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羽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52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洮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羽佳,吉林省白城市人,现住白城市。于2011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诉字(2013)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羽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人夏羽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夏羽佳在法院小区家属楼1单元3楼中门室内,与继父陈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夏羽佳用刀将陈某某扎伤,导致被害人陈某某胸背部多处皮肤肌肉裂伤,双侧胸腔积液,腹部开放性损伤,大网膜裂伤,腹腔积血,弥漫性腹膜炎,左髋颈部及左膝部及肉裂伤,左骨外侧肌部分断裂,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将被害人陈某某扎伤后逃往山东,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夏羽佳经朋友李某某劝说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夏羽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羽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夏羽佳在法院小区家属楼1单元3楼中门室内,与继父陈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夏羽佳用刀将陈某某扎伤,导致被害人陈某某胸背部多处皮肤肌肉裂伤,双侧胸腔积液,腹部开放性损伤,大网膜裂伤,腹腔积血,弥漫性腹膜炎,左髋颈部及左膝部及肉裂伤,左骨外侧肌部分断裂,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将被害人陈某某扎伤后逃往山东,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夏羽佳经朋友李某某劝说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白城市医院诊断书,证实陈某某弥漫性腹膜炎、腹部开放性损伤、大网膜裂伤、胸部皮肤肌肉裂伤、左肩部皮肤、肌肉裂伤、左髋部皮肤肌肉裂伤、左骨外侧肌部分断裂、左髋胫束部分断裂、左膝部皮肤、肌肉裂伤、左侧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

(2)法医鉴定结论,证实陈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

(3)到案情况说明;证实夏羽佳,该人于2013年11月19日上午9时经过明仁派出所所长于明辉、副所长朱景奇劝说由李某某带到我所主动投案。

(4)白城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夏羽佳2011年1月1日刑满释放。

(5)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洮刑初字第11号;被告人夏羽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卡簧刀、菜刀各一把。

二、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2年8月28日晚上18时左右,我在法院小区的楼里,我不让夏羽佳在家住了。我把门锁也换了,19点夏羽佳在我的屋床上给陈东洋打了个电话,夏羽佳说:我被人撵走了,我上哪去,陈说:你走也不能这么走,整他。我在你家走的时候放在你家电脑桌旁边一把刀,他打完电话,我对夏羽佳说,你把鈅匙给我吧。夏羽佳就出去了,然后又回来了,说他要取自己的衣服,我没同意,夏羽佳冲我来了,用手抓着我的头发,我也抓着夏的头发,我拿手里的钥匙向夏的脑袋连续抽了几下,夏同时也拿出刀来,向我身上扎了好几刀,然后我就去医院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某证实;2012年8月份是晚上19时左右,我和夏羽佳、陈某某还有夏的姥姥我们在法院小区家属楼三楼呆着,这时夏羽佳接了个电话,就去厨房了,陈某某让夏去买酒去,我俩买完酒回来把酒放在厨房的桌子上,我俩就要出去,这时陈某某就管夏羽佳要钥匙,夏羽佳没给他,陈某某说要把锁换了,夏就把鈅匙给陈某某了,陈某某就拽夏的头发,夏的姥姥就过来了,然后陈某某就用手怼了夏的姥姥一下,结果夏的姥姥脑袋磕在洗手间的门框上了,倒在了地上,我就过去扶夏的姥姥去了,当时陈某某已经和夏羽佳厮打在一起了,我看见门口的地上都是血,陈某某就说去医院了。陈某某他们厮打时候夏羽佳用刀扎的陈某某。

2、证人李某某证言:你们派出所所长于明辉找我,让我帮着找夏羽佳,我找他后劝他,然后他就跟我来投案自首了。

3、证人王某某证言:2012年8月28日晚上19点30分左右,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找个换个锁的,我就带一个换锁的去他家了,说楼上打起来了,让我上楼,然后我就上楼去了,我上楼的时候门是开着的,我就直接进屋了,进屋后我就看见陈某某全身是血在和夏羽佳撕巴,我就上去拉架去了,我先拽住夏羽佳,然后又推开陈光云,这时候夏羽佳就进厨房把菜刀拿了出来,我就又给拉开了,当时我把菜刀从夏羽佳手里夺了过来,然后我把刀扔厨房去了,陈某某就自己下楼打车去医院了。

4、证人夏某某证言:2012年8月28日20时左右,当时我姑父家有我、夏羽佳、夏羽佳对象、我奶、还有我姑家弟弟。陈某某当时对夏羽佳说,你把以前门钥匙给我,你妈离家出走了,你也去吧,我们家已经换锁了,夏羽佳领他对象走到门口时说,明天我来取衣服,陈某某说,你现在就拿走,夏羽佳说太多了,我还得拿我妈的衣服。陈某某说不行拿你妈的衣服,夏羽佳说我就拿我妈衣服,说着,夏羽佳就动手先打陈某某一拳,打在陈广运脸上,之后他俩就打起来了,我就下楼喊人去了,等我把王某某喊道楼上时,我看见陈某某身上都是血,夏羽佳向厨房跑,拿出一把菜刀,砍没砍我不知道,这时我招王某某给拉开了,陈某某就被司机给拉走了,下楼后陈某某打车去医院了。

四、被告人夏羽佳供述与辩解

2012年8月28日晚上19时左右,当时我在家呆着(法院小区)陈某某就从外面回来了,心情不好,陈某某让我下楼给他买酒,我就下楼给陈某某买了六瓶啤酒,他自己在厨房喝了三、四瓶酒,喝完以后什么也没有说就过来打我,当时我姥姥在家,就过来拉着陈某某,我姥姥拉仗的时候,陈某某打了我姥姥一拳,我姥姥脑袋磕在门框上了,当时就倒在地上了,我看见我姥姥被打了,我就生气还手了,我和陈某某就厮打在一起了,在厮打中我在桌子上拿了一把水果刀,用刀将陈某某扎伤了,我用刀将陈某某扎伤后他就跑,我又去厨房拿了把菜刀追着陈某某砍他,他就往楼下跑了,我看他好像是往二医院的方向跑去了,这时我也跑了,跑到文化广场附近的旅店呆了几天,我就去大连了,一直到最近我才回来,准备投案自首。

经审查被告人夏羽佳与公诉机关就有关事实与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被告人夏羽佳辩称,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经查,本案被害人没有使用任何凶器对被告人加以伤害,而被告人竟然用刀扎被害人数刀,其情节十分恶劣,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果。故对其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羽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故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羽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君

审 判 员  张恩友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葛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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