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周显峰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费宝江滥伐林木、盗伐林木、诈骗罪、李宁诈骗罪、胡侠滥伐林木罪一案重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52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重审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 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因涉嫌犯滥伐、盗伐林木罪, 2013年9月17日由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8日再次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乙,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安山镇徐新庄村187号。因涉嫌滥伐林木, 2013年7月28日由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2013年8月27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丙, 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 2013年7月28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怀孕),2014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8日再次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丁, 1960年4月9日生, 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 2013年8月9日由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8日再次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显峰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费宝江滥伐林木、盗伐林木、诈骗罪、李某甲诈骗罪、胡侠滥伐林木罪一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8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4]第4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白洮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显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1万元,一个月内缴纳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费宝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2万元,一个月内缴纳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胡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侦查机关从胡侠处扣缴的3万元上缴国库,从李某乙处扣缴的9500元及从李某甲处扣缴的2万元,返还被害人。六、继续追缴被告人费宝江、高显峰、李某甲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周显峰、费宝江、李某甲不服,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了(2015)白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2014)白洮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5年6月26日,建议洮北区检察院补充侦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兴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佳庆、人民陪审员刘建磊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宝江、周显峰、胡侠、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31日至6月8日期间,被告人费宝江伙同胡侠、周显峰在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三社2林班151小班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321株,立木蓄积:41.7244立方米。2013年7月15日至22日间,被告人费宝江伙同周显峰盗伐到保镇村民曲某某等人杨树,合计立木蓄积:54.1825立方米。2013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费宝江伙同李某甲以介绍对象为由骗取罗某甲5万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费宝江、周显峰、胡侠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合法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加大;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盗伐个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费宝江、周显峰刑事责任。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胡侠刑事责任。被告人费宝江、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骗婚索要彩礼为手段,片区他人现金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费宝江、李某甲刑事责任。

被告人费宝江辩解41立方我认罪。我没有滥伐林木。周显峰说是他家的树,让我给他卖了。卖了两车。一共伐了150多棵。伐树的人都是周显峰找的。我当时是在现场,但我就待着。周显峰给我打的电话,说到保有树卖,我就让胡侠给周显峰打电话讲价,最后讲到32000元,周显峰要3000块钱的好处费。树粗细不同,平均10多个,谈的时候我不在现场,周显峰与胡侠谈的价格,胡侠找的一个姓杨的放树,一共放了两车树,胡侠给周显峰3000元钱,这钱是胡侠自己的钱,我没有参与,因为我没有现金。周显峰想卖树,给我打电话,他不认识胡侠,我才给胡侠打的电话。第一车树胡侠跟着去天津卖了。运输费用都是胡侠承担。过了三、四天之后发的第二车树,胡侠也跟着去了,我负责看着没装下的剩下的木头。剩下的木头我卖给镇西的人,卖了7400元。我问胡侠借了5000元钱。因为办事没钱了。我没有盗伐。周显峰从我这里买过奶牛,他欠我买奶牛的钱。我来到保要账,周显峰跟我说是他的树,他去的时候他家里人都在,我也不知道砍了几家的树,也不知道砍了几个林班的树。第一车剩下的有多一半,被周显峰的小舅子和弟弟拉走了。这两车树都卖到天津了。

被告人周显峰辩解我和费宝江认识,说到保有一批树,中间有一个郑某某的,郑某某给他大爷打电话,后来把钱取回来了,我给联系太平镇的罗某乙给装的车。

被告人胡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供认不讳,没有其他辩解意见。

被告人李某甲辩解被告的证词不一样。我没有结婚的事实,我没有诈骗。没有要说的。

(一)滥伐林木罪的事实部分

2013年6月份,被告人费宝江、周显峰、胡侠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工负责,擅自雇佣他人砍伐宫某某家的林木运输至河北左各庄,价款3万元,经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局现场勘查及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滥伐林木321株,木材蓄积为41.724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白城市洮北区森林公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费宝江在白城市客运站附近的明月楼旅店被白城市洮北区森林公安大队民警抓获。

(2)阿尔山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抓捕过程,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在阿尔山边检站在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检查中被抓获。

(3)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证实2013年8月8日,被告人胡侠将违法所得30000元上缴白城市洮北区森林公安大队。

(4)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费宝江、周显峰、胡侠的身份情况。

(5)林木权属证明,证实到保镇到保村三社村民宫某某住房南侧2林班151小班内被采伐杨树,系宫某某个人所有。

(6)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局情况说明,证实被采伐的树木虽属非林地林木,但仍属办理“采伐证明”或“采伐核定书”方可实施采伐,“采伐证明”或“采伐核定书”与林地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同等效能。

(7)白城市洮北区森林公安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采伐的树木虽然为四旁树,但并非零星树木,已具规模,按照森林资源调查的规定仍实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被告人采伐数量已经达到立案标准,应排除是“零星树木”的范畴。

2、鉴定意见

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滥伐地点位于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行政区内,到保村2林班151小班内,鉴定意见为滥伐人工杨树321株,立木蓄积:41.7244立方米。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费宝江的供述:

①我认识胡侠,我俩经白城市老杨(男,53岁)介绍认识,一起做木材生意。我是今年开始做木材生意,刚做5-6个月。今年6月3日至6月7日期间在到保镇到保村三社村民宫某某住房南侧放的树,放树现场有我、周峰(即周显峰)、郑某某、老杨,还有老杨给找的油锯手,树主宫某某。

我和周峰认识十来年了,周峰去山东做生意总路过我那,我俩就认识了。我来到保镇买树是周峰介绍我来的。

今年正月初我从河北来到乌兰浩特市做木材生意,我就给周峰去个电话说:“我来乌兰浩特做木材生意,你家那里如果有杨树,你就给我联系。”今年6月初周峰给我来电话说:“我给你联系了份卖杨树的,你来到保看看行不行。”我去到保镇见到周峰和他的朋友郑某某,周峰和我说:“郑某某的亲属宫某某家里有杨树卖,咱们一起去看看。”这样我们就一起去了宫某某家。树地就在宫某某住房的南侧,我看树地里的树行,我就问树主宫某某树的价格,宫某某和我说:“我住房南边的这片树能有350株,去年有人给我34000块钱我都没卖。”我就给胡侠去电话和她说:“我在到保镇呢!这里有树,啥也不用你管,400多块钱一米,你就带钱来吧!”胡侠到树地以后,我就和胡侠说:“树主这片树要34000元,检尺买是500元一米。”胡侠说500一米检尺就不买了,让我买。我说我手没有这些钱。大姐后来和宫某某讲价后这片树是32000元成交的。后来我让胡侠找车拉树,第一车树在另一家村民家装了7株,树款是2200元,后去宫某某家装满一车,给宫某某树款8000元;6月8日装的第二车都是在宫某某家装的,但是没装满车,天黑了装卸工不干了,剩下有十多米树没装走,给了宫某某树款2万元,欠了4000元,后来这钱是胡侠给的。这两车树都是胡侠去卖的,胡侠跟我说第一车树卖了22000元,第二车树卖了20500元,树款都在胡侠那。我觉得胡侠没跟我说实话,这两车树如果是我去卖能卖5万块钱。剩下的十多米树让我卖给岭下镇姓赵的开木材加工厂的了,树款是7400元,去了费用省下5000多元,让我自己留下了,后来胡侠让我给她写了一个5000元的欠条。

放树的油锯手是我让老杨找的,我知道放树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证的事是周峰帮忙办,周峰和我说:“这树是房前屋后的,不用办采伐证,已经问过林业站了!你就找人放吧!”这样我让老杨找的油锯手,我告诉油锯手放的树。放了有330株,都是杨树。

我和胡侠认识一起做木材生意,一直没有赚到钱,这把买到保镇的树我俩想合伙赚点钱,结果胡侠说这两车树赔钱了,赔的钱都要算在我的身上,这些买树款算她借给我的,赔的钱让我自己承担,我在这里买树没少出力,赔与赚也应该是一人一半,不能全把责任推到我的身上,别的我没有什么补充的了。

②我伐树树地的位置是到保镇到保村2林班151小班内,放了321株,都是杨树。这树是买到保镇到保村三社村民宫某某的。买树放树是我与胡侠、周峰一起合作,周峰帮我联系树,胡侠拿的钱,放树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买树款花了32000元,由胡侠分三次给宫某某;这些树是胡侠去河北左各庄卖的,胡侠和我说第一车卖了22000元,第二车卖了20500元。剩下没有拉走的树,让我卖给岭下镇姓赵开木材加工场的人了,卖了7400元。

③我在到保镇宫某某家大片放了321株,还有7株树是房前屋后的。放宫某某家的树,是周显峰帮着联系的,周显峰还负责办采伐证,林业站的事周显峰负责保着。办采伐许可证给过周显峰3000块钱,这3000块钱是我让胡侠给周显峰的,是给林业站的人情钱。钱是在到保霖达旅店门口周显峰的车里给的,周显峰坐的副驾驶位置,我和胡侠坐后排,胡侠拿的3000块钱,直接给周显峰了,周显峰拿了钱以后就开车走了,我和胡侠回旅店吃的饭。

④我是来到保以后通过周显峰认识的张某甲,2013年夏天时候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周显峰领我去舍力镇和他见面,张某甲领我去舍力镇庆生村屯北水壕上的树,我看了讲价的时候没成,我们在一起吃过饭,买树的定钱我没交过。

(2)被告人周显峰关于滥伐林木部分的供述:

①2007年费宝江在到保卖奶牛时我们俩认识的,他来到保买树不是我让他来的,今年6月初我去徐某甲家溜达看见的费宝江。费宝江问我林业站有没有熟人,他在到保买了点树,想找林业站的人批点树。我就领费宝江去了林业站,站里没有人我俩就回来了,别的没说。宫某某家放树我去过3次,第一次下午3点多我去的,树已经放了一半了,第二次是隔了3天,下午3点多装车时我去了,第三次是又隔了3天胡侠让我去的,晚上8点。树是6月3日至6月9日这段时间放的,具体哪天我说不上。放的都是杨树,放了多少株我不清楚。费宝江买宫某某的树是郑某某给联系的,放树时费宝江、郑某某、宫某某、“老杨”和两个我不认识的油锯手在现场。给树装车时费宝江、胡侠、郑某某、“老杨”在现场。费宝江放树没有找我办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费宝江给我的3000块钱,费宝江后来给庆生“张三”了,我当时在场,是买树的定钱。

②胡侠给费宝江拿了3000块钱的意思是给我,让我拿着钱买通到保镇林业站工作人员,但是这钱费宝江拿到手以后他自己留下了没有给我,费宝江和我去到保镇市场转了一圈就回去见胡侠了,至于费宝江和胡侠咋说的这钱的去向我不清楚,后来费宝江和我把这3000块钱给舍力的“张三”交买树的订钱了。

因为我领费宝江去过林业站,费宝江就和胡侠说我认识林业站的人,找林业站的人办事得找我,胡侠就让费宝江找我去到保镇林业站找人办事,到保镇林业站的站长、站员我都认识,我没有为放宫某某家树的事找过到保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至于费宝江、胡侠是否找过我不清楚。

胡侠当天的买树款欠宫某某4000元,宫某某不让胡侠拉树的车走,我就给胡侠担保。虽然我没看到采伐许可证,但是胡侠是费宝江的朋友,胡侠跟大车去卖树,这树到河北那边就能卖了马上就能回款,再一个费宝江还在到保待着,所以我才给担保,这钱后来也如数给宫某某了。

宫某某家放树,我去了3次:第一次是费宝江找我去的,让我帮他找几个装卸工第二天装车,我当时也找不到装卸工,待了一会我就走了;第二次是费宝江找我去的,那天是给树装车,人少忙不过来,费宝江让我去宫某某家帮着照看点,我一直在现场帮着看着一直到装完车我才走的;第三次是胡侠找我去的,找我借钱我没有,我去给担保了,胡侠和拉树的大车一起走了,拉树大车走了我就回家了。费宝江在到保放树没有办过采伐证。费宝江放树的细情我不知道,费宝江求我我就帮忙。

(3)被告人胡侠的供述:

①树地在到保镇到保村三社屯东村民宫某某住房南侧树带里,这树是6月5日至6月7日放的,我没在场。这树是费宝江联系买的,放树时费宝江在场,油锯手是费宝江找的,我不认识。费宝江当初和我说:“树买的便宜,啥都不用你管,这树是400块钱一米,你就带钱来吧!”采伐证我没有看。总共多少株我说不上来,反正都是杨树。

我去到保见到费宝江后,费宝江和我说:“树都看好了,你就找车找装卸工吧!”我按费宝江的要求给配货站去电话要车,装车时我在现场了,在第一户村民家装了7株树,树款是2200元,在宫某某家装车时,树款是500块钱一米,我就和费宝江说:“与当初咱俩说的价格不符,我不和你合作了,你自己做吧,挣多少钱是你自己的事情,树款我可以借给你。”费宝江和我说:“你愿意咋地就咋地吧!”后来费宝江与宫某某就树款讲价,宫某某要价34000元,当时我还帮费宝江和宫某某讲价了,以32000元成交的。在宫某某家装满一车给了宫某某8000元树款,完事这车木材就拉去河北了。6月8日又要了一台车来装树,这车树款是24000元我给了宫某某20000元,欠了4000元,我就和拉木材的车去了河北左各庄,后期我又把欠的4000块钱给宫某某送去了。第一车木材卖了22000元运费是8000元装卸费1600元,第二车木材卖了20500元运费7500元装卸费1800元,采伐的总费用是1250元,这树款都在我银行卡里,费宝江没有拿到现金,树地里没装走的树,让费宝江卖给岭下镇姓赵的开加工厂的了,树款在费宝江那里,多少钱我不清楚。

我知道放树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因为这树不是我买的,所有审批手续的事都是费宝江管,费宝江没有给我看过采伐证。

②到保镇到保村2林班151小班宫某某的树是费宝江让油锯手放的,油锯手是“老杨”帮着找的我不认识他。放7株树时,我在现场了,当时我跟着检尺了,放树当天没有装车,放宫某某家大片的树时我没有去现场,是装车时我去的现场。我知道放树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放树的时候我没看到采伐许可证。树一共卖了42500元,去掉支出的费用,剩下30000元,在我手呢。采伐证是费宝江办的,我给费宝江拿了3000块钱办证,但是费宝江没有给我拿来采伐证。我将卖树款30000元如数上缴,别的我就没有啥要补充的了。

③周显峰参与滥伐了。放宫某某家的树,采伐证就是让周显峰去办的。事先费宝江和我说办采伐证要3000元钱,给钱那天是6月5日,在周显峰车里,周显峰在副驾驶位置,我和费宝江在后排座,我拿出3000元钱费宝江查了一下就给周显峰了,周显峰让我先下去,他和费宝江去。这3000块钱是让周显峰找林业站的人办采伐证的钱。这个钱给林业站的谁了我不清楚,费宝江和周显峰知道。我拿3000块钱给周显峰办采伐证的事我和郑某某说过。宫某某家的树是费宝江在到保自己联系的,费宝江联系完了以后给我打电话让我来的。买树的钱是我拿的,采伐证是周显峰帮着办的,费宝江让我给周显峰3000块钱,钱是在到保镇霖达旅店门口周显峰开的车里给的,当时费宝江、周显峰我们三个人在车里,我拿钱从旅店房间出来时,郑某某看见我仨从屋里出来,但是郑某某没有看见我给钱。我与油锯手张某乙、卢某某在到保吃饭时,费宝江说过去白城取采伐证的话。我当时说,林业站都批了,这树是房前屋后的。费宝江说,这树不批能放吗。但是从始至终我就没看见过采伐证,我也没有问过采伐证的事。油锯手干一半就走了是因为没有采伐证。第一车运输证是我在镇赉办的花60元,第二车是费宝江办的,我拿的60元办证钱。办木材运输证都是费宝江联系好的,我给钱就行,不用我办别的事。

4、证人证言

(1)证人卢某某(油锯手)的证言:

费宝江雇我和张某乙去到保放过一次树,是今年5月31日中午去的到保,干完活是下午3点多钟。在到保的一户村民家先放了7株房前屋后的树木,在宫某某家大片树地里我和张某乙放了200来株,都是杨树。放树现场有费宝江、胡侠、“老杨”、我和张某乙,就我们几个。费宝江领我和张某乙放树,胡侠去白城取采伐证办运输证。费宝江先领我俩把一户村民房前屋后的树放了7株,这树放完就中午了,费宝江、胡侠我们一起吃的中午饭,我和张某乙问费宝江、胡侠这树批了吗?费宝江、胡侠都说这树批了,胡侠说:“下午你们去放树,我去白城取采伐证连办运输证。”胡侠去白城取证,半天没回来,费宝江让我们继续放树,一会胡侠回来证就拿回来,我和张某乙就犯寻思了,感觉这树好像没有批,我俩就不干了,费宝江让我俩继续放树,我俩也没有干,收拾工具就走了。

放树的工钱当时没有给,过了有半个月,费宝江给我700块钱,这钱是张某乙去取的,“盖四”给我俩600块钱,我和张某乙一人分了300块钱。

(2)张某乙(油锯手)的证言:

费宝江找我放树是舍力镇“盖四”给联系的。我和卢某某坐费宝江带的出租车去的到保。在到保镇到保村三社个人家先放了7株房前屋后的杨树,放完以后去到保吃中午饭,饭桌上有费宝江、胡侠、“老杨”、我和卢某某,我问费宝江:“你让我放这树有采伐证吗?”费宝江说:“采伐证拿到白城开运输证明去了!下午大姐(胡侠)去取证就把采伐证拿来!”吃完饭胡侠就去白城了,费宝江领我俩去宫某某家树地放树,放了有200多株,我俩因为没有看见采伐证就不干了,工钱也没拿到就走了,放树的工钱是后来隔了半个月,费宝江把700块钱扔“盖四”那,“盖四”给我600块钱,我和卢某某分了,一人300块钱。

(3)证人刘海平(油锯手)证言:

今年6月4日至6月8日这段时间,我到到保镇到保村2林班151小班这块树地后看见之前有人放过,就剩下四趟树了,紧挨着电话线不好放,我就把这四趟树给放了,有80来株,都是杨树。我是上午7点半到树地的,这活干了一小天,晚上5点完事的。是到保镇徐某甲联系我来的,我问徐某甲树批了吗?徐某甲说批了,不批不能放。我当时想如果不办批件,没有人敢这样放树,我就没有在问。费宝江领着我放的树,费宝江和我说放树注意别砸到电话线,之后费宝江就一直跟着我放树。放树的工钱500块钱是胡侠给的,

放树时在现场的人有费宝江、徐某甲和树的主人,其余的人我不认识。胡侠是下午4点多到的现场,树都放完了,正截段的时候来的。我没有看到采伐许可证,我知道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放树是违法的。

(4)证人徐某乙证言:

我与费宝江是2007年认识的,胡侠是今年6月份通过费宝江介绍认识的,费宝江和胡侠他俩一起做木材生意。今年6月份费宝江来找我到霖达旅店和我说:“我在到保放树,还剩点树没放完,你给我找个油锯手把树放了!”我当着费宝江的面给刘海平打了一个电话说:“到保这有点树,你来给放了。”刘海平说:“这树批了吗?”我说:“批了,不批能放吗?”第二天上午7点多刘海平就来了,在霖达旅店见的面,费宝江领我和刘海平去的宫某某家树地,树地就在宫某某住房南侧。之后费宝江领着刘海平把剩下挨着电话线的几趟树给放了,我说不上放了多少株,反正都是杨树。这树放完了截段时胡侠来了,活都干完以后,回到霖达旅店,胡侠给刘海平500块钱工钱。费宝江放树我帮着找油锯手和装车的人,装车的人是胡侠让我找的。

费宝江放这树我没有看见批件,费宝江说这树批了,我才跟刘海平说“这树批了,不批能放吗”。我找的装车的人员啥也不知道,就跟我干活了。

我听费宝江和胡侠说过,这树是周显峰负责给办批件。胡侠给周显峰拿过3000块钱这事我听说过,给钱时我没有看见,装树那天我听胡侠说的:“放这树给周显峰3000块钱,办批件。”这话费宝江也说过。我不知道周显峰把这3000块钱给谁了。

(5)证人郑某某证言:

宫某某是我大爷。费宝江与胡侠就是合伙买树,往河北左各庄卖树,一起做木材生意。宫某某家的树卖给费宝江是我给联系的,这树放了两次,第一次是5月31日下午放的,第二次是6月6日上午放的,放了321株,都是杨树。第一次放树是大安市舍力镇的两个油锯手,第二次放树是镇赉的一个油锯手,这仨人我都不认识。这两次的油锯手都是费宝江找的,树是费宝江让油锯手放的,胡侠也知道这事。放这树时,费宝江负责买树、放树、雇人干活,胡侠负责给买树款、雇工的工钱、雇大车拉树、办理木材运输手续、周显峰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证这些事。

费宝江买宫某某家这片树花了32000元,这树款是分3次给的,第一次拉树时胡侠给宫某某8000元树款,第二次拉树时胡侠给宫某某20000树款欠了4000元树款没给,周显峰帮着担保胡侠给宫某某打了一张欠条,是后来树卖了胡侠把4000块钱给我了,我把4000块钱给宫某某了,4000元欠条是我给胡侠拿过去的,欠条胡侠当场撕了。

宫某某的树款32000元在宫某某手里呢,拉去河北左各庄的两车树款在胡侠手里这树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树地剩下没有拉走的树,让费宝江卖给岭下镇开木材加工场的人树款是7400元在费宝江手里呢。

我不清楚费宝江找人放树时有没有采伐证。放树的过程中费宝江、胡侠雇我的车来回办事。我听说费宝江、胡侠放宫某某家的树出事了,整个过程我都在现场,他们雇我的车给我车费,我没有得到过额外的钱,别的我就没有啥补充的了。

周显峰参与费宝江、胡侠滥伐林木了,他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证。没放树之前费宝江也找过我办采伐证这事,我当时让费宝江去村上办介绍信,费宝江看我办这事太麻烦,就找的周显峰去办采伐证这事,周显峰咋办事我不知情。费宝江、胡侠找周显峰办采伐证给过周显峰钱。第一次放完树后,我记得是6月5日下午,当时是在到保镇的霖达旅店,费宝江、胡侠、周显峰在房间里,我和“老杨”在大厅喝水,我看见周显峰从费宝江、胡侠待着的房间出来,把一沓钱揣到裤子后兜了,周显峰就开车走了。后来胡侠和我说,这钱是费宝江让胡侠给周显峰的,这3000块钱是给林业站办采伐证的钱。

宫某某家的树是胡侠雇车运到天津去的。第一车的木材运输证是胡侠办的,第二车的木材运输证是费宝江办的胡侠拿的钱,胡侠办的木材运输证也是费宝江给介绍他认识的,我知道的这些情况都是胡侠坐我的车时,我俩唠嗑胡侠告诉我的。我是听费宝江、胡侠说的,费宝江、胡侠和周显峰三人伐树是合伙关系。

(6)证人宫某某(滥伐林木的树主)证言:

我住房南侧的杨树是我85年栽植的,林木所有权是我个人所有。这树是今年6月3日至6月8日这几天放的,都是白天放的,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这树是费宝江让油锯手放的,放了321株,都是杨树。这树是我亲属郑某某给我联系卖的,今年6月初郑某某问我树卖吗,我说卖,让他认识买树的人就领来看看。第二天下午郑某某领费宝江来我家看树,费宝江看完树问这树咋卖,我和他说去年有人来看过,给我34000元,我都没有卖。费宝江当时没决定买就走了,过了两天费宝江和郑某某他们来我家谈买树的事,所有的树木审批手续由费宝江负责办理,这片树给我32000元。剩下就是放树了,油锯手是“老杨”帮费宝江找的,放树当天费宝江、胡侠、“老杨”、郑某某、周显峰都在现场,这树第一次放了一大半,第二天来大汽车装的树装满车以后,胡侠给我8000元树款。隔了两天又来油锯手把剩下的树都放了,当时现场有费宝江、胡侠、郑某某、徐某甲,这车树一直装到天黑,后来装树的人干不动了这车没装满。胡侠给我20000元树款,欠我4000元给我出了一个欠条,之后就和拉树的大车一起去河北了,后来这4000元树款胡侠给我了,欠条也抽回去了。剩在树地里没有拉走的树让费宝江卖给岭下镇开木材加工场了,这个人我不认识,事情前后经过就是这些。放树时我没有看见采伐证,费宝江和我说手续都办完了。

(7)证人苏某某证言:

我家住房南侧的杨树是86年我夫妻俩栽植的,这树是我个人家的。2013年6月3日下午,徐某甲去粮库找我,和我说有人想买我家的树,我说晚上回家跟我丈夫商量一下。当天晚上徐某甲就领费宝江来我家买这树,费宝江说树是300块钱一株,挑粗的放。我说没有批件我们不敢卖。费宝江说批件的事不用我们管,他们去批。我看不用我家办批件,我就把树卖给他了。第二天,就来油锯手放树,我在现场,放了7株,截成段没有拉走,放完树第二天上午,我从粮库回家要树款,到家时已经开始装车了,费宝江跟人装树,树款是胡侠给我的,我拿到2130块钱,收完树款我就回粮库干活去了,这树拉哪里去我不清楚。胡侠和我说,她和费宝江合伙买树,往外地卖,我也不知道他俩谁是老板。

(8)证人赵某某证言:

费宝江是做木材生意的“老客”,在这边收购杨树往河北发。2013年6月8日晚上,费宝江给我来电话说让我带车去,树都已经放完了,都是大径。我问费宝江啥价,费宝江说是500块钱一米。我说明天我带车过去。6月9日7点,我领车到树地,我给费宝江去电话,费宝江到树地以后,我就告诉装卸工装车,把树装完以后,我和费宝江说按重量算钱,省事!我们一起去称重,这些树是17吨,连倒车的费用,我给费宝江树款是7400元,给完钱我跟树车就走了。当时我没看见采伐证,我当时想放这么多的树不可能不办采伐证,费宝江和我说采伐证都办了,林业站的人就在这里看着呢。费宝江给我介绍郑某某认识,费宝江和我说郑某某是林业站的。我当时要给林业站的站长去电话问这事,郑某某和我说站长不在家,出门了!我一听他俩都这样说,我就相信了。

(9)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这事是今年4月份的事,这3000块钱是费宝江给的买树订钱,当时费宝江、周显峰、我、还有饭店的老板吴明峰。他想买我们舍力镇庆生村屯北水壕上的树,这订钱一开始是要2万,后来因为费宝江没有钱就只交了3000块钱的订钱。这钱交完了费宝江一直也没过来。费宝江没有给过我其他别的钱,这3000块钱现在在我手里。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宝江、周显峰、胡侠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为起点,费宝江与胡侠虽向林木所有人宫某某支付了树款但明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滥伐林木41.7244立方米,属于数量较大,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庭审中以及在侦查阶段二被告人皆供认不讳。

被告人周显峰在供述中否认与费宝江、胡侠共同滥伐林木,同时否认收到费宝江与胡侠给的3000元,辩解费宝江的3000元给了庆生张三,但其供述的两个行为得到费宝江、胡侠及证人证言的印证,一是收了胡侠的3000元钱去办采伐许可证(但是钱款并未用于办理采伐许可证),二是帮助胡侠做担保。证人张某甲证实,其收到费宝江买树定金3000元,但证实是2013年4月份的事,而胡侠证实是从宫某某处伐树期间,即2013年6月5日给的周显锋3000元,费宝江亦证实给周显锋3000元是在采伐宫某某家的树期间,二被告人费宝江、胡侠一致证实给了周显峰3000元。故即便是认定交给了张某甲3000元,亦不是周显峰办证的3000元。郑某某亦证实费宝江、胡侠与周显峰在滥伐林木的过程中费宝江负责买树、放树、雇人干活,胡侠负责给买树款、雇工的工钱、雇大车拉树、办理木材运输手续、周显峰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证,费宝江负责放树、雇人干活,胡侠负责买树雇车拉树、办理木材运输手续,周显峰负责办理林木采访许可证、三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和意思联络。且看见费宝江、胡侠给周显峰钱,同时宫某某证实放树当天,周显峰亦在场,还有证人徐某甲证实:听说周显峰负责办证,尽管周显峰否认钱没有给他,上述证据完全能够认定周显峰收到3000元办证的事实。可见三被告人紧密配合、分工明确,各自的分工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过程。在这个链条中,被告人周显峰因认识林业站的人而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而是否有采伐许可证是评判其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如果周显峰成功办理到采伐许可证,则三人的行为属于合法采伐,就不构成犯罪。正是因为周显峰没有办到采伐许可证才使得三人的行为变成了无证采伐,构成滥伐林木。且周显峰在参与费宝江与胡侠的采伐行为时,主观上是知道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行为的,而是与费宝江、胡侠配合实施的,因此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来说,被告人周显峰与费宝江、胡侠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行为整体,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

周显峰还有一个为胡侠担保的行为,如不是与胡侠有共同的利益关系,是不会轻易为一个刚刚相识的人进行担保的。也就是说周显峰、费宝江与胡侠的行为都是指向相同的目标,为了达到一个共同目的——采伐树木而获利。这一行为因在明知采伐许可证没有办理下来而实施即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因此周显峰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其辩解不予采纳。

(二)盗伐林木罪事实部分

经审理查明: 2013年7月,被告人周显峰明知所伐树木为他人所有且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秘密手段告知费宝江采伐到保镇到保村6林班6小班、6林班54小班内的曲某某个人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32.2456立方米;采伐伐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54小班内潘某某个人所有的杨树29株;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54小班内张某丙个人所有的杨树20株;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54小班内吴某某个人所有的杨树14株;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54小班内杨某某个人所有的杨树30株;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54小班内程君个人所的杨树19株;被告人费宝江误认为所伐林木为周显峰家所有,便在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被告人费宝江雇佣大车将所伐的林木运到河北省左各庄分别以14000元、17000元出售,出售总价款31000元。

上述所伐林木经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局现场勘查及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滥伐林木163株,合计蓄积为54.182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鉴定意见

(1)①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盗伐地点位于洮北区到保镇太平村行政区内,太平村6林班6小班内,鉴定意见为盗伐人工杨树51株,立木蓄积32.2456立方米。

②木材伐根检尺野账。证明曲某某、顾某某、张某乙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2)①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盗伐地点位于洮北区到保镇太平保村行政区内,到保村6林班54小班内,鉴定意见为盗伐人工杨树112株,立木蓄积21.9369立方米。

②木材伐根检尺野账。证明潘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张某丙、栾淑华、顾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2、书证

(1)被告人费宝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实2013年7月18日,存入现金6950元,当日分三次取出6500元;2013年7月27日,存入现金9950元,当日分六次取出9500元。

(2)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林木权属证明,证实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6小班内被采伐杨树,系曲某某个人所有。

(3)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林木权属证明,证实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54小班内被砍伐杨树29株,系潘某某个人所有;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54小班内被砍伐杨树20株,系张某丙个人所有;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54小班内被砍伐杨树14株,系吴某某个人所有;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54小班内被砍伐杨树30株,系杨某某个人所有;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54小班内被砍伐杨树19株,系程君个人所有。

(4)白城市洮北区森林公安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费宝江、周显峰盗伐林木案,涉案钱款9500元在董某某手中,因董某某本人外出,故未能取证。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钱款9500元由李某乙处扣押,并予以收缴。

(6)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证人杜某某因外出无法联系取证。

3、视听资料

被告人费宝江取9500元钱的监控录像。

4、现场照片

董某某、杜某某指认黑鱼泡19林班73小班现场照片

5、证人证言

(1)①证人张某乙(油锯手)的证言

7月中旬期间,费宝江找我放过两次树,树地的位置是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54小班、6林班6小班就这俩块,这两片树是费宝江让放的。在6林班54小班放了100多株,6林班6小班放了48株,都是杨树。放树的时候费宝江拿出几张有颜色的证和我说是批件和运输证,啥手续都全全的,让我们放。放树的工钱是700块钱,也是费宝江给我的。我就看费宝江拿着那些手续了,我没有亲自看采伐证。当时我想放这树可不少,谁敢没有手续就放啊,手续就在费宝江手里,这还能差事吗,所以我就没有看。

②6林班54小班内的树是我、顾某某、马军放的,6林班6小班内的树是我和顾某某放的,是费宝江找的我,我找的顾某某、马军,树也是费宝江让我们放的。我不知道林地的权属和林木的权属。

(2)证人顾某某(油锯手)的证言

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6小班、6林班54小班,这两块树地放树我去了,去了两次,是张某乙领我去的。这树是费宝江让我们放的。这两次放树都是费宝江领我们放树,给放倒的树划尺,我们造材。第一次放树是在6林班54小班里放了100多株,第二次放树是在6林班6小班里放48株,这两块树地放的都是杨树。放树的时候我没看到采伐证,放树之前,张某乙问费宝江要看采伐证,费宝江就拿出一张带颜色的证比划给我们看,我仨谁也没有仔细看,一看费宝江手里有那玩意儿,还是白天放树我们就都放心了。这两次放树,费宝江都是拿带颜色的证比划的,我都没有看。费宝江拿的带颜色的证,我觉得就是采伐证那种纸,我平时干活时都看过,所以我没有仔细看。6林班54小班的放树工钱是700块钱,6林班6小班的放树工钱也是700块钱,都是费宝江给的张某乙。6林班54小班内放了112株,6林班6小班内放了51株,都是杨树。

(3)证人马某某(油锯手)的证言:

油锯手这行,我干了8年了。我知道放树要看采伐证。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54小班内放树我在现场,放了112株都是杨树,还给放倒的树截断了。是费宝江找的张某乙,张某乙找的我。这树是费宝江让我们放的,他说这一大片的树,他都买完了,都批了,你们就放吧。费宝江说有采伐证,还拿出来几个证,我没有仔细看。当时天要下雨了,着急干活,就没仔细看。费宝江在现场就领我们放树了。放树的工钱是费宝江给的。放这112株杨树,给700块钱的工钱,比平时在舍力镇干活给的多,平时在舍力镇干这点活给不了这些钱。我确实不知道是在偷树,费宝江说这树都批了,听他这样说我们才放的树。

(4)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6小班这块树地的树快放完的时候我到的,我去树地拉树枝去了,是费宝江让我去的,他说给我点树枝烧火,我就打树枝了,别的我啥也没有干。装车剩下的8段木头,费宝江给我了,我就拉回家里了。费宝江说说这树是村干部家的树,我听他这样说就没问。

(5)证人罗某乙(装树的挖掘机司机)的证言:

我给费宝江装了两次车,是周显峰给介绍的。树地的位置在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6小班、6林班54小班林地内。费宝江说这树是周显峰帮他联系买的,树主是谁我不清楚。我知道放树需要办理采伐证,以前我给别人开车装树时,都是老板看完采伐证以后再给装车。装树时我问费宝江这树有批件吗?费宝江说有批件有,但是没在他手里。我听费宝江这样说就没再要求看采伐证。第一车的工钱是1000块钱,这工钱是周显峰给我的,周显峰说这1000块钱是费宝江装车的钱,费宝江把钱给他了,让他给我送过来。别的没有说啥。第二车,我与费宝江讲好了是1000块钱工钱,这钱现在费宝江还没有给我。我这两次去装树时,就顾着开车干活了,我没看见过周显峰。

(7)证人张某丁(拽车司机)的证言:

周显峰找过我的铲车,从树地里拽拉树的车。时间是7月15日,那天晚上11点多去的,下雨没拽成。第二天上午10点我又去的树地,到树地看见周显峰和费宝江在树地等我呢,我开铲车现平的道,下午才把车拽出来。拽完车,周显峰没有当时给我工钱,雇车的工钱是隔了两天,周显峰把1400元钱送到到保加油站,我去取的。我拽车时问过周显峰这树是谁的,周显峰说:“这树是我个人家的。”之后我就没有问别的。

(8)证人王某甲(配货站老板)的证言:

我在大安市舍力镇开了一个配货站。费宝江在今年7月份,找过我两次去到保镇拉树。第一次是7月15日,费宝江给我来电话让我给配个13米的大车往河北拉树,这车是7月16日去的到保;第二次是7月21日,费宝江给我来电话让我配个13米的大车往河北拉树,这车是7月22日去的到保。我不认识周显峰。

(9)证人李某丙(货车司机)的证言:

我去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6小班拉树是舍力镇双鸿配货站老板王某甲给我找的,车是费宝江雇的。7月23日中午去的,我到树地就看见一个装树的挖掘机在树地,树地里的树已经放好截成段了,我把车停好挖掘机就开始往车上装树,一直装到下午5点多才装完。费宝江在树地现场就指挥装车了,啥也没有和我说。周显峰吃饭时喝多了没有去现场。木材运输证是装完车以后费宝江给我的。

(10)证人孙某某(货车司机)的证言:

我去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54小班拉过树,是7月15日下午4点多去的树地,装车当天晚上下雨了,大车陷在树地一晚上,7月16日下午3点多才从树地出来。这活是舍力镇双鸿配货站王某甲给找的。车是费宝江雇的,运输协议上的电话就是费宝江的。费宝江没跟我说过林木权属的事,我在到保公路上拢车的时候,周显峰、费宝江开车来的,费宝江下车把木材运输证给的我老婆。

(11)证人盖某某的证言:

5月31日“老杨”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找两个油锯手,在我家见的面。见面以后隔了10来天,费宝江给我700块钱,是油锯手放树的工钱。这钱我给张某乙600块钱,我留了100块钱。

(1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7月17日5点多我出去放羊,走到太平村6林班54小班树地里看见树地停着一台拉树的大车,这车陷在地里了走不了,我就想要点树枝回家烧火。7点多的时候费宝江坐车来现场,说树是他放的,我就问他要树枝,后来带费宝江去我家里喝水,费宝江让我把树地里没有拉走的数段拉到我家里,过几天他过来拉走。我拉回家的树段够粗的19段,还有些树梢我没数。

(1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9500块钱是费宝江要买杜某某的树的订钱,费宝江不认识杜某某,信不过他,费宝江和周显峰是朋友,我和周显峰是亲属,有我在中间,买杜某某的树这事还能准成点。这钱是周显峰给我送到我在铁路市场我租的房子那了,我不知道这9500块钱是赃款,钱被我买毒品和出门挥霍了。后来我也让我妻子李某乙将这钱上交了。后来费宝江出事了,杜某某的树也没有伐成。

(14)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我在镇赉县黑鱼泡19林班73小班有不少杨树,这树我有树照。费宝江要买我的树是董某某给联系的,董某某和费宝江来我的树地看过树。看完之后,我跟费宝江讲好订钱交1万,这钱放到中间人董某某那。董某某接到这钱以后,给我来电话说大哥这树的定钱给了,是9500块钱。董某某收这9500块钱的时候我没在现场,我也不清楚是谁送来的钱,我也没有问过董某某这事。

(1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我与董某某是夫妻关系,是他让我来交9500元钱的。董某某跟我说,让我拿9500块钱,把钱送到白城去,到白城以后给周显峰去电话,让周显峰带我去。我到了白城以后电话联系周显峰,是周显峰领我来的你们单位。这钱是我个人的,后来董某某还给我了。我把9500块钱交了以后,隔了几天以后告诉董某某的。

6、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

我不知道我在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6小班的个人所有的树木被无证采伐了。太平村6林班6小班有110多株,太平村小学后院有500多株,这树是我在太平村开木材加工厂时买的,我与太平村村上签合同了。这树放了没人给我树款,我也不知道放了多少株。

(2)被害人栾某某的陈述:

7月29日上午潘某某领丢树的村民去树地查树,当时不知道是我家的树,我家也没有人去,后来潘某某找到我家告诉我,说我家树让人偷了,我才知道的。我去树地查了,我家丢了19株。

(3)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张某丙、潘某某的陈述:2013年7月27日潘某某通知村民到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54小班树地,发现杨某某家被盗30株,潘某某家丢了29株、张某丙家丢了20株、吴某某家丢了30株、还有小七队村民丢了19株的事实。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费宝江关于盗伐林木的供述:

①到保镇太平村6林班54小班内的树是7月15日下午1点开始放的,2点多完事的。6林班6小班内的树是7月22日下午1点多开始放的,5点多完事的。这树是周显峰让我放的,我找的油锯手让油锯手放的。放树没有采伐证。运输木材的车辆是我找的,都是在舍力镇配货站找的车。这树运到河北左各庄木材市场去了,我没有跟车去。放树时周显峰、还有周显峰的“小舅子”(不知道叫啥)、还有舍力的仨油锯手在现场,油锯手是周显峰自己联系的。我问周显峰:“这树有证吗?”周显峰说:“你跟着放就完事了,有事你找我。” 6林班6小班放了40多株,6林班54小班放了100多株,都是杨树。6林班54小班内的树根结都让周显峰“小舅子”用四轮车拉走了,剩下的大车拉河北左各庄卖了。6林班6小班里的树都用大车拉倒河北左各庄卖了。拉树的大车是周显峰雇的。6林班54小班的树,这车树拉了22立方米,卖了14000元,去了运费剩下7000元,这树款打到我的卡里了,我取出来给的周显峰。6林班6小班的树,卖了17000元,去了运费剩了1万元,这树款打到我的卡里,我取出来给周显峰了。取钱时银行有监控。张万龙是周显峰朋友我俩不认识,我和周显峰开车遇到张万龙,张万龙和周显峰说:“峰,那天有时间找人把我家树放了!”我就在边上听着,等放太平6林班6小班树的时候,张万龙在太平村高速桥洞底下和周显峰唠嗑了。放树时周显峰说:“放这些树都是我家的,挑粗的随便放!”这样油锯手才放的树。到保太平村这两片树,是周显峰整的,我就帮个忙,我没有在中间获利。第一车卖了14000元去了运费剩7000元,第二车17000元,去了运费7000元剩1万元。树款都打到我的银行卡里了,这钱我都给周显峰了。运输木材的证实周显峰办的,这两次都是周显峰给我的。周显峰跟我说这树是他自己的。伐这两片树我没有看见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是周显峰办的,我不清楚。我是通过周显峰认识的董某某,杜某某我不认识,我没有去过镇赉县看杜某某家的树,也没有让周显峰给过董某某9500元买树的订钱。我和周显峰在银行取的钱是伐高速路下边的树的卖树钱。

②没有放树之前我俩在车站明月楼旅店商量过放树的事,当时周显峰说树看完了,让我找油锯手放树。我问这树多少钱?周显峰说这树是他家的不用钱。我问他我跟车去河北吗?周显峰说我不用跟车去,树卖了把树款打回来就得了,卖多少钱给我多少钱。我的银行卡存款记录,7月18日存入的7000元这笔是6林班54小班的树款,7月27日存入的1万元是6林班6小班的树款。就这两笔钱,第一次是存入7000元我支出6500元给周显峰,剩下的零头在我卡里;第二次存入1万元我支出9500元给周显峰,剩下的零头在我的卡里,这两笔钱都是树款。我给周显峰的树款都是在白城市火车站附近农业银行的自动提款机旁边给的。我给周显峰的树款不是他给我买树的定金,我在这边买树从来不给定金,都装好车才给钱。天津那边给我打款的人我就知道姓崔,我管他叫二哥。

③6林班6小班、6林班54小班的树是周显峰让我伐的,他和我说这两片树都是他家的,让我给卖了,他拿树钱还银行贷款还有欠我的钱,实际上这两片树是谁的我也不知道。

(2)被告人周显峰关于盗伐林木部分的供述:

①到保镇太平村的树是费宝江放的。这树是7月中旬放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这树的所有权是谁我不清楚。费宝江放树的事我不清楚,装树的车陷在树地里,费宝江让我帮他找铲车拽车,我帮着找了。我当时问费宝江这树是咋回事。费宝江和我说:“这树是朋友帮着买的,你不用管了!”别的我没有问。铲车司机是到保镇张某丁。

②被告人周显峰证言:

到保镇太平村树源是我领着费宝江去看的。我先领着他看的我家的树,之后又领他去看6林班6小班的树,路过6林班54小班这树他也看了。拽车的铲车司机是我找的,工钱是我给的,1400块钱;装树的挖掘机也是我找的,工钱是我给的,1000块钱。这些钱都是费宝江让我给他们的。我和费宝江开车接过两个拉树的大车司机,我们还一起吃过饭。费宝江2013年7月27日在白城市火车站附近农业银行自动提款机给我9500元钱,是董某某让我找费宝江取的,我不知道啥钱。这钱费宝江在银行给我之后,我就把钱给董某某送去了,给钱的地点是在铁路市场附近一个居民家。董某某这人我不认识,给钱时还有董某某的一个朋友在场。费宝江给我几笔钱。第一笔是3000元,这钱我俩一起给舍力“张三”了;第二笔是装树挖掘机司机的工钱1000元,我给罗某乙了;第三笔是铲车拽车的钱1500元,我给张某丁1400元;第四笔是董某某让我取的9500元钱,我不知道啥钱。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通过此解释可以看出,本罪中的“盗伐”行为应理解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依法取得砍伐权而擅自砍伐的行为。这里“擅自砍伐”包括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而砍伐,以及虽然取得了采伐许可证但超出许可范围和数量而砍伐。“滥伐”行为并不一定指秘密砍伐的行为,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依法取得合法手续而擅自砍伐的行为,都是盗伐林木行为。

(1)关于费宝江盗伐林木罪问题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费宝江与周显峰均否认盗伐林木的事实。费宝江一直辩解自己是外地人,所砍的树是周显峰家的树,若不是周显峰让其帮助砍伐林木,自己不会去实施砍树的行为。证人徐某丙证言中提到费宝江说所砍的树木是村干部家的,这一证言与费宝江所辩解的树是被告人周显峰家的辩解相互矛盾,在没有其他直接和间接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认定被告人费宝江在主观上认为所砍伐的两片树林为周显峰所有。但其对于砍伐该树木没有采伐许可证是明知的,这从其本人的供述中可以体现。油锯手及雇佣的车主证人张某乙、顾某某、马某某等证实是费宝江找人联系让他们放的树,并支付的工钱,同时证实费宝江伐树时拿出几张带颜色的证告诉他们是运输证采伐证等,由此证实,费宝江明知没有采伐证故意用其他证件假装掩饰,但另一方面,又可以证实其并不知道杨树的主人不知情,即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盗伐不是在掩饰盗伐而是在掩饰滥伐的行为。

使得证人认为费宝江有采伐许可证而实施了砍伐行为。被告人费宝江在将树卖掉之后,并没有将钱款占为己有,而是将钱取出来交给了周显峰(有证据证实的是9500元)。因此被告人费宝江的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其没有以非法占有目的采伐林木,其行为的定性应为滥伐林木罪,属于滥伐林木数量巨大。

(2)关于周显峰盗伐林木问题

证人张某戊证言中提到,周显峰告诉他,所砍伐树木是他家所有,这一证言与被告人费宝江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所砍伐的两片树林是周显峰家所有。而周显峰在明知所砍伐的树木不是自家所有而向其他人声称是自己所有,从这一行为可以推断出其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费宝江具体组织实施砍伐行为过程中,周显峰还帮助联系铲车,将陷入树地的拉树车拽出来,给付工钱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证人罗某乙证实其听费宝江说树是周显峰帮助买的,其车被雇的工钱也是周显峰付的,又收取了费宝江卖树的钱款9500元,其否认的辩解不能成立。费宝江供述分两次交给周显峰买树款分别为9500元、6500元,周显峰否认,并辩解9500元这笔钱是董某某让其找费宝江取的,原因不祥,什么钱不知道,其收到钱后到铁路市场附近一居民家将钱交给了董某某,还有董某某的一个朋友在场。董某某证实,是与周显峰、费宝江三人在明月楼招待所吃饭时,说到饭后费宝江给董某某取买树的定钱,董某某有事先行离开,让周显峰把钱送到铁路市场,周显峰到铁路市场附近一房屋送钱时,只有董某某与周显峰二人在场。庭审中,周显峰供述给董某某送钱的地点是欧亚附近,因此周显峰的供述与董某某的证言均未说出实情,没有记住先前在侦查机关的假的证实与供诉,故而出现证实混乱的情况。另外,周显峰供述他把9500元钱交给了董某某,如果董某某证言属实,那么这9500元不属于赃款,应退回给费宝江。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周显峰供述的真实性。

从上述分析来看,被告人周显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未依法取得砍伐权而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性质属于盗伐林木罪,属于盗伐林木数量巨大。

(三)诈骗部分

经审理查明: 2013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某甲让费宝江帮助介绍对象,费宝江将李某甲介绍给罗某甲。李某甲向费宝江以及罗某甲的家人隐瞒自己已婚的真相,以结婚的名义骗取罗某甲家彩礼钱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证人程建奎因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取证。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昌黎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扣押人民币2万元。

(4)欠条一张,证实李雪承诺到期不还则偿还26000元,借款人为程建奎、李雪。

(5)镇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实自2010年3月17日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与齐亚双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李某甲在此期间无其他婚姻登记行为。

2、辨认笔录

万某某辨认出所列照片列表中的3号(李某甲)就是骗其1.3万元人民币的李雪。

3、证人证言

(1)证人卞某某的证言:

正月十五那天,费宝江拎着两瓶酒到我家,跟我说他东北有个朋友叫李雪,离异的,带个8岁儿子,让我给她介绍个对象。后来我就想起了罗某甲,我就和我女儿说了,我女儿和罗某甲说了情况。罗某甲同意了,说先见个面。我就联系费宝江,让他联系李雪来相亲。上月4号(2013年3月)李雪来了,我、我女儿、费宝江、罗某甲和罗某甲的母亲去接的李雪,先吃的饭后来去的罗某甲家,看完房子之后,费宝江对罗某甲说挺好的,让罗某甲家第二天准备酒席,这事就算定下来了。第二天,酒席上费宝江说让罗某甲家拿1万元的见面礼,罗某甲的母亲就给了1万元的见面礼,我就把钱放在桌子上了让费宝江拿走了。

当时我就有点顾虑费宝江是不是骗婚骗钱,因为第二天到罗某甲家吃饭,路上费宝江用车拉我时,我听到费宝江接电话我也不知道是谁打的电话,打了好几个电话,费宝江怕我听到,总是说几句就挂了电话,但我还是听到:宝江,李雪来了?你把钱给我们退了吧,费宝江说:肯定给你,钱更不能黄,我都不搭理她。后来当天晚上我就去费宝江家就问费宝江的媳妇,那个李雪托底不,他媳妇说托底,有事她包着。前些天李雪来了,我、费宝江、费宝江说的李雪的姨夫,我们不少人去了罗某甲家商量结婚的事,当时费宝江说要4万元的彩礼钱,而且先办户口和结婚证也行,说完就都回家了,结果第二天没成想费宝江就去罗某甲家要彩礼去了,罗某甲的妈妈就把钱给了费宝江,当时费宝江就说这几天就领结婚证,但是这几天怎么也联系不上李雪了,并且费宝江给罗某甲发短信说他找不到李雪了,跟她爸生气了,但是我们感觉他说的都是假话,就报了案。

费宝江两次从罗某甲家拿走了5万元钱,我不知道怎么处理的,费宝江没给过我钱或物。我还听说卞新庄李某丁的女儿被他骗过,中间人是“唱四儿”,另外还有个是安山街的我不知道是谁。我只是听说,具体骗多少我不知道。

(2)证人胡某某(罗某甲母亲)的证言:

因为给我儿子介绍对象,我家被徐新庄村的费宝江和一个东北的女的骗走了5万元。一个多月前(2013年3月),我嫂子的亲家到我家说要给罗某甲介绍个对象,说是他们村费宝江给介绍的,东北的女的离婚了带个孩子,过了两天费宝江就和那个东北的女的来了我家,看看说挺满意的,后来他俩就去了费宝江家。第二天上午,我嫂子的亲家、费宝江两口子,李雪到我家来了说李雪同意了,先让我们拿1万元就算这事定下来了,当时当着我嫂子的亲家母,费宝江的媳妇、李雪的面给了费宝江这1万元。吃完中午饭,费宝江他们说李雪要回老家看看,让罗某甲也一起去,当天晚上他们三个就一起去了东北,后来罗某甲打电话说在宾馆住着呢,然后就让罗某甲回来了,回来后就感觉不对。怕挨骗,就和罗明媳妇和罗明的丈母娘商量这事,他们都说不能挨骗,过了几天费宝江打电话说李雪4月2号回来,让我家去昌黎接她,当时来的有李雪和自称是李雪的姨夫,4月3日上午费宝江就张罗着给彩礼,开始要6万元,后来定下给4万元,上午我给费宝江2万元,然后费宝江就让罗某甲和李雪去办结婚证。费宝江和罗某甲、李雪和她姨夫一起去了昌黎,过了中午才回来,说李雪的证明没有邮过来,当天李雪还给我们俩买的衣服,先是罗某甲、李雪和她姨夫先回来的,费宝江是后回来的。过了一会,费宝江和一个开车的来到我家,开车的那人拉着罗某甲去银行取了2万元回来后,我和罗某甲把这钱给费宝江,下午李雪和费宝江说要回趟老家,准备结婚的事,当天晚上罗某甲也和他俩去了李雪家4月5日罗某甲回家了,罗某甲说在那吃了饭就让他回来了,回来就联系不上她了到现在我们也没有见到费宝江,电话中费宝江说他在李雪家,李雪没在家,这钱都给了费宝江,费宝江给没给李雪就不知道了,听说费宝江带着这个李雪还骗过别人家的钱,具体是谁不知道。

(3)证人李某丁的证言:

我儿子叫李宏起。费宝江四五年前给我儿子介绍过对象,叫李雪,没成,后来觉得不对劲有点想骗钱的意思,就拉倒了。具体都是我儿子办的,一共骗了五六千,后来要回2千,这五六千是彩礼钱、认门钱,路费什么的。当时彩礼钱讲的是1万多,先少给点,等都办完了再把彩礼钱给齐了。当时我儿子还和李雪去了东北,住的旅店,没去李雪家,我儿子看不对劲就回来了,拉倒了。

(4)证人王某乙(李某甲母亲)证言:

我女儿户口本上叫李某甲,但都叫她李雪,她没工作平时也不回家,我们也没有她的联系方式。俩个月前的一天李雪回来过看看儿子,没在家住就走了,两个月前的一天有个姓费的来找过李雪,但是她没在家。

(5)证人万某某证言:

2012年年底的时候,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费宝江给我介绍个对象,在镇赉县相的亲,我和那个女的在小旅馆见的面,见过面后,我们俩都相中了。互相答应先处处看。我在镇赉住了几天。期间,我曾提过去她家看看,但李雪以她父亲有病,脾气不好为由拒绝了我,这样,我就回昌黎了。我们相处的这些天里,李雪从我手里骗走了13000元钱。她说她家里困难,她弟弟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抓起来了,需要钱,我回昌黎后给她汇过去了13000元钱。后来费宝江和李雪来昌黎,我问李雪要钱,她说没有,我见她像是骗我的样子,就吓唬她要报警,这样,李雪就给我打了欠条。这钱一直没还,给李雪打电话她不接,费宝江也找不到。

4、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

费宝江跟罗明的丈母娘说有好人家给李雪介绍个,就想到我了,罗明的丈母娘就跟我家人说了,定下是上月4日李雪来相一下,4日(2013年3月)那天上午我和家人、罗明的丈母娘还有费宝江一起接的李雪,吃的饭。李雪看看我家和家人,晚上就去了费宝江家,4日那天费宝江让我们订5日吃饺子,给李雪1万元,5日那天就给吃了饺子,我爸给了费宝江1万元,这1万元钱是在吃完中午饭,在我家东屋给的。5号那天订的我跟费宝江、李雪一起回东北李雪家看看,那天下午就一起去了东北,到那先在旅馆住下了,头一天费宝江说李雪家给李雪的爷爷烧纸,我们去不了了。第二天说李雪的妈妈在外地没赶上火车,没回来,就没去上。第三天费宝江给李雪叫过去了,一起说我俩的事情,李雪就给我三个日子农历二月二十、农历二月二十六、农历二月二十八,让我回来和家里商量一个结婚的日子,然后我就回来了。后来费宝江、李雪还有一个自称是是李雪姨夫的人一起来了,下午罗明的丈母娘也上了我家,就一起商量结婚过彩礼的事,最后定的是4万,订的是农历二月二十八结婚,当天晚上李雪和她姨夫在我家住下,第二天我妈就先给了费宝江2万元彩礼钱,当天下午我又从信用社取了2万元钱给了费宝江,然后李雪说她结婚时她的一些朋友要来,怕结婚时人太多就让我跟着她一起回去让她的朋友看看,结婚的时候就不来了。后来我就和李雪及她姨夫去了镇赉,饭后李雪用身份证给我买了当天晚上的车票,我当天晚上就回来了,没有去她家。

回来后我就等着结婚,但我给李雪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就给费宝江打电话,费宝江说他在东北收木头啥的,说他现在离李雪家不远,帮我看看,晚上他给我打电话说他也找不到,但是见到了她的父母。我们家和费宝江一直联系,后来费宝江说他打通了李雪的电话。但没说具体说了什么。今天上午我听罗明的丈母娘说,卞新庄和鞍山街这边各有一个都是和我一样被骗的,也都是费宝江给介绍的东北的女的。

第一次给的“见面礼”1万块钱,给到费宝江手时,费宝江没有立即给李某甲,是我俩送李某甲回东北,在昌黎县火车站候车室临上火车的时候,费宝江给了李某甲一沓钱(我不知道是多少钱),李某甲接过这钱就放在随身带的包里了。第二次过彩礼那天早上7点多,我妈给了费宝江2万元,这钱费宝江直接就给李某甲了。第三次过彩礼那天中午,我从信用社取了2万元回家我把这钱给我妈了,我妈把这2万元给费宝江了,这2万元费宝江是否给李某甲,我就不清楚了。

第一次给完见面礼,我和费宝江、李某甲去镇赉县在招待所住了一晚上,就把我打发回来了,我家里人就觉得不对劲!后来是费宝江、李某甲、程建奎一起来我家解释这事,我们家当时就都信他们了,现在我希望他们把这五万块钱还给我,别的没有补充的了。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费宝江的供述与辩解;

今年正月十几,我在我们村徐宝印家,李雪给我打电话说这边有好人给她介绍个,我说我不管她的事。徐宝印的媳妇听见了说东北庄有个亲戚,小伙也没对象,就说给他这个亲戚介绍介绍。后来我给李雪打电话说了说这事。过了两三天李雪就坐车来了,在东北庄罗某甲家相的亲,相成了以后,第二天罗某甲就给了1万元见面礼,当时把钱给了我,然后李雪说想回家看看去,正好我也要去她家那边倒些木材。当天下午,我和李雪、罗某甲就从昌黎坐火车去了镇赉县,在昌黎火车站我就把钱给了李雪。到了镇赉,李雪说她姥爷病了,她姥爷不在她们本地,她父母都去看他姥爷了回不来。后来我们三个一起在镇赉住的旅馆,然后他俩商量的结婚日子什么的,住了两天罗某甲就自己先回去了,他们定的是农历二月二十八结婚,我就和李雪一起从东北回来商量彩礼的事,李雪要60000元,最后定给4万元,农历二月二十五上午罗某甲的妈就先给了20000元给我手了,我直接给李雪了。然后说起结婚证,李雪的户口本和离婚手续没有邮过来,当天下午罗某甲从银行取了20000元直接给了李雪,当时我在跟前看,后来李雪和罗某甲他们又去东北,具体啥情况我就不清楚了。第二次是李雪和他的老姨夫程建奎(镇赉县人)一起来的。农历二月二十七,罗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联系不上李雪了,我给李雪打电话也没人接,我就当天坐车找李雪家了,找到他父母,他父母说帮着联系,我就在旅馆住了几天找了他父母两次,他父母也说联系不上她,我就回来了,她的电话号是136XXXXXXXX。四五年前,我把李雪介绍给李某丁的的儿子,提门槛和彩礼钱一共给了四五千块钱,后来黄了,李雪就把钱还退回去了,前两三个月跟我一起做买卖的万某某跟我在东北吃饭时认识了李雪,然后他们自己联系的我就不知道了。

第一次罗某甲给了1万元的见面礼,这钱先给的我,然后在李某甲回吉林的火车站给的李某甲,而第二次那4万元彩礼钱是分两次给的,每次2万元,刚开始都是罗某甲家先把钱给我的,我在转交给李某甲,我一分也没得到,这5万元钱都给了李某甲。

罗某甲一共来吉林镇赉两回,第一次是我、李某甲、罗某甲,第二次是李某甲、罗某甲和李某甲的姨夫一起,第一次去是看李某甲家认认门,第二次是办理结婚证,第一次去了李某甲说她家有事没去成,第二次不清楚,李某甲什么好处也没给我。

李某甲2013年来河北三次,以前也来过,我就领着相过两次,罗某甲一次,李宝起一次,我还知道李某甲和万某某相过一次,好像还骗万某某13000元钱,后来我给担保他们才回来的。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2013年正月费宝江说给我介绍个对象,我当时就答应相相看,3月份的一天,我就坐火车来到了罗某甲家,看了看他家环境和家人,相中了,我没和罗某甲要见面礼。当天晚上在费宝江家提过要彩礼的事,我当时说要7万元,费宝江说事成了再说,亏不了我。那天给费宝江见面礼我不知道,也没和我说,就在费宝江家待了一晚。第二天,费宝江、罗某甲和我就回了我老家,但罗某甲没去成我家,我得让费宝江带着罗某甲去我家,但是罗某甲在我回家后他也走了,我也不知道他干什么去了,打电话说他在外面办事,这样就一直没去成我家。罗某甲在镇赉住了三天,然后他就先回昌黎了。我爷在正月里死了,那几天我们家里忙着给我爷爷迁坟和我奶奶并骨的事。过了半个多月我、费宝江和我姨夫去了罗某甲家商量结婚的日子,定的是阴历二月的一天。我和姨夫当天在他家商量要6万元彩礼钱,他家嫌多就定了4万元,这4万元的彩礼钱给了费宝江,但是他一直没有给我。罗某甲给费宝江钱时我不在场。他说急用钱先借他,我答应了。因为后来没有钱,买不了结婚时用的用品就没和罗某甲结婚。第二次在罗某甲家住了一晚,第二天就带着罗某甲又回我老家了,到了镇赉费宝江不给钱我就没让罗某甲见我家人,到了镇赉的当天晚上,我和我姨夫就给他买了当天晚上的车票,后来他回去后给我打电话我没接,我不知道对他说什么。我当时的手机号码是136XXXXXXXX,现在不用了,因为前一个月手机丢了,我也没补卡。我打电话向费宝江要过钱,但他说没有钱,我俩没商量过怎么分钱的事。

第一次与罗某甲见面是在他家,当时罗某甲、卞某某、费宝江夫妻还有我在场,卞某某给了我1万元钱见面礼,这钱是罗某甲家让卞某某给的我,这钱给了费宝江,费宝江没有给我。第二次见面罗某甲又给了4万元,也是给了费宝江,这钱我没得着,我向费宝江要过,他说他拿这钱倒点木头,几天就下来再给我。罗某甲没到过我家,是住的旅馆。费宝江把这5万元钱用了,罗某甲要是去我家了费宝江就得把5万元钱还给我,这钱他没给我,费宝江就没有让罗某甲去我家,彩礼钱都是给的中间人,然后再给女方,这钱我一分都没得着,所以我和罗某甲才没有登记结婚,我上次交给河北昌黎县刑警大队的钱2万元不是彩礼钱,我不愿还给罗某甲,这5万元我没拿,我老姨夫程建奎能证明。钱给我,我才能和罗某甲结婚,钱给费宝江我没有得着 ,我就不能和罗某甲结婚了。这5万元彩礼钱是罗某甲告诉我的。我在河北昌黎县费宝江领我相了三次对象。有一家我都忘了叫啥了,有个叫万某某、再就是罗某甲。万某某主动借给我1.3万元钱,我给他写过欠条,这钱我现在还没还,我和万某某没有相成对象。费宝江和我说河北这边有好人家,所以我才去的。我去河北昌黎县那边相亲,去河北的火车票是我自己花钱买的,到后在费宝江家吃住,回来的火车票是罗某甲给我买的。我在罗某甲家时,罗某甲领着费宝江去银行取的钱,当时费宝江没让我去,我问取了多少钱,费宝江不说,说等从罗某甲家出去再说。我当时也不知道费宝江说这话啥意思。当时这彩礼钱没给我,我老姨夫程建奎就说:“这彩礼钱在费宝江那呢,这人能准成吗?”我说:“费宝江不能在这里整事,这钱不给我的话,我在这里咋结婚啊?”我当时一点都没想过费宝江能不把这彩礼钱给我。费宝江拿走的5万元彩礼钱,没有给我打过借据,就是口头上和我说的。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

(1)被告人费宝江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认定费宝江构成诈骗罪在证据上存在以下瑕疵:一是其本人以及李某甲均否认二人以假结婚为名义骗取他人钱财,缺乏主观上的犯意沟通;二是虽然诈骗罪的条文表述中没有明确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作为侵财类犯罪,依然要求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罗某甲家分三次将彩礼钱给费宝江,其中两次费宝江已将钱给了李某甲(罗某甲的证言可以证实),尽管有可能存在费宝江将钱给李某甲后二人再次分赃的可能性,但是费宝江的这一行为使得其只是介绍对象不是诈骗的辩解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再者罗某甲联系不上李某甲后,转而找到费宝江,而费宝江还到东北帮助寻找李某甲,并没有躲避行为,也可见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这5万元钱的目的,也就是说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认定费宝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是费宝江在给罗某甲介绍对象时如实的说明了李某甲的情况,说李某甲是离异而且带着一个孩子的女人,并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费宝江知情李某甲再婚的事实,尽管有证人在证言中提到过费宝江以前有过帮助李某甲介绍对象骗取钱财的“前科”,但不能就此认定此次就构成诈骗罪。综上,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被告人费宝江构成诈骗罪。

(2)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甲构成诈骗罪,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证实:一是在庭审过程中,镇赉县民政局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在2010年3月17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一直处于已婚状态。在被告人李某甲到河北相亲时,其主观上是明知自己已婚的,李某甲与被害人罗某甲相亲,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使得罗某甲家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转移了4万元彩礼钱的所有权;二是在罗某甲的陈述中提到看到费宝江将彩礼钱交到李某甲手中,而李某甲却自始至终否认有收到过彩礼钱,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罗某甲家支付了彩礼钱之后,李某甲就失去了联系,且更换了手机号码,在庭审中,李某甲辩解将三连号更换为一般号码是因为资费问题的辩解不符合常理,这一行为也强化了其非法占有该笔钱款的主观目的。以上两点足以说明李某甲的行为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3)被告人费宝江与李某甲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一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二是必须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费宝江与李某甲均否认自己构成诈骗罪,也就是从根本上否认了二人有经过事先共同商定以假结婚为名骗取他人钱财的犯意沟通。李某甲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而并无直接证据证实费宝江也知道,如果费宝江在知道李某甲已经结婚还为其介绍对象,则费宝江与李某甲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嫌疑是无法排除的,但从现有证据看,关于费宝江是否知情这方面没有证据证实,虽然二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罗某甲的财物损失,但在二被告人均予以否认,且无直接其他的直接证据能够有力证实二人系共同诈骗的情况下,认定二人共同犯罪的证据尚不足。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不予认定二人构成共同犯罪,认定李某甲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费宝江系在没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为李某甲牵线搭桥,为李某甲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了便利。被害人罗某甲可以证实费宝江将5万元彩礼钱中的3万元给了李某甲,该钱款的部分去向是明确的,剩余2万元现无证据证实究竟给李某甲没有,即便是没有给,李某甲的供诉中曾称费宝江倒腾木材借用,其从罗某甲处骗取5万元是事实,是可以确认的。故认定李某甲诈骗数额为5万元。费宝江不构成诈骗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宝江与胡侠、周显峰在明知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工负责,共同滥伐林木41.724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费宝江认为指控其盗伐林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被告人费宝江不是本地人,其一直认为所砍伐的到保镇到保村6林班6小班、6林班54小班的林木是周显峰家的,也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费宝江在主观上明知不是周显峰的而秘密非法占有,其大张旗鼓砍伐树木皆因周显峰的告知而错误产生认识,其树木出售后的汇款亦交付周显峰。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费宝江犯盗伐林木罪在定性上有误。费宝江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滥伐林木罪认定,被告人费宝江前后滥伐林木共计95.9069立方米,费宝江给周显峰的9500元钱,是卖树的钱,性质上属于赃款,应予以上缴。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费宝江在给罗某甲介绍对象时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无证据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周显峰与胡侠、费宝江共同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41.7244立方米,数量较大;被告人周显峰盗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54.1825立方米,数量巨大;被告人费宝江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54.1825立方米,数量巨大;费宝江滥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95.9069立方米,数量巨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显峰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立木蓄积量为54.1825立方米,滥伐林木41.7244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费宝江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盗伐林木罪、诈骗罪不能认定。被告人胡侠犯滥伐林木罪,已将违法所得3万元上缴,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显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1万元,一个月内缴纳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费宝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2万元,一个月内缴纳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胡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侦查机关从胡侠处扣缴的3万元上缴国库,从李某乙处扣缴的9500元及从李某甲处扣缴的2万元,返还被害人。

六、继续追缴被告人费宝江、高显峰、李某甲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国兴

代理审判员  刘佳庆

人民陪审员  刘建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琦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