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桂金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50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381刑初7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桂金,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盗窃,于1981年被少年劳教三年;因殴打他人,于1992年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1996年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1996年3月25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再因盗窃,于1998年8月2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6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2月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第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桂金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桂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桂金在公主岭市鸟市盗窃李某鸟笼一个和鸟一只,经鉴定,被盗鸟笼价值人民币30元。

2015年2、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桂金在温州商城二区西南角某某裙房水果店门前盗走隋某某饮料一箱,经鉴定,被盗饮料价值人民币36元。

2015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桂金在公主岭市温州商城三区东门某某裤行,将常某某商店门口的裤子一条盗走,后被失主发现后追回。经鉴定,被盗裤子价值人民币39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桂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桂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某、隋某某、常某某陈述,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查询,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桂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桂金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桂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悔罪,所盗部分财物已返还失主等情节,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桂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  刘思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钰杭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