地,当时就有树,我是在林地空内兼种农作物绿豆,我种这片地时树的成活率是百分之六十,但树长得不好,不成材。2013年是李某某种的,我没收承包费,他也没给我。我承包给李某某时有树,百分之七十成活率。
7、证人李某丙证言:我是镇西林场的司机,镇西林场13林班1小班栽树时我一直在场,栽种和补种都在场。2008年栽的杨树苗,2010年补栽成活率百分之八十以上,这块地有两万千棵树左右,这块地是退耕还林地,归镇西林场所有。2010年以后 都去检查一次成活率,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就需要补种。2008年栽完树后一直都有兼种绿豆,不让兼种高科植物,谁兼种的我不知道。2012年四月份检查时有树,成活率有百分之八十,2013年4月份检查时林地里没有树了。
8、证人肖某某证言:我是镇西林场职工家属,镇西林场13林班1小班在岭下镇石头井子村八连桥。镇西林场13林班1小班补种时我去了,是2010年5月份补种的杨树,补了四五天,一天五六十块钱,2010年补种把原来死的都重新补满了。这块林地归镇西林场所有,补种时地里有兼种绿豆,谁种的不知道。
9、证人康某某证言:我是镇西林场职工,镇西林场13林班1小班在岭下镇石头井子村八连桥南侧。镇西林场13林班1小班栽树时我在场,具体是我场司机李某丙负责的。2008年栽的杨树苗,后来补栽我没在场,这块是退耕还林地,归镇西林场所有。
10、证人李某乙证言:我是镇西林场的职工,李某某占用的林地是岭下镇石头井子村八连桥13林班1小班,这是镇西林场的地,2009年退耕还林地。2009年栽的杨树苗,一垧地栽2300棵,有八垧地,共18400棵。2010年5月份和2011年5月份补栽的杨树苗,2011年5月份补满了,成活率百分之百。这块地可以往外承包,必须由场里往外包,并签合同,兼种矮棵植物三年。李某甲是2009年承包的到2011年,种的绿豆。李某甲破坏原有植被,我每年都检查。2012年李某某种的地,2012年5月份检查时能有六千颗杨树苗,我们林场告诉李某甲和李某某不允许种高棵植物了,告诉李某某很多次不许种高科植物和破坏植被。2013年4月我检查这块地时已经没有树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我在岭下镇石头井子村13林班林地内种植农作物了,今年种的玉米,去年种的绿豆,种植了能有3垧半地。是我和我媳妇俩人种的,和别人没什么关系。这地的权属不是我本人,今年春天种地时有林业工作人员说这块地是苗圃的林地。这地是2012年春季我从李某甲手里承包的,合同里给了2000元承包费,后期又给了500元,共给了2500元承包费,今年这地是我抢种的,因为家里缺地,一直不能解决,这地还是集体的,我就抢种了。我种这块地没有和王某某商量过。今年查干浩特旅游区林业局找过我,说这是树地是不能种农作物的,我当时忙着种地就没理他们。当时种地打陇时我用四轮车趟倒有300多株杨树幼树,趟倒的树都让别人捡走了,我一株都没动过。我不知道树地种农作物违法,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去我家传唤我时,给我看了传唤证,告诉我去公安局取证,我没理会,在我家时我和森林公安民警吵了起来,并且和民警拉扯,因为我喝了点酒,当时有点生气控制不住自己,我踹了民警一脚,我自己摔倒了,头受了伤,我妻子也跟着拉扯。2012年和2013年我种地时地里一棵树也没有,这两年都是我种的地,地也是我趟的,共种植三垧地。2012年我承包时地里就没树,2012年种地有合同,2013年种地没有合同。
经审查被告人李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亦供认。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71亩,改变土地的用途,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其应予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君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胡 畔
二0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