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白洮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怡轩,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人任怡轩因涉嫌诈骗罪,2013年11月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12月10日被洮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怡轩诈骗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4日以白洮检刑诉(2014)第3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怡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任怡轩以能为他人办理上岗证、可以低价买到被查扣的黑车、可以买到汽车公司的出租车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纪某某、朱某某、曲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林某某共计人民币51,200.00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张某乙证言;(三)被害人丁某某、纪某某、朱某某、曲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林某某陈述;(四)被告人任怡轩的供述与辩解。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任怡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1,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怡轩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表示曾于案发前返还过部分钱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任怡轩谎称本人系运管处工作人员,以能为他人办理上岗证、可以低价买到被查扣的黑车、可以买到汽车公司的出租车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纪某某、朱某某、曲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林某某人民币共计51,200.00元。所得钱款被任怡轩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实任怡轩的身份信息。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丁某某陈述:我来派出所报案,我被任怡轩骗了。任怡轩是我通过纪某某介绍认识的。任怡轩以运管处稽查科工作人员身份骗的我,任怡轩没给我办事。我被骗三次。第一次以买汽车公司新下来的出租车为由骗走我人民币3000元,是在2013年9月4日中午11时10分左右,我和纪某某、任怡轩在二医院对过一家饺子馆吃饭期间,任怡轩说汽车公司下来一批出租车,问我买不,我说买,任怡轩说交3000元押金,正好我身上有钱就给他了,任怡轩说有收据第二天给我,我说行,后来也没给我收据,事业没办成。第二次以办客运上岗证为由骗走我人民币2000元,是在2013年9月14日上午10时许,任怡轩打电话问我办不办上岗证,一个证1000元,我说我和我妻子一共办两个,我到吉鹤苑邮政储蓄所取2000元在保胜市场千里马轮胎门前看到纪某某和任怡轩,我把钱给任怡轩,他说一个月就下来,一个月后证也没办下来。第三次以买运管处非法营运暂扣出租车为由骗走我人民币5000元,共计骗走人民币10000元,是在2013年10月1日上午10时许,任怡轩打电话问我买不买车,说运管处扣一台非法营运的捷达车,我要买的话到一中南门对过法院门口先交5000元,事后提车再交1000元,我说行。半小时后我和妻子刘燕开车到法院门口交给任怡轩5000元,之后事也没办成。当时没有欠条和协议,后来等一个多月事没办成,我在2013年10月12日找到他要钱,他没钱就给我打一张一万元的欠条。
2、被害人朱某某报案陈述:我来报案,我被我们车队的出租车司机任怡轩骗走5000元现金。2013年9月8日早7点左右,通过和纪某某聊天知道任怡轩能办公交公司新进的50台出租车,我和纪某某说我也想办一辆,他说帮我问问任怡轩。过一两天上午我在东北亚胡同理发,纪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他和任怡轩过来我理发的地方。我问任怡轩公交公司进的出租车怎么收费,他说你先向公交公司交4000元和身份证,公司拿着钱和身份证给你办张10万元的透支卡,我们在用公交公司进的出租车就不用再交首付了,我们开上车后每月向公司交600元,如果第二年不能把10万元透支卡还上,每月再向公交公司交1750元,直到把十万元及利息都还上。我听后说身上没那么多钱就问纪某某有没有,他说得去银行取,我说过两天还他,他说行。我就把身份证给任怡轩他俩就走了。过了十多天我把纪某某帮我垫付4000元给他了钱。10月3、4日我和任怡轩等人吃饭时任怡轩说还有一千元报名费忘了向我要,第二天我让我妻子张瑞娇去一商店天桥底下给任怡轩送了1000元报名费。大约10月中旬纪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任怡轩骗咱们呢,我们到白城市汽车公交公司打听了,没有进50台出租车这事。让我到任怡轩家楼下找他要钱,等我到时他们说任怡轩走了,给大伙借钱去了,他再也没有联系我们。
3、被害人纪某某陈述:我来报案,我被任怡轩骗了16000元,他以运管处的名义给我买出租车骗的。2013年6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我家饭店请任怡轩吃饭时他说运管处在通榆抓的黑车队长要卖给他们,任怡轩说他是稽查二科的,我问多少钱,他说6000元,我说买一台。第二天任怡轩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买,我说能买就买吧,后来在吉林银行门前我给任怡轩现金2000元买汽车钱,他什么条也没写就走了。2013年7月份一天上午8点多钟任怡轩给我打电话问我干啥呢,我说给我媳妇办上岗证呢,任怡轩开车到师专西校门口对我说他能办上岗证,我在师专西校门口给他现金1500元,他收完钱就往西走说去交警支队办事,什么条也没写收完钱就走了。2013年8月份一天中午11点多我打电话问任怡轩能不能办汽车过户,他说问问,过一会给我打电话说能办要900元,我说行,他说他在三中门口有个复印社,我去复印社找他给他900元他收完钱什么条都没写,我把身份证给他就走了。6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上午10点多钟任怡轩给我打电话说运管处的车下来了,让我把车钱交了,我问他我交1000元后我买的车什么时间下来,他说队长回来就放车,我当面给他1000元,他收完钱没写什么条就走了。9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上午9点左右,任怡轩给我打电话问我办不办汽车公司的车,说先交2000元,10月中旬左右车下来,我在铜马附近金百合道边给他2000元。隔一星期左右我问任怡轩能不能半透支卡,他说能办,我在铜马凤凰阁小区给任怡轩2000元现金。五月份一天上午10点左右,任怡轩打电话问我有没有钱他家孩子病了,我说有,我拿2000元在技术监督局门口交给他。8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上午九点多钟任怡轩给我打电话说差点钱,提升他主办上岗证,我说这是好事,在运输管理处家属楼一单元五楼西门我交给他1000元。9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上午8点左右任怡轩给我打电话说他想买台车差点钱,我说我有几百元让他来取,他到技术监督局门口我给他1000元现金。8月份一天上午任怡轩打电话说让我交给我媳妇办检车线上班钱、办工作服钱,他到师专西校万利米线和我见面后我给他现金500元。9月份一天上午10点左右,任怡轩朋友王风来给我打电话说我媳妇上班有人顶联系不上任怡轩,他说四百到五百一条,我拿1000元在十三中附近姚姚修理部,把钱交给修理部他去取的钱。8月份左右任怡轩打电话问我考驾驶的事办不办了,我说办,在保胜加油站给任怡轩800元。
4、被害人曲某某陈述:我来派出所报案,我被纪某某介绍的朋友任怡轩骗了11400元。时间是2013年7月1日、2013年8月6日、2013年9月24日、2013年10月中旬左右,2013年10月末,分别在铁一中门口、火车站西停车场、洮北公安局斜对面、十三中姚姚汽修二楼屋里、南二环途中车里。因为他给我办运管处跑线的黑车,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及他借我钱,至今也没有办成事,钱不还,打电话是关机、停机、再的换号,所以我认为他骗我了。任怡轩骗我钱多次以孩子有病、买车为由,第一次500元,第二次1000元,第三次2000元,第四次6000元,第五次2000元,有一次还我100元。任怡轩说他是白城市运管处稽查科的人,我查询过了,没有此人。2013年7月1日中午11点左右在车站西停车场任怡轩让我叫买车报名费1000元,当时我给他1000元现金,什么条也没给我打就走了。2013年8月6日下午任怡轩打电话说汽车公司有一批车卖,先交2000元报名费,我在洮北公安局门口道南给他2000元现金和我的身份证。2013年9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我在姚姚修理部修车,任怡轩打电话说运管处卖的黑车让我把剩余全款交了就能提车,后任怡轩找到我,我给他6000元。2013年10月初一天上午8点左右,我去任怡轩家给他送去2000元他给我办汽车公司透支卡的钱。2013年6月中旬一天上午,任怡轩说他朋友结婚差500元,我在铁一中门口给他500元现金,什么条也没给我打就走了,后来还我一百元。
5、被害人张某甲陈述:我来报案,我被任怡轩骗了2000元。2013年9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中午11点多钟,我兄弟张红春打电话让我去汽车公司门口,他说汽车公司卖车给下岗职工。我去汽车公司门口,我弟弟张某乙和任怡轩在一台车上,我说你卖汽车公司车多少钱,他说10万元,先交2000元定金,他说你办透支卡也可以。我听后就把我带去的2000元现金给任怡轩了,他收完钱,没写什么条就走了。
6、被害人赵某某陈述:我来派出所报案,我被任怡轩给骗了2500元,我俩都是志愿者车队的。2013年8月24日下午1点多钟,任怡轩给我打电话,给我办理上岗证,把一个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二寸一张、现金2500元交给他。我在百花商场门就看见任怡轩,我把钱、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任怡轩,他收完钱这些东西,没给我写什么条,他就走了。
7、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我被任怡轩骗了3000元,我俩一个村的。他说他能买运管处扣押的捷达车,现在也没给我买。2013年8月2日11时许,任怡轩给我打电话让我把车钱3000元给他,十天左右提车,我在铜马十花道南把钱给任怡轩。后来我看任怡轩没给我买车觉得他在骗我,事隔两个多月我去他家,我说你任怡轩骗我,他说没骗我,我让他给我写的条,他给我写了个条。
8、被害人郑某某陈述:我来报案我被任怡轩骗了,我是通过牛铁汉认识的任怡轩。2013年5月11日八九点钟,牛铁汉打电话说任怡轩给我办上岗证,牛铁汉把我拉到第三中学东侧一个照相馆,介绍我认识任怡轩,说他能办上岗证,我把我带去的1200元交给任怡轩,他收完钱没给我打条。到现在也没给我办上岗证,钱也没还。
9、被害人林某某陈述:我被任怡轩骗了1100元,我是通过蔡洪伟认识的任怡轩。2013年9月中旬,我到蔡洪伟家看见任怡轩,我说我想办上岗证,他说能办需要1100元,我交给任怡轩现金1100元,他收完钱什么条都没写就走了。
(三)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乙证言:我与任怡轩都是志愿者车队的,任怡轩对我说他卖汽车公司车,他找人能办便宜点,定金2000元,我与我哥张某甲说这件事,我哥说他买,他交的钱。2013年9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中午11点多钟,任怡轩当时给我打电话,让我快点找我哥交钱,要不人家下班了。我去了,在汽车公司门口看见任怡轩,他让我上车等我哥张某甲,我哥来之后,把现金2000元交给任怡轩,他收完钱没给我哥写什么条就走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任怡轩的供述:我骗了朱某某、曲某某、丁某某、纪某某。朱某某被骗5000元人民币、曲某某被骗11400元人民币、丁某某被骗10000元人民币、纪某某被骗15000元。
(1)、 我和朱某某是白城市“志愿者”车队开出租车认识的。2013年大约9月10日,在白城市芦苇局门前朱某某交给我4000元钱,因为我对朱某某讲白城市汽车公司新进一批出租车,我能帮他买车,而且便宜,而后朱某某就同意了。第二次是9月末,我对朱某某讲买车需托人,吃点饭,而后朱某某到白城一商店门口又交给我1000元钱,朱某某一共交给我5000元人民币。我不能托关系、也没关系买便宜车,只是以这个借口想骗朱某某点钱。
(2)、我和曲某某是通过养出租车认识的。我对曲某某讲我养出租车,而且我是运管处稽查二科的工作人员。而后曲某某就求我买运管处直扣的黑车,我说行。他在大约2013年8月6日在火车站先给我1000元钱,又在10月中旬在十三中附近给我6000元钱,总计7000元钱交给我买运管处黑车。我不是运管处稽查二科的工作人员,对他这么讲就是想骗他钱,让他相信我。还有就是我对曲某某讲买汽车公司的出租车,他也同意了。今年9月24日在洮北区公安局那他交给我2000元钱,我对他将这钱是买车的报名费,10月末在南环附近曲某某又交给我2000元钱,是办理汽车公司透支卡的费用,总共我收取曲某某11000元左右。 我不能办汽车公司所谓的透支卡。
(3)、我和丁某某是通过朋友纪某某认识的,第一次是今年9月4日中午在二医院附近一家饺子吃饭,我对丁某某讲汽车公司进一批出租车,我能买到。丁某某讲他买,我说那交3000元押金,丁某某同意当时把钱就给我了。第二次9月14日上午10点多,我对丁某某讲办不办客运上岗证,一个证1000元。丁某某讲他办两个,给他媳妇办一个,在保胜市场附近丁某某交给我2000元钱。第三次是10月1日上午,我对丁某某讲买不买运管处黑车,丁某某讲买。我说那先交5000元钱,丁某某在法院门前,交给我5000元钱。 我对他讲我是运管处稽查二科的,他就相信我说的话了。我给丁某某写了收据,他找多次,因为我骗他钱了,他在我家找到我让我给他写的欠据10000元。
(4)、我和纪某某是养出租车认识的。今年6月份我对纪某某讲买不买运管处黑车,当时他认为我是运管处稽查科的,他说买。在吉林银行门口纪某某交给我2000元钱,拿完钱我就走了。第二次大约7月份哪天记不清了,我对纪某某讲我能办上岗证,纪某某讲他正想给他妻子办个证,在白城师专西校门口纪某某交给我1500元钱。第三次是8月份某一天中午纪某某给我打电话想办汽车过户,我说行,他在三中门口给我900元钱,我收完钱就走了。我没给纪某某办理汽车过户。今年6月份某一天,我对纪某某讲运管处车下来了,先交1000元钱,提车时再交车款,纪某某在他家楼下交给我1000元钱,我拿钱就走了。还有9月份某一天我对纪某某讲买不买汽车公司的出租车,纪某某讲买,他在铜马附近交给我2000元当订金。今年5月份一天中午,我以孩子生病为由向纪某某要了2000元钱。8月份我给纪某某打电话说办事差点钱,在运管处附近纪某某又交给我1000元钱。其他的记不清了,总计15000元钱。以上都没有协议。我清楚这是违法行为。我所骗的钱修车和家里花销了,现在这些钱都花没了。我给朱某某买车纪某某在芦苇局门前交给我4000元,算朱某某交给我的。8月份一天上午在师专西校万里米线纪某某交给我500元办他媳妇检车线上班钱,没打条。
(5)、我是通过志愿者车队张某乙认识的张某甲,他俩是哥俩,我骗张某甲2000元现金。2013年9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与张某乙在汽车公司门前,张某乙给张某甲打电话让张某甲来我俩呆的地方,张某乙问张某甲买不买汽车,张某甲说买,我与张红春说让张某甲交给我现金2000元,张某甲当时交给我2000元我收完钱没给他们写什么条我就走了。
(6)、我与王某某一个村的互相认识。我说能给他买运管处二手车。2013年8月初一天中午10点多,我坐出租车去铜马十花道南看见王某某,他说买车我说行,他给我买车钱3000元,我收完钱告诉他听信,没给他写条我就走了。过一两个月王某某找我说车不整了,让我把钱给他,我说我准备钱,我给他写3000元欠条。过20天在鹤翔宾馆运管楼下给王某某500元,过几天一天上午9点多,王某某去我家我给他现金500元,他收完钱就走了,我在欠条上也没改。
(7)、2013年5月11日上午八九点钟,牛铁汉开出租车拉他一个朋友郑某某,牛铁汉说有一个办上岗证的,我说行我开出租车呢,我与牛铁汉在市第三中学东侧一个照相馆屋里给我介绍郑某某,说给他办上岗证,我说你交1200元,他给我1200元,我没给他写什么条。
(8)、2013年9月中旬一天上午11点左右,蔡宏伟给我介绍一个男的说给他办上岗证,我说你交1100元,第二天上午11点多他在二商店附近给我现金1100元,我收完钱就走了,没打什么条,一分钱也没还。
(9)、我通过志愿者车队认识的赵某某。以前说不认识我说差了。2013年8月24日下午1点多钟,赵某某给我打电话办上岗证,我在百花商场门前看见赵某某他交给我2500元,他把他身份证、照片给我,我收完钱就走了,没写什么条。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怡轩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任怡轩本人亦供认不讳。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任怡轩提出案发前返还过被害人部分钱款的观点,被告人未提出相关证据佐证,被害人亦否认,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怡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累计数额51,200.00元,属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怡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审 判 员 刘 君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