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51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白洮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男,1990年8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大安市人,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13年6月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中显,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纪某盗窃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4日以白洮检刑诉(2014)第2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及辩护人刘中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9日晚,被告人纪某伙同王某、苗某某,在到保镇一棵树附近盗窃中国联通通信电缆线165米,造成300多户电话通信、宽带中断。损失价值3852.42元。

2013年2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纪某伙同王某、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前五间屯南水泥路边盗窃联通公司通信电缆270米,造成300多户通信电话、宽带中断,损失价值6304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纪某的供述与辩解;(二)被害人单位报案;(三)证人证言;(四)鉴定意见;(五)书证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盗窃通信电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纪某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刘中显的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定性正确。二、被告人纪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三、被告人纪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事由。被告人纪某没有交通工具与作案工具,没有参与销赃,出于为朋友帮忙的目的参与盗窃,而且同案人员曾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被判处过刑罚。因此,被告人纪某系从犯;四、被告人纪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纪某伙同苗某某、薛某某、王某(均另案处理),于2013年1月9日和2013年2月4日有分有合先后串至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一棵树、前五间屯附近,盗窃中国联通公司通信电缆线总长435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156.42元。作案车辆吉A75K95号黑色红旗轿车一辆及黑色奥迪A6轿车一辆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罚没,上缴财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2011年9月19日协议书。证明:刘某某将一台黑色红旗牌吉A75K95的轿车以9000元价格卖给苟某某。

2、中国联通白城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到保支局太平村模块局至前五间屯正在使用300对通信电缆被盗270米(6空),直接经济损失13500元,并造成300多户用户通信电话(宽带上网)中断13小时。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出具被盗电缆情况说明:

(1)、我公司到保支局一棵树村方向300对电缆于2013年1月19日24点20分被盗走165米、造成300多用户电话、宽带障碍,直接经济损失8,250.00元。

(2)、我公司到保支局太平村方向300对电缆于2013年2月4日24点被盗走270米、造成300多用户电话、宽带障碍,直接经济损失13,500.00元。

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2013年2月4日领料单:1月17日德顺支局成四家子村被盗400对185米,1月19日到保一棵树电缆被盗。

5、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2012年12月13日领料单:2012年12月5日到保车力西200对247.5米。

6、2013年02月04日发还清单。证明: 返还联通公司被盗电缆长300米,切断成6段。

7、红旗轿车、奥迪A6罚没清单。

8、纪某指认车辆照片。

9、纪某户籍证明。

10、被告人的辩护人出示大安市中医院于2013年10月10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纪某于2012年受聘于大安市医院收款处,在院工作认真,一贯表现良好。

(二)鉴定意见

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

2013年1月19日被盗电缆300对52% 165米,价格3852.42元。

2013年2月4日被盗电缆300对52% 270米,价格6304.00元。

以上两项总价值:10,156.42元。

(三)辨认笔录

1、2013年11月8日辨认笔录。王某辨认出5号就是在2013年1月份收购被盗电缆的人。5号为肖某某。

2、2013年11月8日辨认笔录。苗某某辨认出6号就是在2013年1月份收购被盗电缆的人。6号为肖某某。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薛某某证言:我在2008年因为破坏公共电信设施被黑龙江依兰县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7月份释放的。刑满释放后我没有和王某、纪某等人参与过盗窃通信电缆。苗某某这个人我不认识,也没有听说过这个人;王某是我在2007年在大连认识的,2008年破坏电信设施时的同案。纪某于2012年10月份在我开的歌厅当过十多天的服务员,孙某某是我姨夫孙某甲家的弟弟。曲某某2012年我歌厅开业后不长时间认识的。现在有证人指认一台奥迪A6轿车为我所开去的,说我参与了作案,我不承认。

2、证人王某证言: 我参与过盗窃电缆,有一次是我和苗某某,还有纪某,纪某是我叫去的,我们开了我和苗某某的车去的,还是苗某某妻子领我们去的地方,都是到保镇附近的农村,我们到那后偷了不多,看到来车了,我们三个就直接走了,回去直接到的长山屯那家收购站卖的,我联系的收购站,卖了大概一千多元钱,我们几个把钱分了,给纪某几百元钱记不清了。还有一次就是我们被发现的那次,这次是我和薛某某、纪某去的,就是到苗某某妻子领我们去的到保镇的农村那偷的,刚装满一个车的就被发现了,两台车都没有开出来,之后薛某某找大成来接的我们。我就知道长山屯有一个收购点,新庙还有个收购点,都是一家的,长山屯的收购点是一家三口人,叫什么不知道,新庙的那个是长山屯收购点的男子的父亲,这两个地方都送过电缆。每次去的都是跟长山屯收购点的男的联系,电话记不清了。收购点的人知道电缆是从哪弄来的,后来那个收购点的男子问过我,说你们从哪整来的这些电缆啊,我说是偷的,他说可别出什么事啊,我说没事,都是在外地偷的,我就跟收购点这个男的自己说过。

3、证人苗某某证言:我因盗窃电缆的事被抓的。我参与盗窃电缆都是2013年1月份左右的时候,具体记不清了。同案有王某、纪某,还有一个叫海城的人,大名不知道叫什么。每次都是偷三空到四空左右,每空就是两个电线杆的距离,大概50米左右。有一次是2013年1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晚上6点左右的时候,王某给我打电话,说叫我到白城市找他,他当时在车站后面的大众旅馆等我,我就知道是准备偷电缆了,然后我就去找的王某,当时王某和纪某、海城在一起呢,在那呆到晚上11点多我们四个人才去的,王某开白色捷达车,我坐王某的车里,海城开他的奥迪车,纪某坐在海城的车里,海城开车在前面,直接开到青山镇粮库附近,到那后大概是12点左右了,在那我们呆了半个小时左右,看看周围的情况,没发现情况我们才动手,我们选好一处地点后,我们几个人是轮流爬电线杆上去用钢锯锯电缆的,然后在下面的人就把电缆卷成一圈,往车里后备箱里装,我们偷了几空我记不清了,偷完大概是第二天凌晨两点多了,之后我们开车往长山屯走,大概四、五点钟到的,我们把电缆卖到长山屯的一家废品收购店了,卖了一千六、七百元左右,我们几个人平均分的这些钱。第二次大概隔了一、两天的时间,晚上6点左右的时候,王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大众旅馆等我呢,我就知道是偷电缆去,还是王某、纪某、海城他们三个在那,我们睡到11点左右,王某开的白色捷达,海城开的黑色奥迪,我们几个去的到保镇砖厂附近,我们也是轮流爬电线杆上锯的,偷了几空记不清了,偷完之后我们直接去的长山屯卖到上次卖电缆的那家废品店了,大概卖了四千元钱,我们几个人平均分的钱。第三次大概也是隔了一、两天的时间,王某给我打电话,说叫我开车去,我就开我和王某换的白色捷达车去的大众旅店找他们,当时王某和纪某在,海城有事没有来,在旅店等到晚上11点多,王某开黑色红旗车拉着纪某,我开捷达车拉,王某在前面领着我,我们去的到保镇五间房屯附近的大地里,到那后等了一会没人我们就开始偷了,偷了几空我记不清楚了,偷完之后直接到的长山屯的那家废品收购站,但是我们送到长山屯南面新庙那了,也是这家人收的,卖了三千二百元钱左右,这些钱我们平均分了,又隔了两天左右,王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大众旅店,我到那后就王某自己,我俩开两台车去的,王某开的红旗车,我开的捷达车,也是到保镇五间房屯附近的大地里,待了一会我们就开始偷,偷了几空记不清楚了,偷完之后我们就去的长山屯了,直接到的废品收购站就卖掉了,这次也是送到新庙那的废品收购部卖的,卖了四千元钱左右,我和王某平分了,第五次大概隔了两天后,王某给我打电话,我就去的大众旅店找的他,当时他和纪某在旅店,我们等到晚上11点左右去的,王某开红旗车拉的纪某,我开的捷达车,我们到的到保镇五间房屯,到那后把车停下来,我跟王某说今天不想干了,他问我怎么了,我说心有点不舒服,之后我就开车回去了,王某和纪某偷没偷我就不知道。我们每次都是卖给长山屯的那家废品收购站。我听说是薛某某联系的,具体怎么回事我不知道,第一次去时是海城给收购站打的电话联系的,每次去之前我们都给收购站打电话。他们心里应该知道,因为我们每次去的时候都是早上四、五点钟的时候就去了,那是还没亮天呢。每次都是一对父子收的,叫什么名字不知道。

4、证人肖某某证言:在2013年1月份左右我没有收购过电缆,我家废品收购点不收电缆,我家的废品收购店是2013年5月份搬到现在的地方的。以前的位置在长山镇化厂31号楼楼西了。我家废品收购店没有改过名字。我父亲肖某甲在新庙,现在呆着呢。我父亲以前也收废品,是在2012年8月份时候不干的。我父亲收购店在新庙道北一粮库墙外,叫李红废品收购店。没有收购过电缆。

5、证人孟某某证言:我是联通白城分公司到保支局的工作人员。2013年2月4日早上2点左右,到保镇太平村附近联通电缆被盗的事我知道,当时我去现场了。被盗的电缆型号300*0.5C,被盗300米左右,我的手机报警,报警地点是太平村前五间方向,我就联系我单位的苗某甲,他开车拉我去报警地点,同时他打电话报警,我俩过了前五间屯就看见屯南一百米道东有两辆车和四、五个人,车在靠道东停着,车头都冲南,当时两辆车灯都没开,我看那几个人正往车上装电缆,苗某甲开车继续向前行驶,离他们五十米左右,那几个人都上车了,两辆车一直往南开,我俩开车到两辆车停车的地方,发现电缆都不见了。苗某甲就在后面一直追,到前二龙林场时,那两辆车停下来,苗某甲把车停在他们后面20米处,我看见后面那辆车是一辆奥迪,车牌是吉J37135,前面的车没看到是什么车,奥迪下来三个人,我和苗某甲也下车了。开车的司机问我们干什么,苗某甲说今天就来抓你们,那几个人又都上车了,苗某甲开车继续追,又开了50米奥迪车又停下来,我俩也停下来,那几个人下车,开车的司机跟我俩说别追了,商量商量,我给你们点钱。这时我俩才知道他们的车开不出去了,车陷那了。苗某甲说不行,今天必须抓你们,你们这都偷多少把了。对方一看商量不行,那个司机就说:让你们抓。“就追我俩要打我两,当时三、四个人追我两,后来我看见司机拿了一把刀,其中还有一个拿了一把一米左右的斧子,跑了三十米左右的时候,苗某甲就拿出电话假装打电话说,你们到哪了,到一棵树了,他们追我们呢,你们快点过来吧。那几个人听见我们打电话就不追了,又回到奥迪车那,我俩继续跟他们,往回走50多米就听见有人跑,我俩怕他们人多手里还有工具,就没敢跟他们。我们在一棵树村等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我们上了派出所的车,到刚才停车的地方,看见苗某甲的车和奥迪车都在哪停着呢,人都不知道哪去了。

6、证人曲某某证言: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反正是今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我是去过白城市。我去接人,接的薛某某、王某、纪某三人。我在“新动感地带”歌厅帮忙,歌厅关门后我在歌厅睡觉,大约二点左右二嫂(我平时管薛某某叫二哥)给我打电话,电话里她说:“你二哥在到保,你快点打车去接一下,他们回不来了。”我挂电话后就给一个出租车司机打了电话,这个司机接电话后就开着他的比亚迪轿车来歌厅接的我,然后我们俩开车走高速去的白城市到保镇,在到保高速出口我俩接到薛某某、王某、纪某三人,然后我们又走高速回来的。(经辨认照片),这里5号人员是我当天凌晨打车去白城到保镇接的薛某某。

7、证人王某甲证言:2013年2月4日开出租车到白城到保接过三个人回到长山屯“新动感地带”歌厅。(经辨认照片)辨认出4号薛某某就是当天接回来的“新动感地带”歌厅老板。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纪某的供述:我因为伙同他人盗窃电缆被公安机关传唤,我的同案有王某,黑龙江省的,我平时叫他伟哥,30多岁,二哥,外号“小馒头”,他家是长山开“动感地带”歌厅的,苗某某是九台的,我一共参与三起,最后一次是2013年2月3日晚上,我去长山看伟哥,他说晚上干点活,我就明白晚上要偷电缆,晚上10点多“伟哥”开老款红旗轿车拉着我,二哥给我们打电话,联系后在大安见面,他当时开一辆黑色奥迪A6,然后我们三人开着两辆车往白城方向开,大约12点以后在快到白城的一个农村,具体地点我不知道,二哥的车在前面带路,应该是他事先踩好点了,到偷电缆的地点他们二哥穿上脚扣子爬到电线杆上剪电缆,然后我在下面用绳搭后拽电缆,当天我们偷了不少段,我记得我们去的两辆车的后备箱都盘满了电缆。我们准备离开的时候后面追来一辆轿车,我当时和王某开红旗轿车在前面,二哥开奥迪在后面,后来奥迪唔到雪地里了,王某让我看看,我下车王某开车先走了,我就往大地里走,后来王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让我往高速那边走,去高速等他。我到高速路边后看见王某在那等我,后来二哥也来了,我们三个在高速路边等了一会,大安的曲某某打了一辆车来接的我们,我们上车就回大安了,之后再也没出去偷过电缆。曲某某是二哥找来的,二哥跟他说车撞了,让他来接我们。我们当天没持械威胁后面追上来的人。

第一次是距离2月4日案发那天大约一个月左右,王某给我打电话找我,说没钱了去干点活,我就跟着去了,他当时开的红旗轿车接的我,开到白城周边一个农村,他带我看的电缆,说就偷这个东西卖钱,我同意了。当天晚上因为道边过往的车多我俩没偷成,第二天回大安我朝他要钱,说没钱回家,他给我一百元,说跟着跑一晚上,就当是路费,这是第一次我跟着去,从那以后我就知道他是干这个的。

第二次是那之后大约半个月左右,王某给我打电话,说没钱,干点活去不。他开红旗轿车来接的我,然后我俩去大安接的“喜哥”。我们三人开车到白城周边的一个农村,到地方后我们三人下车,王某和喜哥穿脚扣子爬到电线杆上把电缆剪断,我在下面用绳搭后拽电缆,具体偷了多少不知道,反正当时红旗轿车后备箱都装满了,我们才开车往回走,到大安后我就下车了,他们二人往松原方向开去卖电缆了。第二天王某回来后,我们二人一起吃饭,王某花的钱,饭后给我四百,钱被我吃喝花了。作案车辆一共两辆,一辆是老款红旗轿车,另一辆是老款奥迪,车牌号我不记得,2月4日凌晨都被我们丢弃在案发现场被人追赶的路上了,另外还有一个手据,脚扣子,那些作案工具两个车里都有,谁拿的我也不清楚。2月4日案发后当天我就回大安了,“二哥”直接回长山了,王某说回黑龙江看他爸,之后我就和他们没联系了。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应予以支持,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纪某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纪某平时表现良好,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纪某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但辩称被告人纪某属于从犯的观点,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通信电缆两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156.42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君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人民陪审员  张 宇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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