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50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5)公刑初字第70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人杨某某,男,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8月2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8月2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在公主岭市火车站东面桥洞子的西侧人行道由北向南行走时,与由南向北行走的齐某某相刮碰,双方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用拳脚将齐某某面部、腿部打伤。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面部损伤致右侧眼眶内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下肢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诉称,在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0 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诊断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的诉辩理由后认为: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经济损失的问题

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7246.28元〔其中:医疗费3 212.84元,伙食补助费为 1 800元(100元/天×18天),护理费为2 233.44元(18天×124.08元/天×1人)〕,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退休工人,其未向本院提供误工证明,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营养费因没有明确医嘱,故对此请求亦不予支持。

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被告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自首、坦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

三、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各项损失7 246.28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马俊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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