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波周金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46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白洮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海波,居民身份证号码×××,吉林省白城市人,住白城市。被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金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吉林省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关鑫,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海波、周金龙诈骗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4日以白洮检刑诉(2014)第2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海波、周金龙及被告人周金龙的辩护人关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赵海波和周金龙以承包耕地给李某某为由,先后三次从李某某手中总共骗取现金人民币146,200.00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赵海波、周金龙的供述和辩解;(二)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三)书证。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海波、周金龙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46,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海波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周金龙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周金龙的辩护人关鑫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没有异议,就公诉机关指控的二被告人的诈骗数额为146,200.00元有异议,有一笔43,500.00元的承包地款被害人李某某没有实际支付给二被告人,不应计算在二被告人的诈骗数额中,应当在146,200.00元予以扣除。二被告人表示给被害人补偿,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赵海波和周金龙夫妇以承包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保安村的耕地给李某某为由,在土地所有人赵某乙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谎称耕地为其所有,制作虚假合同等手段先后三次从李某某手中骗取现金人民币193,000.00元,后被害人李某某准备耕种时发现“承包”的土地已被别人耕种,经了解土地的原主方知被骗,在找周金龙夫妇时发现被骗取的现金已被二人挥霍,后二人把自家的六亩地承包给被害人李某某十三年作为赔偿,折合赔偿款46,800.00元,即被害人总某某、周金龙夫妇骗取人民币146,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杨某某、赵某乙、王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赵海波、周金龙的供述与辩解。

经对被告人赵海波、周金龙及辩护人关鑫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赵海波、周金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供认,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海波、周金龙犯诈骗罪的公诉意见应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关鑫提出的有一笔43,500.00元的承包地款被害人李某某没有实际支付给二被告人,不应计算在二被告人的诈骗数额中的观点,经审查留存在卷宗中的内容为“欠土地承包费,人民币为43500元,肆万叁仟伍佰万元整,李某某欠赵海波”单据,证据形式不合法,被害人亦否认,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波、周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46,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海波、周金龙认罪态度好,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海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

(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

二、被告人周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

(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恩友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人民陪审员  时濛濛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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