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51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381刑初6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10月1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6日对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第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5月20日,董某某(刑拘在逃)伙同孙某某(刑拘在逃)先后在公主岭市某某镇街里一个二楼门市房和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某某小区一楼门市房的“某某文化宫”内,开设以“百家乐”、“打渔机”、“鬼谷者游戏机”形式赌博的赌博场所,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负责资金结算,每天早上给赌场提供本金,晚上赌博结束后负责赌场输赢情况并收回赌资余额,并负责给所雇员工发放工资。2015年5月20日15时许,治安大队民警在范家屯镇某某小区一楼门市房的“某某文化宫”内将参与赌博的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抓获。经公主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2015年5月20日,公主岭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公共安全队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某某小区一门市房内,查获两组台式及五台游戏机(详见图)是赌博机,鉴定台数为二十七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查询,鉴定意见,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认罪、悔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  刘思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译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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