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前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彦军,住前郭县。曾因犯使用假币罪,于2006年6月6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现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12月2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秀芹,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4]0119号起诉书及前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彦军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彦军及其辩护人王秀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彦军虚构不通过考试就能给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需要费用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7 000元、赵某甲7 600元、刘某甲3 600元、张某甲3 000元、任某某3 000元、冯某某6 000元、张某乙3 600元、魏某甲3 600元、魏某乙3 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彦军将骗取的陈某某、赵某甲、刘某甲、张某甲、任某某的赃款返还。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彦军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彦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彦军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已部分返还赃款,得到了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彦军虚构不通过考试能够给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需要人情费用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7 000元、赵某甲7 600元、刘某甲3 600元、张某甲3 000元、任某某3 000元、冯某某6 000元、张某乙3 600元、魏某甲3 600元、魏某乙3 600元,犯罪数额41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彦军将骗取的陈某某、赵某甲、刘某甲、张某甲、任某某、魏某甲的赃款返还,返赃数额24 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彦军(2014年4月24日)供述:2011年末,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某乙和我一起干工程,他跟我说他身边有人想考驾照没时间去练车,问我能不能不去学车,就给他们办下来驾照,我说能办。后来在王府站镇王府村刘某乙的朋友陈某某家,当时陈某某和一个叫赵某甲的都要办大车票,他俩通过刘某乙给我拿14 000元钱左右,当时他俩一个人给我拿7 000多元的办车票钱,具体数记不清了。我记得当时刘某乙给赵某甲出的收条。刘某乙还找我给他哥哥刘某甲、张某甲办小车票,一个人给我3 000元左右,具体数我记不住了,当时就是在王府站镇哈玛尔村给我的钱。吉拉吐乡扎罕布勒格村书记赵某乙找我给他们村一个村民办过一张小车票 ,通过赵某乙给我3 000元钱,我记得当时钱是在吉拉吐乡七家子村大桥上给我的,我收办驾照人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了。当时搞工程缺钱,他们主动找我办驾照,我就撒谎说能办,他们给我拿钱我就收了,我当时想工程钱下来就把钱还给对方,因为施工方一直没给我钱,我也就没钱给他们。我说不用去学车,不用考试,去签个名就行,三、五个月就能办回驾照。当时我搞工程缺钱,我就想从他们手里骗点钱去搞工程。事后他们找我,问驾照的事,我撒谎说正在办理,没办回来,让他们等。我就多次和他们说谎推托,后来他们打电话我都不敢接了,今年4月11日给刘某乙8 000元钱,其余的钱都没给。
被告人张彦军(2014年12月25日)供述:2011年11月份左右,当时王府站镇哈玛尔村的刘景贵找到我说有几个人要办驾驶证,没时间去学习,让我给办一下。问我交钱不去驾校学车能不能办,我说能办,小车票交3 000元左右,大车票交6 000元就能办。得需要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照片。不长时间,刘景贵事先和我联系,我在王府站镇火车站见到要办证的四个人,我记得有冯某某、张某乙,另外两个人的名字我记不住了。他们把我要的复印件、相片和钱都交给我了,我当时告诉他们在家等着,我去给他们办驾驶证,办回来让刘景贵通知他们。当时就是按照大车票6 000元,小车票3 000元左右收的钱。一共收他们15 000元左右。我没有能力办驾驶证,当时我干工程缺钱,我就想用他们的钱,等我有钱了就还给他们,后来刘景贵也找我问了。我和刘景贵说,驾驶证正在办着,让他们等着,没多长时间刘景贵死了,刘景贵的侄子刘某乙找我问驾驶证能不能办下来,如果办不下来把钱给他们返回去,我和刘某乙说,钱交给办事人了,现在办证费劲,让他们等着吧。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刘某乙总在我家修车,修车的时候他对我说过他哥哥找张彦军办驾驶证了,张彦军的姐夫是松原市车管所的,不用自己考试就能办来驾驶证,我就寻思通过刘某乙找张彦军办一个A1的驾驶证,2011年11月22日晚上,我和刘某乙说好要交钱,当时我给了刘某乙4 000元钱,刘某乙那时还欠我3 000元钱说帮我垫上,我把钱给刘某乙,他就当着我的面把钱给了张彦军。他俩说最多三个月,就能把我要考的A1驾照办下来,不用自己去考试。当时我朋友赵某甲之前也听说能办A1驾照,那天晚上,赵某甲也来我家见到刘某乙和张彦军,赵某甲给了刘某乙7 600元钱,要办一张A1的大车票,刘某乙当时也把钱给张彦军了。过了三个月之后我找刘某乙问驾照的事,刘某乙说车管所搬家了,系统资料没过来让我在等等,过了几个月之后我又给刘某乙打电话,刘某乙说张彦军的姐夫去桂林旅游去了,等回来就能办,结果又等了一段时间后,刘某乙就不怎么接电话了,接电话也是让我们等着,直到现在就联系不上了。
3、被害人赵某甲陈述:当时我是听人说刘某乙能找人办驾驶证,我就问陈某某了,他说张彦军正在给刘某乙的哥刘某甲办驾驶证,不用去学车票,三个月就能办回驾驶证。在2011年11月22日那天傍晚,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刘某乙和张彦军在他家,我就去了,刘某乙说张彦军能办驾驶证,我说办大车票A1的,当时张彦军说三个月就能办回驾驶证,不用去练车,去签几回字、按手印就行,得7 600元,我就同意了,我取的钱,回到陈某某家把钱交给刘某乙,刘某乙给我出的借据,刘某乙把钱直接就给张彦军了,当时陈某某也找张彦军办驾驶证了,通过刘某乙给张彦军7 000元。过了三个月我和陈某某也没有拿到驾驶证,我俩找刘某乙问了,他说车管所搬家,让我们等一段时间,我们又等了几个月,再找刘某乙问,刘某乙说张彦军是找他姐夫办的驾驶证,他姐夫出门去桂林了,让我们再等等。之后我又多次找刘某乙,他说找不到张彦军,让我们等,后来我们再给刘某乙打电话,他就不接了,他家也从王府站镇的哈玛尔村搬走了,找不着他了,我怀疑张彦军就是通过刘某乙骗我钱。
4、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1年11月份的事,我听我弟弟刘某乙说他朋友张彦军能找人办驾驶证,不用去学车,也不用考试,签个名字就能办下来,我当时想办张小车C票,我就和我弟弟说了,没过几天,我弟弟把张彦军领到我家,张彦军说他能办驾驶证,办理C票得3 600元钱,不用去学车,不用考试,签个名就行,他找人三个月就能办回来,我同意办了,当时就把3 600元钱给张彦军了。张彦军当时要了我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他说找人给我办驾驶证。过三个月后,我找刘某乙,问驾驶证的事。他和张彦军联系的,说让等一段时间,我又等了几个月,我们再找刘某乙问,他说没办下来,还得等。之后我又多次找刘某乙,他说张彦军不接电话了。
5、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1年年末,我听人说刘某乙能找人办驾驶证,不用去学车,就能办驾驶证。我就问刘某乙,他说能办,我说要办B2的车票,当时刘某乙跟办事的人联系了,说能办。后来我和刘某乙来到王府站镇,在街里,见到办事的人,我才知道他叫张彦军,张彦军说他能找人办驾驶证,他说办B2的车票得5 000元钱,如果办上岗证,就再加500元,我说行,上岗证也一起办。我当时手里就3 000元钱,就给张彦军3 000元钱,当时刘某乙给担保,剩下的2 500元钱等驾驶证、上岗证办下来我给张彦军,张彦军同意了,他当时要了我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说三个月就能办回驾驶证。三个月后,我找刘某乙,问驾驶证的事。他和张彦军联系的,说正在办,让我们等一段时间,我们又等了几个月,再找刘某乙问,说还得等。之后我又多次找刘某乙,他说找不到张彦军。我怀疑张彦军就是通过刘某乙骗我的钱。
6、被害人任某某陈述:2011年12月一天,在吉拉吐乡七家子村大桥上,张彦军说能给我儿子任军办驾驶证,通过赵某乙从我手骗走3 000元钱。赵某乙当时是我们村的村长,我儿子任军当时在外地打工,他想办驾驶证,又没时间学,我就问赵某乙,能不能帮我儿子办驾驶证,小车票C1的,赵某乙找的他朋友张彦军问了,说花钱买能办,不用去学,也不用考,得2 700元钱,我同意了,把我儿子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都拿着,我和赵某乙在吉拉吐乡七家子村大桥上见到的张彦军,当时我说我儿子学车票要开出租车,张彦军问有没有上岗证,我说没有,他说能直接办,得270-280元钱,我当时驾照和上岗证一共给张彦军3 000元钱,让他办了,张彦军说不用去学,也不用去考试,他公安局有亲属,他把我儿子塞到那个驾校里,几个月就能办下来。我就回去等,过了几个月我就找赵某乙问驾照的事,赵某乙打电话给张彦军,张彦军说得等,我问过赵某乙多次,赵某乙就找张彦军,都是让等。后来我找赵某乙问,赵某乙说他也找不到张彦军了。我怀疑张彦军就是通过赵某乙骗我的钱。
7、被害人冯某某陈述:2011年的时候,我听我朋友刘老五说张彦军能买到驾驶证不用去考试,我就想买一个驾驶证,2011年11月份,刘老五(刘景贵)给我打电话说办驾驶证的事已经联系完了,让我上王府站镇的公交大楼一楼照相,我到公交大楼的时候张某乙、魏某甲、魏某乙、张彦军、刘老五都在那等着了,等我们照完相片,张彦军把我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都拿走了,然后我在张彦军车里交的钱,我给张彦军办B2的驾驶证现金6 000元钱,张彦军让我回家等信就行,不用我去考试,大约一个月左右驾驶证就能到手,到时候他给我打电话让我按几次手印就行,之后张彦军就走了,我也回家了。隔了大约20天左右,张彦军来王府站镇秋子电焊门口按的手印,又让我回家等信。2012年年初我接到个座机的电话,电话里问我是不是冯某某,说我办的驾驶证印完了马上就要下来了,我第二天在往这个座机打电话的时候问是不是办证的,电话里说不是,我就怀疑自己被骗了,我找到刘老五,刘老五说让我等着,他会给我个说法。
8、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1年11月左右,刘景贵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个哥们的亲戚在驾校当教练,不用考试就能把驾驶证办下来,问我想不想办驾驶证,还让我联系几个哥们。第二天刘景贵给我打电话说办驾驶证的人来了,让我去他家。我打电话给也要办驾驶证的魏某甲、冯某某、魏某乙。我们约好去刘景贵家。经刘景贵介绍给我们办驾驶证的人叫张彦军,当时张彦军说需要我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片,还有办驾驶证的费用3 600元现金。我们同意后张彦军开车把我们四个拉到王府镇火车站附近的地方去照相并复印身份证,我们把办驾驶证的3 600元现金、身份证复印件和相片给张彦军后他就开车走了。
9、被害人魏某乙陈述:2011年11月左右,刘景贵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个哥们能办驾驶证,保过不用去考试,一个月左右就能下票,问我想不想办驾驶证。第二天刘景贵给我打电话说办驾驶证的人来了,让我去他家。我到他家后,经刘景贵介绍给我们办驾驶证的人叫张彦军,当时张彦军说需要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片,还有办驾驶证的费用3 600元。我把钱给张彦军后,张彦军开车把我拉到王府镇火车站附近的地方去照相和复印身份证。把钱、相片、身份证复印件给张彦军后他就开车走了。
10、被害人魏某甲陈述:2011年的时候,我同学张某乙说通过张彦军能买到驾驶证不用去考试,我一听就想自己也办一个,2011年11月份具体哪天记不住了,张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办驾驶证的事已经联系完了,让我上王府站镇公交大楼一楼照相,我到公交大楼的时候张某乙、冯某某、魏某乙、张彦军、刘景贵都在那等着了,等我们照完相片,张彦军把我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都拿走了,然后我们在张彦军车里交的钱。我给张彦军现金3 600元钱,张彦军让我回家等信就行,不用我去考试,到时候他给我打电话让我签几次名就行,之后张彦军就走了。等到2012年11月份左右,我到前郭县交警队查有没有我的名字报名时,一查根本就没有我的名字,我就和张某乙去找刘景贵,刘景贵知道没有我的报名后,就把我交给张彦军的3 600元钱返给我了。
11、证人刘某乙证实:我和张彦军闲聊时候,知道张彦军的姐夫是松原市车管所的,他说车管所两个人,一个叫潘国峰、一个叫李辉,哪个是他姐夫我说不清楚,张彦军就说这两个人能帮他办驾照,不用去学车,不用考试,三、四个月就能办下来,我知道这事后,我就让张彦军给我哥哥刘某甲办小车票,当时是在王府站镇哈玛尔村我家,我哥把3 500元钱交给张彦军的。我朋友陈某某听说我给我哥哥买驾照的事后,也想买驾照,我就联系张彦军问他能不能办,张彦军知道后让我多找几个人一起办省事。我就又找的张某甲,陈某某联系到赵某甲,一共是四个人交钱买驾照。赵某甲和陈某某的钱是在陈某某家给张彦军的,我哥和张某甲的钱都是在我家给张彦军的。张彦军收到他们钱后,拿的考卷挨个找他们签的字,签完字就跟他们说等着驾照下来。过了四个月之后,驾照没办下来,这些人就找我问,我就催张彦军,张彦军开始让我等,后来跟我说办证的人都出事了,钱过段时间他给退回来,直到现在张彦军还没把钱退回来。我哥给张彦军拿了3 600元,陈某某给张彦军拿了7 000元,赵某甲给张彦军拿了7 600元,张某甲给张彦军拿了3 000元,一共是21 200元,我找他们仔细核对了,通过警察把钱都如数给刘某甲、陈某某、赵某甲、张某甲返回来了。
12、证人赵某乙证实:2011年年末的事,我找张彦军给我们村任某某的儿子办过一张小车票,当时给张彦军拿了3 000元钱。一直到现在任某某儿子的驾驶证也没办回来。
13、收据五枚能证实被告人张彦军已将赃款返还被害人陈某某、赵某甲、刘某甲、张某甲、任某某并得到谅解。
1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6)宁法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彦军因使用假币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15、抓捕经过证实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张彦军脱逃。2014年12月24日前郭县公安局利用技侦手段在长春市南关区鑫鹏小区将其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彦军有前科劣迹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彦军已将赃款部分返还给被害人,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张彦军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彦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张彦军退赔被害人冯某某6 000元、张某乙3 600元、魏某乙3 600元、魏某甲3 600元。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刘洪侠
审判员 韩丹丹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苏 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