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赌博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52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前刑初字第32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住吉林省松原市。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赌博、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1月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1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住吉林省前郭县。曾因赌博,于2011年2月2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1月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1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凤彩,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郑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田凤彩、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前郭县郭尔罗斯大酒店1316号房间组织范某某、娄某某、辛某某、白某某等四人用扑克“填大坑”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用被告人郑某某协助其组织赌局。现场赌资人民币88 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6 900元。赌博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毒品麻古及吸毒工具,容留范某某、娄某某、辛某某、白某某、王某某等人吸食毒品麻古。2015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当场抓获,收缴赌资人民币88 0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田凤彩的意见是:对郑某某赌博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的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前郭县郭尔罗斯大酒店1316号房间内组织范某某、娄某某、辛某某、白某某等四人用扑克“填大坑”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用被告人郑某某协助组织赌局。现场赌资88 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抽头渔利6 900元。赌博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毒品麻古及吸毒工具,容留范某某、娄某某、辛某某、白某某、王某某等人吸食毒品。2015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当场抓获,收缴赌资人民币88 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5年11月2日下午2点多钟,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前郭县郭尔罗斯大酒店订的13楼1316房间,然后我给范某某、娄某某、辛某某、白某某打电话,组织赌局,组织完局子我就给郑某某打电话,让他来打打下手,打完电话我就在1316房间内等着,郑某某先来的,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娄某某他们陆续来了,娄某某、范某某、辛某某比白某某来的早些,他们三人先玩了一会儿,白某某就到了,然后娄某某他们四人就用扑克“填大坑”了。他们一直玩到第二天凌晨的时候,他们就问这屋里有东西吧(东西指的是毒品麻古),他们就有人去把麻古和水烟枪拿了出来,具体是谁拿的我记不清了,白某某和娄某某先用水烟枪在赌桌上各吸食了一粒麻古,然后范某某、辛某某也陆续吸食了点麻古,等他们吸食完麻古,我就把水烟枪和用火烫吸的锡纸拿到了房间内的卫生间内洗漱台上,趁范某某他们不注意,因为我牙疼,我就用水烟袋和锡纸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两口毒品,来缓解牙疼,吸食完毒品我就迷糊了,回屋躺在床上,一直到被你们公安机关抓住我才从床上起来。白某某他们想抽,我告诉他们衣柜里有麻古。郑某某来看局子,主要我让郑某某来洗扑克,期间倒水沏茶,有的时候再出去买些水果和饭菜。郑某某我给他报酬,抽红多的时候就给他300元钱,少的时候给他100或200元钱,除了郑某某出去买水果和饭菜的时候我来洗扑克,剩下的时间都是郑某某来洗扑克。我睡觉的时候帮我看着点赌局,帮我看着烂底,收烂底钱,看着抽红用的钱箱子。一共抽红6 900元钱,这钱还是公安机关把我们带到办案中心后当我们面打开之后我才知道抽红箱子里是6 900元钱。我之前自己购买三箱扑克、两条中华烟和饭菜花了3 500元钱,这些钱等白某某他们玩完了从我抽红的钱中把我花的3 500元钱扣回来。他们玩的时候我不知道具体带了多少赌资,到公安机关以后经过清点我才知道他们一共带了8万多元。“填大坑”最少200元,最大500元的,最多一把能赢3 000元钱,最少一把能赢600元。赌具和场所都是我提供的,抽红,要是他们四个人的牌烂底了,多的时候我就抽800元钱的红,少的时候就抽500元钱的红。

2、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15年11月2日下午4点多钟,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前郭县郭尔罗斯大酒店13楼1316房间去找他,跟我说一会儿有人来玩,让我在跟前洗洗牌,倒水沏茶和出去跑跑腿买点东西之类的,我就同意了,来到前郭县郭尔罗斯大酒店13楼1316房间找刘某某,见刘某某面之后,刘某某跟我说也不能让你白忙,到时候给你100、200元的零花钱。然后等人来玩,过了一会儿,范某某和两个男的来了(到公安机关后我才知道这两个男的一个叫辛某某,另一个叫娄某某),他们三个人来了之后,我先给他们倒点水,然后他们三个人要玩,我就给他们洗扑克牌,他们玩了一会儿,又来了一个挺大岁数的男子(到公安机关后我才知道这男的叫白某某),他们四人开始玩,我给他们洗牌,他们玩到第二天凌晨1、2点钟的时候我就睡觉了,一直睡到凌晨6点钟左右,我起来洗漱,下楼吃完早餐,上楼给他们接着洗扑克牌,一直洗到被你们公安机关抓住。是刘某某放的赌局,我给刘某某的赌局上洗牌,打下手,刘某某说给我100、200元钱的零花钱,不能让我白忙,抽红多的时候给我300元钱,少的时候给我100、200元钱。范某某他们四人赌博最少押200元钱,最多押500元钱的。桌面上能有5万元钱左右的赌资。包括桌上的赌资和抽红的钱,刚开始不知道抽了多少,到公安机关之后,警察当我们面查,我才知道抽红6 900元钱。我到1316房间就看见有三箱扑克和两条中华香烟在屋放着。在刘某某放的赌局上范某某、娄某某、白某某、辛某某都吸食了毒品,是白某某他们向刘某某要的,刘某某说他兜里有5粒麻古,当时我到卫生间去倒水,等我回来的时候就看见桌子上有5粒麻古,之后白某某他们就吸食上了,具体是不是刘某某拿出来的麻古我没看见,白某某他们四个人都是在赌桌上吸食的毒品,不是一起吸食的,一个人一个人吸食的毒品

证人白某某证实:2015年11月2日晚上6、7点钟,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前郭县郭尔罗斯大酒店13楼1316房间组织了一场局子,让我去玩,我同意了,我带了1万元钱去的,进屋就看见娄某某、辛某某和范某某已经玩上了,当时还有刘某某和一个小孩(到公安机关后我才知道叫郑某某)在屋看娄某某他们赌博,然后我就跟娄某某他们玩上了,玩到2015年11月3日凌晨1、2点钟的时候,我有些困了,我就跟刘某某说,整点东西呀(东西指的是毒品麻古),这都困了,说完刘某某出去了能有半个小时左右就拿了5粒毒品麻古回来,然后我和娄某某当着刘某某他们面吸食了3粒麻古,我吸食了2粒,娄某某吸食了1粒,我自己还留下1粒毒品麻古等困的时候再吸食,还剩下1粒麻古哪去了,我就不知道了,吸食完毒品我们一直玩到被警察抓住。我们用扑克牌“填大坑”,最少押200元,最多押不能超过500元,每人只能踢一脚,我带了1万元钱,输了几千元钱。刘某某放的赌局,他抽红,烂底就抽500元,你们公安机关缴获的铁箱子内就是抽红的钱。我们用水瓶子做的水烟袋,锡纸烫吸的方式吸食的麻古。原来1316房间屋内就有水烟袋。

证人范某某证实:2015年11月2日下午的时候,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前郭县政府宾馆内有赌局,我就去了,到那后他们几个就已经都在那了,我们就开始“填坑”,到晚上半夜的时候,我们几个有玩困的,他们就在那吸食的毒品麻古,后来我也玩困了,我也吸食了几口麻古,我们一直玩到2015年11月3日上午被警察抓住。参与赌博的有娄某某、辛某某(辛晓戈)、白某某(白二哥)还有我,我们是最少200元,最大500元的,最多一把能赢3 000元钱,最少一把能赢600元钱。赌具和场所都是刘某某提供的,刘某某抽红,要是我们四个人的牌烂底了刘某某就抽800元钱的红,我带3万元的赌资,赢了1万多元。白二哥、辛晓戈、娄某某还有我吸食毒品,但是我们都不是一起吸食的,就是晚上赌博的时候谁困了谁吸食点麻古,麻古是刘某某免费提供给我们的,用矿泉水瓶做的烟枪,我把麻古放在锡纸上,下面用打火机烧,之后我就吸食了。吸食完毒品就感觉精神不困。

证人娄某某证实:2015年11月2日晚上3、4点钟,刘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干什么呢,我说没有事待着,刘某某说没事就玩会呗。我说那就玩一会儿,刘某某告诉我在前郭县郭尔罗斯大酒店13楼1316房间组织了一场局子,我同意了,我带35 000元钱去的,进屋就看见辛某某和范某某在屋了,当时还有刘某某和一个小孩(到公安机关我才知道叫郑某某)在屋待着,然后我就和辛某某、范某某他们玩上了,玩了一会儿白二华(大名白某某)来了跟我们一起玩,玩到2015年11月3日凌晨1、2点钟的时候,白二华说他困了,并让刘某某整点东西呀(东西指 粒毒品麻古回来,然后我和白二华当着刘某某他们面吸食了3粒麻古,我吸食了1粒,白二华吸食了2粒,剩下的麻古哪去了我就不知道了,吸食完毒品我们一直玩到被警察抓住。用扑克牌“填大坑”,最少押200元,最多押不能超过500元,我带35 000元钱,后来又让人给我送了2万元,输了4万多元。刘某某放局子抽红,烂底就抽500元钱,你们公安机关缴获的铁箱子内就是抽红的钱,我们赌博时还有王某某和白祥文在场,他俩没有参与赌博,没有吸食毒品。

证人辛某某证实:我还叫辛晓戈,2015年11月2日下午的时候,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前郭县政府宾馆内有赌局,我就去了,有娄某某、范某某、白二哥(白某某)还有我,用扑克填坑,我们是最少200元,最大500元 ,最多一把能赢3 000元钱,最少一把能赢600元。赌具和场所都是刘某某提供的,刘某某抽红,牌烂底了刘某某就抽800元钱的红,我带七千元钱去的,赢了两千多元。晚上10点多钟,在我们赌博的房间内吸食的毒品,有白二哥、范某某、娄某某和我,我们都不是一起吸食的,就是晚上赌博的时候谁困了谁吸食点麻古,是刘某某免费提供给我们的。是用矿泉水瓶做的烟枪,我把麻古放在锡纸上,下面用打火机烧,之后我就吸食了。

7、证人王某某证实:2015年11月3日早上7点多钟,我给娄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娄某某告诉我他在前郭县郭尔罗斯大酒店13楼1316房间玩呢,进屋我就看见娄某某、白某某、辛某某、范某某在玩“填大坑”,当时还有刘某某和一个小孩(郑某某)在屋看娄某某他们赌博,我看了一会儿,我就跟娄某某说给我点东西(东西指的是毒品麻古),娄某某就给我1粒麻古,我就在屋内把毒品麻古吸食了,吸毒工具原来屋内就有,吸食完毒品我就看娄某某他们玩填大坑,直到被你们警察抓住。刘某某放局子,抽红,具体怎么抽红我不知道。

8、松原市公安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扣押清单,收缴赌资88 000元。

9、前郭县郭尔罗斯饭店旅客登记系统证明:郭尔罗斯1314房间是刘某某登记,而且1314房与实际门牌1316 房是同一个房间。

10、现场照片:吸毒工具及赌博工具的情况。

11、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范某某、娄某某、辛某某、白某某、王某某尿液结果显阳性,证明有吸毒行为。

1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出生日期为1971年10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出生日期为1987年1月29日。

1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1份,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因赌博于2013年5月1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区一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日被逮捕。2014年4月15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 000元。

14、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宁二公(繁)决字(2011)第2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给予行政拘留3日。

15、抓捕经过,2015年11月3日10时许,特情举报:在前郭县郭尔罗斯大酒店13楼1316房间内,有人吸毒和赌博。公安局禁毒支队赶到现场,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及赌博的刘某某,涉嫌赌博的郑某某和参与吸毒、赌博的白某某、范某某、娄某某、辛某某及吸毒人员王某某当场抓获,当场缴获赌资8万余元 和吸食毒品所用的吸毒工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博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刘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 0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 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 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5 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郑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胡 方 权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孙 洪 江 

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关中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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