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46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吉林省白城市人,住白城市。因涉嫌抢劫,2014年12月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4年12月1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辩护人汤长春,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抢劫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7日以白洮检刑诉(2015)第3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辩护人汤长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梁某某到白城市铁路市场附近的如意超市与扈某某、赵某某等人玩牌,因当日自己输钱便怀疑扈某某与赵某某在玩牌时作弊。2014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如意超市后看到扈某某、赵某某二人正在超市的麻将机上与他人玩牌,遂到超市厨房取来一把菜刀威胁扈某某等人,抢走扈某某、赵某某麻将机上300多元现金以及扈某某的手包(内有现金5000多元)和两部手机。被告人梁某某在抢得被害人财物后便离开超市,超市老板随即追出,并将被告人梁某某劝回超市,被告人梁某某将所抢财物放回超市后离开。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闵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三)、被害人扈某某、赵某某的陈述;(四)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五)、鉴定意见。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6804.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梁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2014年11月1日,我在我同学开的麻将馆与他人玩牌,第二天我同学告诉我与我玩牌的两人使诈赢我的钱。11月3日我去麻将馆让这两人把赢我的钱还我,我生气就拿菜刀让他们还钱。我把桌上的现金还有其中一人的手包拿出超市了,但是我同学叫我说这两人要告我,我当时就马上把钱和手包送回麻将馆了。我不认为我构成抢劫。

辩护人汤长春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案发当日的行为是为了自己要回所输的赌资,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没有抢劫的动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抢回所输赌资的,不应以抢劫罪论处。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梁某某到白城市铁路市场附近的如意超市与扈某某、赵某某等人玩牌,因当日自己输钱便怀疑扈某某与赵某某在玩牌时作弊。2014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如意超市后看到扈某某、赵某某二人正在超市的麻将机上与他人玩牌,遂到超市厨房取来一把菜刀威胁扈某某等人,抢走扈某某、赵某某麻将机上300多元现金以及扈某某的手包(内有现金5000多元)和两部手机。被告人梁某某在抢得被害人财物后便离开超市,超市老板随即追出,并将被告人梁某某劝回超市,被告人梁某某将所抢财物放回超市后离开。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扈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高某某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除了要求行为人劫取的财物不能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外,还要求行为人抢回自己所输赌资的行为必须发生在赌博活动当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事后抢回赌资的行为,无论是否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的范围,均应当构成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是在赌局散了之后的第三日又返回抢走所输赌资,应当认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应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的观点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赌局结束后第三日,返回赌场持菜刀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前即已全部返还赃物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恩友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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