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31号高健寻衅滋事罪判决书

2016-07-14 08:55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白洮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吉林省通榆县人,住通榆县。因涉嫌寻衅滋事,2014年4月1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5月1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一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18日以白洮检刑诉[2014]第13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闯到洮北区光明街道中青胡同37-1号平房周某甲家,因周某甲家正在拆迁中,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等人言语威胁,恐吓其搬家,并将周某甲家窗户玻璃砸坏,将岳某某家果树用铲车毁坏。经鉴定周某甲家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20元,岳某某家果树损失价值人民币67600元。2013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宋某甲(另案处理)、卢某某等人又闯到周某甲家,言语威胁,恐吓其搬家,周某甲的哥哥周某乙及嫂子王某甲被打伤。经法医鉴定周某乙、王某甲损伤程度均属轻伤。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一)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二)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王某甲、岳某某陈述;(三)证人宋某甲、李某某、卢某某、吕某某、雷某某、王某乙、宋某乙证言;(四)书证;(五)辨认笔录;(六)鉴定意见。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寻衅滋事,无故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某辩解其到场后没有威胁拆迁户,也没有参与打砸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被同案人卢某某(另案处理)叫至洮北区光明街道中青胡同37-1号平房周某甲家,因周某甲家正在拆迁中,被告人高某某、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周某甲进行言语威胁,恐吓其搬家,并将周某甲家窗户玻璃砸坏。经鉴定周某甲家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20元。

2013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再次与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闯到周某甲家,言语威胁,恐吓其搬家,并同他人一道将周某甲的哥哥周某乙及嫂子王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周某乙、王某甲损伤程度均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实高某某的身份信息。

(二)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辨认人宋某乙,辨认时间2013年9月4日。辨认人宋某乙自称2013年7月22日1时左右参与当天威胁拆迁户,宋某乙自称认识当时参与威胁拆迁户的高某某,能够辨认出其认识的高某某,指出1-12编号中的5号就是高某某。

(2)辨认笔录。辨认人高某某,辨认时间:2014年4月16日。

高某某自称2013年夏天的一个晚上伙同卢某某,老胖子(宋某甲)等20余人威胁拆迁户,高某某自称认识当时参与威胁拆迁户的老胖子,能够辨认出老胖子,指出1-12编号中的5号就是老胖子宋某甲。

(三)鉴定意见

(1)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3]94号。经过对伤者王某甲生体检查及查阅有关医疗文证,伤者被他人打伤,造成“左侧颞顶部头皮血肿,外伤性球结膜充血,左侧眉弓处软组织挫裂伤”。依“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章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2)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3]95号(2013年8月19日)经过对伤者周某乙生体检查及查阅有关医疗文证,伤者被他人打伤,造成“左手第一掌骨粉碎骨折、左尺骨远端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依“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四)、第二十五条、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3)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2013年10月31日。鉴定标的果树等价格鉴定基准日2013年7月22日价值为67720元。

(四)被害人陈述

(1)周某甲陈述:

我来报案,2013年7月22日23时55分左右,我家被人砸了,并且用钝器将我哥哥嫂子打伤了。我家在白城中青胡同37-1号平房,具体位置是白城世纪经典KTV北侧白城永茂房地产开发建设范围内。我家被砸坏玻璃21块,窗框3处全被砸烂,铝合金铁皮门被砍坏,总价值610元。因为我家附近正在动迁,我家和征收办没有达成协议,他们砸我家想让我搬走。具体经过是2013年7月22日凌晨1时左右,我听见外面有人动我家的门,我就从屋里出来问是谁,然后外面的人说找一个人,我告诉他找错了,我看到他们有十多个人,就和我老婆进屋了。刚进屋就听见我家玻璃砸碎的声音,我就打了110报警。这时有人来拽门,我们在屋里往里拽,但他们人多门就被他们拽开了。之后就有人来拽我,我在门口拿个铁楸挡着不让他们进来。当中有人说叫我别激动他们是拆迁办的,我说拆迁办也不能私闯民宅啊,有事明天说。然后他们就把我从屋里拽出去了,我老婆看见我被拽出去了在地上捡起铁楸打了那个人一下。这时我大哥就来了,问他们干什么,那帮人又问我大哥干什么,我大哥说这是我家。有个人受伤了,这些人就都跑了,110去了给我们送到了光明派出所。昨天晚上23时55分左右,我们正在睡觉,突然听见窗户玻璃被砸碎的声音,我就给我哥打电话叫他报警,因为前天已经有人砸过我家了。这时有人喊“让你在这住,不走,砸死你们”。当时有三十多人,边喊边往我家里扔砖头,有人撬门窗,还有人喊“不走就烧死你们”、“使劲打,打死他”。光明派出所的人到了,我们就从屋里出来喊我哥,我到那一看他和我嫂子都受伤了,全身都是血躺在地上。之后110就把他们送到医院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家房子还没有与征收办签订协议,还在行政复议调解阶段。

(2)周某乙陈述:

2013年7月22日23时,我在白城市永茂建筑公司工地内我弟弟家门前,被去我弟弟家威胁他动迁的人用棒子打了。造成我左拇指粉碎性骨折,左手腕折了,左侧肋骨有断裂,头部缝了五针。2013年7月22日凌晨1时左右,我在家睡觉,我弟弟周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家去人了,是动迁办的。于是就和我老婆下楼,看到从我弟弟家往东跑去三个人,我进到弟弟家院内,有人问我是谁,我说这是我家。随后他们就跑出去,我追出去时他们就开车跑了,我就带着我弟弟去光明派出所报案了。等到当天晚上23时30分左右,我在家也刚睡着听到外面有吵吵声,接着就接到了我弟弟的电话,说昨天那伙人又来砸咱家了,我便往光明派出所打了电话之后就往我弟弟家跑。快到他家时就听见有人喊“来人了快跑”,不一会又有人喊“来了一个人,打他”。这时就上来五、六个人拿着木棒什么的打我,把我打倒了。当时我老婆在我后面了,有几个人也在打我老婆,打了有一会他们就都跑了。这时110来人了,把我送到了医院。

(3)王某甲陈述:

2013年7月22日23时左右,我在白城市永茂建筑公司工地内我老公弟弟家门前被人打了。因为我老公弟弟的平房正在动迁,没有和动迁办达成协议,不知道什么人去威胁他,我和老公去看情况时被三、四个人用棒子打了。事情的经过是,2013年7月22日凌晨1时左右,我和老公正在睡觉,接到我老公弟弟周某甲的电话,说他家去了动迁办的人。我就和老公下楼看看情况,到了他家时那些人已经走了,他家的玻璃都被砸坏了,窗框撬坏了。之后我就回家了,我老公和他弟弟去了光明派出所报案。等到当天晚上23时左右,我刚睡着就听见外面有吵吵声和砸东西的声音。我和老公在窗户前就看见他家又有人在那砸,我老公接着就接到他弟弟的电话说昨天来的那伙人又来了。我老公就打电话报了警,之后就下楼了,我在他后面跟着。快到他弟弟家时从他家那边过来五、六个人,手上拿着棒子上来就打我老公,我就喊别打,但是我老公还是被打倒了。之后有两三个人就冲我来了,一棒子就把我打倒了,我手里的手机不小心碰亮了。打我的人说“怎么想报警啊”,我怕他们打我就把手机给了他们,那人接过电话扔到地上对准手机打了一棒子。这些人看到我和我老公被打倒了,又去他弟弟家砸去了,临走时还说“你不搬家明天还来”。之后就都跑了,这时派出所来人了,把我送到市医院将额头上的口子缝了,因为没有床就又去了二医院。

(4)岳某某陈述;

我来报案,2013年7月21日下午6时左右至2013年7月22日早晨7时,阳光广场东侧的大地里我家的果树被人推倒了。因为我家果树地那里准备拆迁占地,白天一直有人在那里看着树地,2013年7月21日下午6时,我在果树地里看了一天果树,准备回家吃晚饭,走的时候果树都好好的。等到第二天早上7点我又来果树地时,发现我们家的果树都被推倒了。果树东西走向10多米,南北走向70多米。都是四年生的李子树和安梨树,果树下还种着四年生的葡萄。果树都已结果,还没有卖。一共有四百多颗果树被推倒,葡萄有一千六百多棵被推,一共损失能有20多万元。

(五)证人证言

(1)同案宋某甲证实:

因为我找人到永茂工地一家未动迁户吓唬、殴打那家人家的家人了,还找铲车将未动迁户的果树地上的果树给铲除了被传唤到刑警队的。2013年7月22日凌晨1点多去一次,22日夜里11点多钟又去一次,位置在白城大象广场北侧世纪经典KTV歌厅北面。第一次我没去,是李某某和卢某某领人去的,第二次我去和李某某、卢某某、侯杰等一共十五六人去的。

2013年7月中旬,我去永茂公司看工地能否开工,公司的领导和我说还有钉子户没有动迁,我们正闹心呢,我就和他们说,这事好办,就交给我去办吧,当时公司领导还和我说不要乱整,我就和他们说没有事,过了几天到7月21日下午我给李某某打的电话让他找两台铲车,晚上去把永茂公司开发的工地内未动迁走的住户果树推倒了。然后我又给卢某某打的电话,我说工地有点事找几个人过来,晚上我我喝多了,就回比家馨宾馆了睡觉了,李某某领着卢某某他们去的工地,用铲车推的果树,砸的住户,打的人。李某某领着去的,果树推倒了,住户玻璃砸了,去的小孩有个还受伤了,缝了八针,我也没说什么,给了卢某某3000元钱叫他领去的人吃点饭。中午我和卢某某还有他对象,侯杰,我们去铁锅炖吃的饭,吃饭时我和卢某某说今晚还得去工地吓唬一下没搬走的住户,吃完饭我又给李某某打的电话说晚上还得去工地吓唬一下住户,李某某说行,然后我和卢某某去宾馆了,要黑天的时候我和卢某某说咱们也不能空手去啊,得准备点东西,我就让卢某某去买几根镐把和手电。到晚上9点左右我们在白城北二环西头集合的,这期间卢某某还开着我的车接了一次人,剩下的人打车去的,卢某某找了十多个人其中我就认识一个叫侯杰的,其他人我都不认识,李某某自己去的,然后我们开车就去永茂工地东侧居民区,当时是开三辆车去的,到那以后卢某某开的我的车,从后备箱里给大伙分镐把和手电,然后我们步行去拆迁户的房子跟前了,去的人就把住户玻璃砸碎了,有人喊操你妈的屋里人出来,砸了一会有人喊来人了,大伙就散了,然后又有人喊就两个人,然后去的人就把这两个人给打倒了,后来去的人就都散了,卢某某也回比家馨宾馆,和我说又有一哥们受伤了,卢某某领着去二医院看的病,我听卢某某说后,我就给卢某某3000元钱,让他领着几个哥们去吃点饭。在北二环集合时我和去的人说去威胁拆迁户时别伤到人,就是吓唬拆迁户让他们早点搬家,当时我在动迁户门口站着了,在我跟前有三四个人,上房的有两三个人,我不认识,卢某某领四五个人进拆迁户院子里了,李某某和侯杰我没看见在什么位置,李某某知道是钉子户,我打电话时跟李某某说永茂工地有几户钉子户,还有点果树,晚上用铲车把果树推倒,没搬走的住户去威胁吓唬吓唬他们叫他们早点搬家,他同意并找的铲车。我跟卢某某说永茂工地有几户钉子户,还有点果树,晚上用铲车把果树推到,没搬走的住户去威胁吓唬吓唬他们叫他们早点搬家,他同意并找的铲车。

(2)同案李某某证实:

2013年7月22日凌晨我雇两辆铲车将阳光广场东侧的一片树地推平了,我还领人到阳光广场东侧拆迁区,对中间一家不同意搬迁的住户进行威胁。第一次去了大约六七个人,剩下的都是宋某甲找的,我不认识,后来知道有一个叫卢某某。第一次宋某甲没去,我第一次雇了两辆铲车。第二次去了十多个人都是宋某甲找的,我就知道宋某甲、卢某某去了,其他人我不认识。第一次是我组织铲车推树的,组织宋某甲找来的卢某某等人到那个动迁户家,本来想把屋里的人弄出来然后铲车把房子推到,结果屋里的人不出来,我们的人还有受伤的,我们就跑了。第二次时我去了但没进拆迁区里我就走了。因为那户人家对赔偿款的数额不满意,不签协议,耽误工地开工,才要推倒房子的。2013年7月21日下午,我和宋某甲在一起商量,我要把那片树地推平,宋某甲要把那个中间位置的房子推到,最后我同意出钱雇两辆铲车,宋某甲说他找人,我们当时商量我把树推到,他的人把那房子里的住户弄出来铲车上去把房子推到,没树没房子树主和房主就不能要多少赔偿款了。18时左右我就到“零公里”位置花3000元雇了两辆铲车,约好24时到“世纪经典KTV”北侧路上,19时我和宋某甲在金舟饭店吃饭,我同学闫志给我打电话问我干啥呢,我就叫他也来了。21时我们吃完饭宋某甲就走了,我和闫志就到我家呆着,后来闫志要走,我没让他走,我说一会我有点事你和我一起去吧。23时许我开车拉着闫志到开发区比家馨宾馆一楼一个客房找宋某甲,当时宋某甲喝多了在床上睡觉不起来,我扒拉他他也不起来,当时屋里有个20多岁的男子(后来知道叫卢某某)我就问他是不是老胖子(宋某甲)找来的,他说是,我就告诉他还有谁跟我走,之后我就上车了,我开车,闫志坐副驾驶,后面上来三四个男子(有卢某某其他人我不认识),我开车就到了“世纪经典KTV”北侧路上,当时两辆铲车已经到了,我告诉铲车司机树地位置,两辆铲车就开始推树,我就开车到了动迁户房子位置,当时已经有人进院了,我下车听见屋里人打起来了,有玻璃被打碎的声音,后来好象有人喊警察来了,我就上车了,开车跑了,我给铲车车主打电话让铲车快走,之后我开车拉着手受伤的男子和几个我认识的男子到市医院,处置完我就开车回家了。推了多少棵树我也不知道,铲车车主和司机我都不认识,就是在零公里雇的。

第二天早上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昨天喝多了没起来,晚上21时左右宋某甲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丽景庄园西北角一个驾校的路边让我过去,我就开车到那了,当时十多个人在那,我就认识宋某甲、卢某某,其他人我不认识,宋某甲当时和我说还要去那个动迁户家。事后第二天宋某甲和我说那天晚上和那家动迁户打起来了,动迁户有人被打伤了,宋某甲找的人有一个头被动迁户打个口子,第一天宋某甲的人手受伤了,宋某甲第二天领人去是为了报复,另外就是威胁恐吓那户人家让那户人家快搬家。

(3)同案卢某某证实:

2013年7月22日,我和老胖子(宋某甲)等人到一家动迁未扒迁的人家威胁他们快搬家,打了这户人家的家人,并将这家的门窗玻璃都砸碎了。2013年7月22日,我们一共去了两次威胁光明辖区世纪经典KTV歌厅北永茂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地内一户为扒迁的平房住家,第一次是零时左右,第二次是23时30分左右。第一次参与的人有十一个,有我、我找的小龙、侯杰、还有侯杰找的一个小个子男子,还有老胖子找的四个人,第二次有十五六个人,有我、老胖子、王磊、侯杰、小龙、小雪,剩下都是老胖子找的人我不认识。开了四台车,两次都是老胖子主张的,我是老胖子让我找几个人帮助他把工地的事摆平,就是让我找几个人吓唬未搬家的人家,让他们少要钱快搬家。

2013年7月21日17时左右老胖子给我打电话让我找几个人去开发区的比家馨宾馆,到宾馆房间我给老胖子打电话他让我找几个人说是工地事,我就打电话找侯杰、小龙并让侯杰带几个人来,告诉他老胖子有事用人,之后侯杰就带了一个男子,小龙也来了。老胖子让我们先吃饭,23时左右我到宾馆看见老胖子喝多在床上睡觉,24时左右来了个30岁左右的男子问我是不是老胖子找来的,我说是,他问我共几个人,我说四个,他让我们跟他走,我们就上了他开的白色丰田霸道,我们就到了阳光广场东侧的拆迁地,路边停了两辆铲车,我见丰田男子和铲车车主说话,我们就往里走,这是我看见铲车已经进地里干活了。我们来到工地中间有一户未动迁走的住户,往院里扔砖打玻璃,当时我没进院,老胖子找来的那伙人进院后我听里面打起来了,我就上车跑了。

2013年7月22日晚上八点左右,我接到老胖子的电话,我便打车到他所在的鸿生驾校门前,看到老胖子站在一台白色奥德赛旁,并叫我再找几个人帮他摆平工地的事,于是我打电话叫来了侯杰、小龙和小雪。不到半小时,又来了一个黑色A6和一辆灰色现代。我们就都开车去永茂工地东侧的小区里等着了,老胖子给我个手电,我看见别人手里都拿着镐把。大约到了23时30分许,我们步行至第一天砸的那户人家,有的上房顶,有的踹大门,有的往院里扔砖头,我当时拿着手电照亮。突然有人喊来人了,有的人就跑了,没跑多远又有人喊是两个人,于是跑的人又回来了。我们这伙人中的四五个人将来的这一男一女打倒了。之后我们就都散了,我开的现代轿车,车上一个人说他被打伤且流血了,我们就将他送到了二医院,我花了600元给其看病就走了。我们开车到纯阳桥附近,将镐把都扔了后我就回到比佳馨宾馆睡觉了。第二天上午,老胖子来到宾馆给了我3000元钱,中午吃饭时老胖子说对我们这伙人的表现不满意。两次去我都没动手,我认识的小龙、小雪手拿着镐把了。

(4)、同案吕某某证实:

2013年7月22日,我找人到世纪经典KTV北侧空地恐吓一个未搬走的动迁户,是卢某某让我去的。2013年7月22日晚21时30分左右,我和女朋友杨雪还有朋友王强在吃饭时接到卢某某的电话说缺人,叫我和王强去。说是老胖子拆迁的事,叫我和王强再找几个人,并说给每个人100元钱。我和王强就打车去牧校接来了两个人去了牧校北侧的一个驾校。到驾校后看见有十几个人和三辆车。我们在那呆着了,一直等到十一点左右我找的小雷子来了,王强找的人也来了,我们一起开车去了工地,有个人从一个轿车后备箱里拿镐把分给我们,到我这我分到了一个手电筒。分完之后我们就进入工地内那家未动迁的房子周围,有的人就冲到动迁户家去踹门,用镐把砸门,有人喊操你妈出来,之后就听见玻璃打碎的声音,突然有人喊来人了,接着又有人喊来了两个人,于是就看见有三四个人过去把那两个人打倒,我一直在旁边给他们照亮。过了几分钟有人喊撤,我们就都跑了。我上了卢某某的车,车上有5、6个人,卢某某给了我200元钱,其中有小雷子100,给其他人每人100。

(6)同案雷某某供述:

2013年7月22日,我参与了去白城世纪经典KTV北侧空地恐吓一个未搬走的动迁户,是吕某某叫我去的。去后,有个人从轿车后备箱拿镐把分给我们,到我这给我一个手电筒。分完后我们就往那家未动迁的房子走,在走的时候我看到旁边一个男子没有手电,于是便将我的手电给他了。走到房子附近,有的人冲上去踹门,用镐把砸门,然后就听见玻璃被砸碎的声音。不一会有人喊来人了,我就往西走,我看见我们这边的人和对方的人打起来了,我当时看不清楚是怎么打的,当时很乱。我听见有人在骂,有人又说撤、快跑,上车”,然后我们去得这些人就都上车了去的人中我只认识吕某某和王强。

(7)同案王某乙证实: 2013年7月22日凌晨那次是卢某某让我去的,我和卢某某是初中同学,卢某某事后给我200元钱,有我、卢某某、宋某乙其他人我不认识,我记得那次共去了十多个人,2013年7月22日那次有我、宋某甲、卢某某、侯杰、吕某某、高某某、大伟,其他人我记不清了,那次共去了20左右人,我感觉有四五个人30多岁的和老胖子很熟。

2013年7月21日晚上左右卢某某找我说有事,我和卢某某还有卢某某对象就到了比家馨宾馆一楼一个房间,之后来了几个男子其中一个叫宋某乙其他人我不认识,又过了一会徐晓龙也来了,我就和徐晓龙唠嗑,我们在宾馆待了很长时间,之后我就坐出租车到了比家馨宾馆,我看见老胖子在卢某某住的旁边的房间睡觉,当时房间里有我、卢某某、还有个男子我不认识,我看老胖子睡得挺沉我和卢某某打个招呼就打车往家走,我到家后大约23时许卢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世纪经典KTV北侧,我就打车到了世纪经典北侧,看见卢某某旁边有几个人,我问卢某某什么事,卢某某告诉我说旁边一户不搬的拆迁户一会咱们把屋里的人弄出来,铲车把房子推了就完事。我们在那呆了一会,有个男子发手电,我分到一个,卢某某让我上一辆丰田越野车,我和卢某某坐在后备箱里,车开到阳光广场东侧拆迁地中间的一户房子旁边,我们就都下车了,当时有几个人是走着去的,我下车后看见宋某乙他也拿个手电,我们这伙有个男子敲那户房子的院大门,屋里出来个男子问找谁,敲门的男子让他把门打开,屋里出来的男子没开就进屋了。我们这边的人就把门踹开了,我当时在院外,我看见卢某某和几个人进来院里用砖头砸窗户玻璃,往屋里扔砖头,我听见屋里有女人在打电话喊人人,屋里的男子和院里的人喊骂,不一会来了一个男子应该是这家人打电话找来的,这时有人喊:“走、走”我就和院外的几个人先跑了,我院外的几个人先跑了,我在跑时回头看见白色丰田越野车在跑时被屋里出来的人扔东西砸到了,我们跑到世纪经典附近有人说去市医院,我就坐白色丰田越野车到了市医院,在市医院我看见有一个男子一个手指划了个口子,听他们说是屋里男子用镰刀划的,我和他们到三楼处置室,之后我就下楼了。

2013年7月22日20时左右,卢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阳光广场东侧说车掉沟里了让我去推车,到那后没推出来,老胖子打电话找铲车,铲车没来时老胖子说昨天树地也没推完,房子还没推,当时看老胖子很不满意,铲车来把车拽出来后我以为没事就要走,老胖子让我等会,我就在那呆着,老胖子打电话找人,我们就到北二环加气站附近,陆续来了不少人。23时许老胖子让所有人上车,一男子给我发了手电,当时约有20人左右,有四五个拿手电的,有七八个拿镐把或者锹把的,我当时在后面位置跟着往昨天去的那户人家走,到了房子院外我记得是老胖子敲的大门,屋里没有人出来,我们这伙人有几个上房顶,还有的往屋里扔砖头,老胖子在大门外和屋里的人对话让屋里的人出来,屋里的人没出来,这时我们这伙人有人喊“来人了,走啊”。我们就往出走,这时又有人喊:就一个人,我们这伙人就又往回跑,我看见有个男人拿个镐把冲我们来了,也许是看我们人多这男人拿镐把往回跑,我们就追到房子南边,这时我看见他旁边有个女人,我们这伙人有人问那男人你是来干啥的,那男人说什么我记不清了,之后那男人拿镐把抡我们的人,我们的人就打那男子,我听见一男一女和我们的人打起来了,当时天太黑我找了半天眼镜,找到眼镜,我就走到路边上了卢某某开的车,当时车上有五六个人,我就认识大伟,大伟头受伤了。 这两次过程中,我就是拿手电照亮了,没打人,第一次宋某乙做什么没印象了,我记得大伟打对方女人一下,具体怎么打的记不清了。

(8)同案宋某乙证实:我因为参与恐吓一个未搬走的动迁户被带到刑警队,是卢某某让我去的,我没得到好处,2013年7月22日凌晨恐吓那家人时有我、卢某某、王某乙、高某某、侯杰,其他人不认识,共去了十多个人。

2013年7月21日晚上,卢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找我有事,我就按卢某某说的地址到比家馨一楼一个房间,当时房间里有卢某某、王某乙,还有一个又瘦又小的20左右岁的男子,我问卢某某什么事,卢某某说等会人都到了再说事,之后陆续来了几个男子我都不认识,我们步行到开发区一个烧烤店吃饭,当时酒桌上卢某某和我们说是拆迁的事,说事办完不能亏待我们,但具体怎么办事在酒桌上卢某某没说,我们在烧烤店吃饭时卢某某总是打电话但对方没接,快吃完时卢某某要算账,卢某某让我们等着就和我们桌一个开夏利来的男子开车走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卢某某回来结账,说事不办了,我就开出租车拉活去了。大约过了三四个小时,卢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世纪经典”北侧找他,我到后看卢某某和七八个人在路边唠嗑,卢某某告诉我说旁边有一户不搬的拆迁户一会咱们把屋里的人弄出来,铲车把房子推了就完事。我们在那呆了一会,陆续有几个人打车来了,一男子从皮卡拿了四五个手电,我分到一个,我听见开丰田越野车的男子和前面一男子告诉车外一男子 “咱们一起开车进去,铲车进去就直接推地”白丰田车开到阳光广场东侧拆迁地中间的一户房子旁边,我们就都下车了,当时有几个人是走着去的,我下车后看见两辆铲车在我们西侧推树地。我们这伙有个男子敲那户房子的院大门,屋里男子问找谁,敲门男子让他开门,屋里男子没出来,有人就把院大门踹开了,我们的人进到院里,我拿手电在中间位置,我看见高某某拿个长棍子东西把窗户玻璃捅碎了,之后高某某、卢某某和几个人用砖头往屋里扔,我听见屋里女人打电话喊人来,屋里的人把屋门打开门口站一男一女,男子手里拿把镰刀说“别进屋,进屋就整死你们”。这时高某某和一个唇下中间留胡子的男子在前面,唇下中间留胡子的男子和屋里人说“别激动,我们是拆迁办的,你们出来咱们唠唠”,屋里男子说有事明天来,高某某和唇下中间留胡子的男子就抢屋里男子手里的镰刀,同时往外拽并厮打屋里的一男一女,一会来了一个男子问我们干什么,这时有人喊走,我就跑了,我们的人都跑了,有人说去市医院,我在医院看到唇下中间留胡子的男子左手一个手指划了个口子,听说是镰刀划得,后来我就回家了。

(六)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2013年夏天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卢某某找我说有事,问他什么事,他没说,后来晚上到地方我才知道是强拆威胁住户让其早点搬家的事,然后卢某某去火车站停车场接的我,然后去了开发区有个烧烤店吃的饭,当时有17、8个人,我都不认识,我们吃了一个多小时然后我们吃饭的人去了5、6个人到了比家鑫宾馆一楼一个房间,去找一个叫老胖子的人,那个人喝多了没起来,我们就一直在宾馆待着了,一直到当天晚上后半夜,李某某来了,卢某某和我们就都从宾馆出来了,上了卢某某开的车和李某某开的车,上来有十来个人,我都不认识,就去了世纪经典KTV北侧,下车以后卢某某叫我买烟去,然后我就和李某某去买烟去了,回来看见两个铲车在西侧推果树,卢某某他们在平房那,当时吵的挺厉害,具体说什么我没听清,后来铲车推完果树就走了,我们有个去的人受伤了,我们就散了。然后我给卢某某打电话问在哪他说在市医院呢,我去的医院问卢某某怎么了,他说去的人受伤了,是谁受伤我不知道,我看人挺多的,我就走了。我去的时候去的人给我分搞把我没要,我手里什么也没拿,就在那站着了。住户是否有人受伤我不知道。

第二次2013年也是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晚上十点左右,卢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老胖子找咱还是昨天那个事,昨天恐吓住户的事,还说最后一趟去那把人拽出来把房子扒了就行。我说我不去,然后卢某某开车到火车站停车场给我打的电话,让我上车,我就上车了,给我带到开发区比家鑫宾馆,在那待了会然后老胖子带领我们有十多个人就去了白城牧校门口,当时李某某也找了十多个人在那等着,我们到那以后就开始往世纪经典北侧的动迁区去了,在动迁区东南的楼区停车了,有人从车后备箱开始分搞把手电什么的,给我我也没要,当时有20多人,就直奔那个平房去了,有五、六个拿手电的,有十多个人拿搞把,我听见有人喊让屋里的人出来,当时也挺吵的,后来南边来了两个人,我们去的人就把这两个人给打了,打完我们就散了,我们又有个小孩受伤了,叫什么二伟的,大名不知道,在白城市二医院处理的,处理完我就走了。

这两次过程中我什么都没干,就在那站着了。他们干什么我没注意,去的人我都不认识。谁打的住户的人我不知道。我参与威胁动迁户了。卢某某找的我,我认罪。

本院对被告人高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第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果树损失问题,没有证据证明高某某参与,故不予认定。

1、被告人高某某庭审中承认系卢某某叫其到案发现场的,其也到现场,但否认有参与打砸的行为。但同案人宋某乙与王某乙的陈述中均提到高某某有参与,因此被告人高某某的辩解缺乏相关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纳。

2、关于本案果树损失问题,没有证据证明高某某参与,故不予认定。

3、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系被动参与者,且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起的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高某某虽未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起到站脚助威的作用,本院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虽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辩解没有参与投掷砖头,致伤被害人,因有证人证实,本院对其辩解不予支持。针对上述各环节,本院予以综合全面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人民陪审员  时濛濛

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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