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04刑初81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海打吉,男,户籍地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古此以哈,男,户籍地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海打吉、古此以哈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海打吉、古此以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9日1时45分许,被告人马海打吉窜至长春市朝阳区某家园附近,攀爬一楼护栏潜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1,000.00余元(以下币种同),以及咖色三星W699型手机一部(价值750.00元),白色三星I9220型手机一部(价值2,730.00元)。盗窃款物共计4,480.00元。
2015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马海打吉伙同古此以哈窜至长春市朝阳区某家园附近,古此以哈在楼下放风,马海打吉攀爬一楼护栏潜入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盗走1,300.00余元。
2015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古此以哈窜至长春市绿园区,攀爬一楼护栏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盗走现金200.00余元以及白色酷派直板触屏手机一部(价值270.00元)。盗窃款物共计470.00元。
综上,马海打吉入室盗窃2次,盗窃款物共计5,780.00余元;古此以哈入室盗窃2次,盗窃款物共计1,770.00余元。
被告人马海打吉、古此以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1时45分许,被告人马海打吉窜至长春市朝阳区某家园附近,攀爬一楼护栏潜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1,000.00余元(以下币种同),以及咖色三星W699型手机一部(价值750.00元),白色三星I9220型手机一部(价值2,730.00元)。盗窃款物共计4,480.00元。
2015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马海打吉伙同古此以哈窜至长春市朝阳区某家园附近,古此以哈在楼下放风,马海打吉攀爬一楼护栏潜入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盗走1,300.00余元。
2015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古此以哈窜至长春市绿园区,攀爬一楼护栏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盗走现金200.00余元以及白色酷派直板触屏手机一部(价值270.00元)。盗窃款物共计470.00元。
综上,马海打吉入室盗窃2次,盗窃款物共计5,780.00余元;古此以哈入室盗窃2次,盗窃款物共计1,77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吉牛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李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海打吉、古此以哈的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打吉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古此以哈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海打吉、古此以哈均系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与所用之物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海打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古此以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海打吉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480.00元;责令被告人古此以哈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70.00元;责令被告人马海打吉、古此以哈共同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姜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红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