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新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8:53

图 们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7105刑初1号

公诉机关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出生于吉林省,汉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现已取保候审。

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图铁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李昌洙、助理孙点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间,使用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先后购买天津、长春、哈尔滨等地来回的残军票共计72张,骗取铁路车票款计5122.5元。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延吉站再次使用该证购买12月12日延吉至天津的K1056次残军硬卧票后,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缴获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本及其购买的延吉至天津的K1056次列车09车010号上铺残军硬卧票一张。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已退赔全部赃款5122.5元,已返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案件来源、到案情况、证人证言、物证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其购买的延吉至天津的K1056次列车09车010号上铺残军硬卧票一张、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品、实名制购票情况信息表、收条及发还清单、安图县民政局鉴定证明、安图县公安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骗取铁路客票差价,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金美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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