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47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 吉0191刑初第23号

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明明,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及居住地榆树市。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柳惠君,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明明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初,被告人胡明明为非法牟利,购买“伪基站”设备,利用京NH7097号轿车装载,驾驶该轿车在长春市东环城路、世纪广场、净月大街、西部快速路沿线等地群发短信共计30余万条,从事非法短信息运营活动。经检测,胡明明持有的“伪基站”设备能在935MHZ至960MHZ频段内发射部分频点,各发射信道中心频点同GSM移动通信系统所用频率相同;手机接入(发送短信息)功能验证通过;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无线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胡明明使用的伪基站影响用户数量27108人、影响每个用户时间长约8秒、总用户影响时间长为60小时。2015年9月7日,公安机关将胡明明抓获,将其使用的“伪基站”设备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明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捕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无线电发射设备现场测试报告、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户籍信息、被告人胡明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明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明明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时间较短,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明明的辩护人提出胡明明系初犯、偶犯,能够自愿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胡明明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明明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扣押的一台伪基站发射机箱、一套伪基站发射电线、二块电瓶、一部伪基站发射手机等伪基站设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杨海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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