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公刑初字第43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双,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500元,2009年8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3月2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双到本市铁北街张某修理部对面,将王某某停放路边的吉CD5117号自卸车上两块统一牌12V150型蓄电池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 823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双被公安机关抓获。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李双的供述。
(二)失主王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张某、孔某某、于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四)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五)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双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双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双到本市铁北街张某修理部对面,将王某某停放路边的吉CD5117号自卸车上两块统一牌12V150型蓄电池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 823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双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双供述。证明2015年3月22日20时,其在本市铁北街张某修理部对面,将一停放路边的吉CD5117号自卸车上两块统一牌12V150型蓄电池盗走的事实。
2、失主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22日20时,其停放在本市铁北街张某修理部对面的吉CD5117号自卸车上两块统一牌12V150型蓄电池被盗的事实。
3、证人张某、孔某某、于某某、段某某证言。均证明2015年3月22日20时,王某某停放在本市铁北街张某修理部对面的吉CD5117号自卸车上两块统一牌12V150型蓄电池被盗的事实。
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证明李双盗窃的两块统一牌12V150
型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 823元。
5、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李双于1986年7月8日出
生。
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双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500元,2009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7、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保全被告人李双盗窃用的甩棍、铁棒及电瓶2块情况。
8、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李双盗窃的2块电瓶返还给失主王某某的情况。
9、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双于2015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双盗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民合法财物,并曾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因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双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双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五条(累犯)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张晓春
人民陪审员 刘志文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良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