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52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前刑初字第28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住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6月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4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程某某谎称能为李某某的儿子办理到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上学。以需要人情费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0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程某某谎称能为李某某的儿子办理到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上学。以需要人情费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0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某某(2015年6月4日)供述:2014年7月

份,王某某找我说有个亲属家孩子高考,问我能不能找人给孩子办个学校,我问他孩子打了多少分,他当时说200多分,要往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办。我说我给你问问,我长春有一个亲属是管教育的,我给他打电话说了。他说分少点,我跟我的亲属说那孩子家挺困难的,给你点钱吃点饭,买点烟得了。后来定给他拿4 000元钱,我把情况和王某某说了。王某某跟我说,先等几天,孩子要上体校,去体校就不用花钱了。过了半个多月左右,王某某又找我说体校不去了,还让我接着办,我给我亲属又打的电话,我亲属说他和学校联系下,时间过的太长了,我的亲属给我回话说,现在办不好办了,钱要多些,办下来得5万元。我就和王某某说了,王某某的亲属也同意了,他们往我的农业银行的卡里打了5万元钱,我把这5万元钱给我长春的亲属,然后我就回家等信。2014年8月末,我长春亲属的老伴有病去北京看病,后来病没看好,死到北京了,这事就耽误了,我这个亲属让他的儿子把5万元钱给我打过来,他儿子赌钱把这笔钱输了,我也不好意思再向我的亲属要,所以我打算我还王某某这5万元钱,王某某他们向我要钱时,我给他们打了欠条。

被告人程某某(2015年6月5日)供述:我以前向公安机关交代我长春有个亲属能办孩子升学的事,我说谎了,其实我没有这个亲属,我也办不了孩子升学的事,我跟王某某他们这么说,就是想让他们相信我,好给我钱让我办事,王某某他们打到我农业银行的5万元钱让我花了。我以前没认识到向公安机关说谎这么严重,我现在承认错误,我一定赔偿人家,还人家钱。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我是王某某的嫂子,我们被一个叫程某某的人骗了5万元钱。程某某是干什么的我不太清楚,只知道他家是农安的,王某某和他熟悉。我儿子2014年参加高考,程某某和王某某说他能把孩子送到长春职业技术学院读书,得花5万元钱,我同意了,2014年8月7日我在前郭县源江路农业银行给程某某打款5万元,用于给我家孩子办升学的事,但程某某没给办成,钱也不给我。这事没办成,我向程某某要钱,他给我出了个欠条,说有钱就还我,我多次向他要钱,一直到现在钱他都没给我。孩子分刚下来时,打了222分,王某某和程某某联系让他给办,他那时要多少钱我不知道,后来我们想看看孩子自己能不能考上,我们跟他说让他等等,孩子先期报的志愿都没考上,最后一批报的志愿第一志愿报的就是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最后报的兜底的学校是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王某某又找程某某说还让他办,还是去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当时他说要办得5万元钱,我们同意了,给他打的钱,事他没给办成,当时程某某说事办不成,钱马上就给返回来,骗谁也不能骗你们。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是全国统一招生的大专学校。

3、证人王某某证实:我报案,我嫂子被骗5万元钱。我嫂子李某某家孩子2014年高考,我认识农安的叫程某某,他说他能把孩子送到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得花5万元,2014年8月7日我嫂子李某某在前郭县源江路农业银行给程某某打款5万元钱,用于给孩子办升学的事,但程某某没给办成,现在钱也不给我们,所以我来报案。我们向他要钱,他给我出了一张欠条,欠条在我手里,他说等几天,有钱就还,但我要过多次,一直到现在他也没还。孩子分刚下来时,打了222分,我找程某某了,想让孩子上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他说和他亲属联系一下,和我们说4 000元能办,后来我们想看看孩子自己能不能考上,我跟他说让他等等,孩子先期报的志愿都没考上,最后一批报的志愿第一志愿我们报的就是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最后报的兜底的学校是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我又找程某某说还让他办,还是去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当时他说现在不好办了,要办得5万元钱,我们同意了,给他打的钱,事他没给办成,孩子最后走的学校是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4、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证明:给程某某打款5万元的事实。

5、谅解书一份:程某某以能为孩子办升学为由骗取王某某、李某某5万元,先程某某已将5万元返还给王某某、李某某。被害人不追究程某某的责任,对程某某谅解。

6、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

7、破案经过:2015年6月2日,前郭镇居民王某某来我局报案,2014年8月份,程某某以能为孩子办升学为由,骗取王某某嫂子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接到报案后,我单位对该案展开侦查,并给程某某打电话让他到公安局来一趟找他了解些情况,2015年6月4日,程某某到我局刑警大队,对其骗取李某某5万元人民币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已将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胡方权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孙洪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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