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白洮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白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3月26日由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凯,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某妨害公务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12日以白洮检刑诉(2014)第10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辩护人孙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5日10时许,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在执行拆除违法建筑时,遭到被告吕某某暴力阻碍,致使拆除工作无法进行,并造成城管执法人员周某某、李某某、吕某甲、于某某受伤住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马某某、马某甲的证言;3、书证;4、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吕某甲、于某某的陈述。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辩解:2014年3月25日的上午,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拆迁,问是不是有我家。我到现场后看见铲车铲我家房子,我盖房子的时候是城管跟规划不让盖房子,我是找人盖的房子。盖完之后找不到人,我就没办房本。城管拆我家的房子事先也没跟我商量。我的房子都盖了25年了,也没给我补偿。我当时拿锤子是怕挨打,没有打城管队员,在这之前城管也没有说要拆迁我家房子,也没有什么文书。我家的房子的产权人是我前妻高某某。我当时也不知道是要拆除我家的主房还是副房。
辩护人孙凯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一是行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前提,如果不符合规定,其具体行为则无效。该争议房产属于被告人的前妻所有,由被告人吕某某居住和看管。行政相对人应是被告人的前妻,而不是被告人,故辩护人认为吕某某是否构成犯罪是值得商榷的。二是用锤子和砖头暴力殴打致使被害人受伤住院是缺乏证据的。辩护人只看到了于某某的诊断书,不能证实该伤情是吕某某造成的。在一个场合上,分别发生了两次冲突,到底是谁哪次形成的,谁形成的,无法得知。关于被告人吕某某的主观故意,城管人员并没有说推的就是副房,而不是主房,吕某某为了防止住房被推,也是情有可原的。到底谁先动手打仗的,仅凭城管部门的一面之词我认为还是值得斟酌的。城管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他们在出示证言时会偏颇于公正。为何没有取旁观群众的证言呢。现在没有查清缘由,在没有查清谁先动手的情况下认定吕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欠妥。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10时许,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在执行拆除违法建筑时,遭到被告人吕某某暴力阻碍,致使拆除工作无法进行,并造成城管执法人员周某某、李某某、吕某甲、于某某受伤住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被告人吕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4年3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3、白城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公告。
4、白城市规划局文件白规报字[2013]37号,白城市规划局关于违法建设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报告。
5、白城市规划局具备强制执行人员名单。
6、白城市人民政府文件白政发[2012]10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7、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四季华城C区15户违章建筑实施方案(预案)。
8、四季华城三月二十五日C区扒除表。
9、城管执法人员周某某、李某某、吕某甲、于某某在白城中医院的诊断书。
10、事发现场情况照片四张。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某证言:2014年3月25日上午,白城市政府拆除电大西侧几户违章建筑,我们和规划局、城管等部门综合执法拆除违章建筑。在执法过程中,有一个拿锤子的人将城管执法人员给打了。具体是怎么引起的我不知道,我只看见那个人被城管人员围住,这个人就拿锤子乱抡。我只听说城管执法人员吕某甲被打伤了,是否还有别人受伤我不知道。
2、证人马某甲证言:2014年3月25日10时许,我们规划局和城管、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拆除违建,吕某某是违建户,我们已经依法做了认定,并限期其拆除违建,由公证部门做了公证,对其公告的时间是2013年6月份。当时拆除现场很多人,当我们拆除吕某某的违章建筑时,我就听见拆迁户与负责拆迁的城管队员发生了冲突 ,有一个男子与城管队员撕扯,后来拆除第二户时又发生了冲突,有群众向房顶扔砖头,后来就不拆了,因为我一直在外围,详细情况不清楚。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14年3月25日10时许,我们城管联合各部门执法负责拆迁保平一社违建,在拆除吕某某家违建后,接着拆迁时吕某某就冲进拆迁现场,我就过去拖住了他,他挣脱开,从怀里拿出一个40公分左右的锤子打在我的手上,我一看就往后跑,他上来一锤子又打在我头戴的头盔上,我被打后就跑开了,我回头看时,见他拿锤子又向李某某书记打去,打在了李书记的肋部。我们城管队员把他控制住,后来他就倒地了,他的锤子也被我们的人给拿走了。他又从地上捡起砖头,我们抱住他,他把砖头砸在我的脚面上了,但我的脚没有受伤。我们拉开警戒线拆迁违建的下一家,他们就都被挡在外面了,后过了20多分钟,又有5、6个女的就往里冲,还骂人。我们就阻挡,然后这些人就往里扔砖头。这时吕某某又从地上捡起砖头,被我抱住抢掉了,他又从地上捡起砖头扔过来,打在我的头盔上了,把我打晕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4年3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我们在白城市四季华城西区拆迁违章建筑时,被违建户吕某某打了。吕某某用锤子打在我的左侧肋骨,现在肿了,喘气疼。吕某某是保平一社的违建户,50多岁,男性。还有城管队员周某某受伤了,也是被吕某某用锤子打的,具体打在哪个部位,我没看清。
3、被害人吕玉平陈述:2014年3月25日10时许,我们拆除保平一社违建,在拆除违建户吕某某的第二家,吕某某就冲进拆迁现场,拿个锤子与周某某发生了冲突,锤子打在了周某某的手腕上。他又冲向李某某,锤子打在了李某某的左侧肋骨。这时被人控制住并抢走了锤子。这时因为天热,我就把头盔摘了,当时我在现场指挥,这时吕某某在地上捡起一个砖头一下子打在我的头顶,我就有点晕。吕某某被工作人员清出了现场。在我指挥拆除蔡某某家时,吕某某拿起砖头又打在了周某某头部,他又扔砖头打在于某某左腿后下部,周某某和于某某就都离开了拆迁现场。
4、被害人于某某陈述:2014年3月25日10时许,我们城管局在四季华城西区执行拆除违规建筑现场时,我被违建户吕某某用砖头打伤,我伤在左脚后下部,现住院治疗。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吕某某供述:2014年年3月25日9时许,我二舅哥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来拆迁房子了。我就骑电瓶车去了现场,当时我看见我的房子已经被铲车把前院房推了,主房没推,我就气坏了。我就进屋拿了一把锤子,锤子40公分,一头平一体尖,我拿着锤子就冲到了拆迁现场,我看到穿制服的城管,我就抡锤子冲他们抡去。当时城管人多,具体打到谁我不清楚。后来我被人按倒了,他们打我,我胸部左侧很疼,我就从地上捡起砖头朝城管队员扔去,具体打到谁我不清楚,我都不认识。后来城管队员抓住我。他们拆老蔡家时,城管队员把我放开了,我就从地上捡起砖头把铲车的玻璃砸碎了,我看见有拆迁人员上了老蔡家屋顶,就朝他家房顶扔了三、四个砖头,别人谁扔了我不清楚。锤子被城管队员拿走了。
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1、白城市人民法院(1992)白法东郊民调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2、原告高某某起诉被告白城市规划局的行政诉讼状一份。
3、所有人姓名为高某某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一份(复印件)。
4、(2014)白洮行初字第9号行政诉讼传票一份(复印件)。
辩护人提交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吕某某与其前妻高某某已经于1992年9月4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且就行政拆迁一事高某某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公诉人质证认为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行行政拆迁任务时,采用暴力方法干扰执行,造成四名城管队员受伤,使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行任务当天一系列的执行任务均受到阻碍,社会影响恶劣。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行政机关在执法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被告人采用暴力阻碍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公诉意见应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吕某某拒不认罪,否认殴打执法的城管人员,对受伤的城管人员未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二十二天。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君
审 判 员 张恩友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