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白洮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某某,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故意伤害, 2014年2月2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2014年3月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房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5日以白洮检刑诉(2014)第10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江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6日18时许,在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大青山村五社房某某家中,被告人房某某酒后,因琐事与二哥房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房某某拿尖刀将房某甲扎伤。被告人房某某扎伤被害人房某甲后,报警并协助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房某甲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证人房某乙、张某、房某丙的证言;(三)、被害人房某甲的陈述;(四)、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五)、鉴定意见。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房某某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公诉机关指控属实,当时因为喝酒喝多了才发生的事,在扎伤其二哥房某甲后,本人追悔莫及,并积极送被害人房某甲就医。本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18时许,在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房某某家中,被告人房某某酒后,因琐事与二哥房某甲产生口角,被告人房某某拿尖刀将房某甲扎伤。被告人房某某扎伤被害人房某甲后,积极协助送医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房某甲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及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2月26日19时接到房雪报案,当日在白城市中医院内将房某某抓获。
2、提取笔录。证明:提取作案用的凶器。
3、凶器照片。证明:凶器的实物照片。
4、扣押清单。证明 :扣押一把尖刀系凶器。
5、地市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证明房某某户籍信息。
(二)、鉴定意见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伤者被他人用刀扎伤,造成“失血性休克,左胸开放性损伤,左血气胸,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心包裂伤,胃贯穿伤,小肠贯穿伤,小肠系膜裂伤,左膈肌裂伤,左第6肋软骨骨折”。房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伤者被他人致伤,造成“失血性休克,左胸开放性损伤,左血气胸,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心包裂伤,胃贯穿伤,小肠贯穿伤,小肠系膜裂伤,左膈肌裂伤,左第6肋软骨骨折,右侧外踝骨折合并踝关节半脱位”。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2B、5.7.2B、5.5.2K、5.12.2D条款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F条款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房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及轻伤二级。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房某乙的证言:2014年2月26日13时左右,因为我刚从天津打工回来,我五弟房某某安排我们哥几个吃饭,我们哥几个就是在一起聚一下喝点酒。当时吃饭时有我,二弟房某甲,三弟房某丙,五弟房某某,还有我五弟老婆。我们吃饭喝酒一直到下午16时左右,吃完饭就在我五弟家唠嗑了,刚唠一会我二弟房某甲、三弟房某丙、五弟房某某因为家里的事吵起来了,打在一起,我给他们三个人拉开了,我还说了他们,我说我得回家了,要不一会没有车了。我就从五弟家出来了,都走出五弟家院子上大路上了,我就听五弟家又有人吵起来了,吵的挺厉害,我就回去了,进我五弟家我就看见二弟房某甲躺在炕上了,胸口还有血,我就用手巾捂住二弟的胸口,叫我五弟的老婆打“120”急救车赶紧上医院,打完“120”后20分钟左右就到了,把我二弟拉到中医院抢救了,经过就是这样。
2、证人张某的证言:我是房某甲的弟媳,房某某是排行老五,我是房某某的妻子。2014年2月26日13时30分许,我伯哥房某乙、二伯哥房某甲、三伯哥房某丙来我家吃饭,我丈夫房某某邀请他大哥来家吃饭,因为他大哥在外地打工,春节后才回到白城的,我丈夫的二哥年前从大连打工回来一直住在我家,我二哥和我家住邻居,在我家西院,中间就隔一道墙,他二哥也来我家一起吃饭,他们哥四个在我家东屋炕上喝酒,一起喝到大约17时左右,我把饭桌收拾完,我在西屋呆着,我丈夫上西屋穿衣服要带我和孩子走,不在这住了,他二哥这个时候从我家东屋往外走,我就听见他二哥骂我丈夫一句。他大哥和他三哥在旁边劝他二哥,说什么我记不清了,当时他二哥走到我家院里了,我们当时都在院里,我丈夫走到他二哥身前,跪下给二哥磕了个头,我对丈夫说:你干啥,你起来。我就站在我家院里喊二嫂,你赶紧给二哥整回去,他二嫂说:没人管,打死一个少一个。他二哥又进我家东屋了,我就在我家院里呆着,两分钟左右,他大哥看见我丈夫用手巾捂着他二哥的胸部,他二哥的胸部出血,具体哪出血我不知道,我丈夫让我用手巾捂着他二哥的伤口,我捂了一会有点害怕,就让他大哥捂着,我就打120了,“120”来了后把他二哥带到医院,他大哥还有我丈夫也跟着去了。
3、证人房某丙的证言:2014年2月26日晚上,我和大哥房某乙、二哥房某甲、三哥房某某等四人在房某某家喝酒,从下午3点多钟就开始喝,我们都喝了不少酒,我恍惚记得我五弟房某某在地上爬,我其他情况就记不得了,我后来就去溜达玩,直到3月9日,我才知道我二哥房某甲被扎伤了,我今天就来派出所说明情况。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房某甲陈述:2014年2月26日晚17时,我和我大哥房某乙、我三弟房某丙都在我五弟房某某家吃饭,当时都喝了不少酒。我和我五弟房某某吵起来,我要走,他在门口跪着,我当时挺冲动的,我用脚踢了一脚,当时他就急了,房某某就用脚踹我,把我脚脖子踹折了,当时我说脚不行了,我也没有防备,我不知道他从哪里拿的尖刀就扎我,扎了我一刀,扎在我前胸部,当时我就倒在地上,失血过多,啥也不知道,当我醒来后已经知道我被抢救了五、六天,我现在才清醒。当时就我俩人在场,没有人拉着,他就扎我一刀。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房某某供述:2014年2月26日下午5点多钟,我在我家请我大哥房某乙、二哥房某甲、三哥房某丙吃饭,我们哥四个吃饭,吃饭期间都没少喝酒,喝完后我们到我家院里也没做啥,我二哥就骂我,我们都是亲哥们,一个爹妈生的,我二哥就一直骂我爹妈,我大哥和我三哥也没拦着,在那看着,我媳妇也瞅着,我二哥就在那骂我,骂了我二十多分钟,我一直都没吱声,之后我给我二哥跪下磕头了,我媳妇过来和我二哥说“二哥,你放过老五吧”。我让我媳妇别管,我二嫂在旁边的院趴墙头说我二哥骂我的对,我也没说什么,我二哥边骂就进屋了,我跟着进屋了,我和我二哥进屋的时候,我大哥、我三哥和我媳妇都还在院里没进屋,我刚一进屋,我二哥杵了我一下,把我仰面杵到电视那,我二哥杵完我后就坐到炕上了,他坐那还骂我,我拿起放在电视那的削土豆苹果的小刀奔我二哥过去就扎了他胸口附近一刀,扎完后我大哥进屋看见我二哥出血了,就说打“120”,过了一会救护车来了把我二哥拉到二医院了,我去二医院送钱的时候被警察抓获了。我用刀扎房某甲时屋里没别人,我就和我二哥房某甲在屋了。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应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及轻伤的损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本案由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房某某在事发后积极对被害人送医救治,从本案侦查到审判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 (一)项及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房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人民陪审员 胡 畔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