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绿刑初字第26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少倬,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公诉刑诉字(2015)第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陈明茹、魏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少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0日18时30分许,在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新立村哈东屯,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赵某某和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两家因土地问题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用镐将被害人刘某甲右手打伤。经鉴定,刘某甲外伤致右手瘢痕构成轻微伤、右手第一掌骨基底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刘某甲外伤致右手第一掌骨骨折并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构成十级伤残。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人李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王某某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门诊手册、病理诊断报告、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吉林一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没有殴打被害人刘某甲。
被告人孙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18时30分许,在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新立村哈东屯,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赵某某和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两家因土地问题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用镐将被害人刘某甲右手打伤。经鉴定,刘某甲外伤致右手瘢痕构成轻微伤、右手第一掌骨基底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刘某甲外伤致右手第一掌骨骨折并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构成十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到案经过:载明2015年4月20日18时30分许,在绿园区合心镇新立村哈东屯,村民刘某甲与孙某丙两家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后引发双方肢体冲突,两家人在冲突过程中孙某甲用镐将刘某甲右手打伤。2015年5月25日经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5月28日9时,合心派出所孙某甲口头传唤到合心派出所后将其刑事拘留。
3.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载明被告人孙某甲出生于1981年3月16日等自然情况及该人无前科劣迹。被害人刘某甲出生于1939年9月29日等自然情况。
4.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合心派出所情况说明:载明被告人孙某甲用来打伤被害人刘某甲的镐,公安机关经工作未找到。
5.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长绿)鉴(活检)字[2015]0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刘某甲外伤致右手瘢痕构成轻微伤、右手第一掌骨基底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6.吉林一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刘某甲外伤致右手第一掌骨骨折并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构成十级伤残。
7.证人李某某证言:2015年4月20日18时30分左右,我家和孙某丙家打仗了,地点在绿园区合心镇哈东屯周景文家门前。参与打仗的孙某丙家有孙某丙儿子、儿媳妇、姑娘,还有两个可能是他家亲戚,我不认识。我们家这边有我、我爱人刘某乙、我老公公刘某甲。事情的经过是因为我们家耕地打垄的时候,有一条垄耕的时候,得走我们家和孙某丙家的共同的垄沟,孙某丙不让。然后孙某丙家说我们家占他家地了,就找村上了,村上干部魏洪兴和徐连发来了,给我们两家协调了一下,村上说要量地,一开始,孙某丙家同意,后来孙某丙家不同意了。我和孙某丙儿媳妇对骂起来了,后来就各自回家了。大约18时10分左右,孙某丙家来人在我家屋子外叫我们家人出去,我就先出去了,我老公公也跟着出去了,我公公和孙某丙儿子对骂起来,具体骂啥,我也记不清了。我公公先用手打了孙某丙儿子一下,孙某丙儿子就上来了,拿一把种地的镐打了我公公,打在我公公的右手上。我拿起一个葵花杆奔孙某丙儿子过去,孙某丙儿媳妇把我拦住了,我用葵花村打了孙某丙儿媳妇一下,我就和孙某丙儿媳妇打在一起,孙某丙儿子把我公公打倒后,又过来帮他媳妇打我,还有孙某丙的姑娘也上来打我,孙某丙儿媳妇拽我头发,他姑娘拿铁锹拍我后背好几下,孙某丙儿子用脚踹我肚子,他们家找来的一个女的用一个木棍打我腿和手了,这时,我也被打倒了,我爱人当时做饭,拿着菜刀就出来了,我当时就看见我爱人用砖头打孙某丙姑娘一下,菜刀怎么被他们家夺去的我也不知道,他们家儿子、儿媳、姑娘,还有那个年轻的我不认识的女的,把我老公打了。后来,我们家邻居刘洪福媳妇打“110”报的警。我被孙某丙儿子用脚踹的流产了,当时孙某丙姑娘用锹拍打我后背了,手腿的伤是孙某丙家找来的人打的。
8.证人刘某乙证言:2015年4月20日晚上18时左右,当时我在屋子里做菜做饭,听见外面吵吵起来了,我就拿着菜刀出来了,看见我爸爸和我媳妇都躺在地上,我就走过去了。这时,孙某丙儿子、儿媳妇、女儿三个人就奔我来了。上来就打我,孙某丙儿子拿着镐,孙某丙女儿拿着铁锹,儿媳妇拿着木头棒子,把我手里拿着的菜刀打掉了。我就拿着砖头打了一下,具体打谁身上了我也不清楚。当时他们三个人一起打我把我打倒了,孙某丙儿子用镐打我胳膊上了。他女儿用铁锹打我肩部了,当时把我打倒了。我起来往回跑,又被他们三个追上一顿打。我当时打电话报警,没有打通,正好看见张某某了,就告诉她让她报警,其他的我也记不清了。
9.证人张某某证言:2015年4月20日18时30分左右,刘某乙家和孙某丙家在合心镇新立村哈东屯打仗了。他们两家打仗的时候,我爱人在外面干活,我在旁边看着,看见他们两家吵起来了。我先看见刘某甲和孙某丙的儿媳妇,还有女儿,还有一个帮忙的也是个女的。他们三个女的先打的老头,老头也还手打人,就用拳头打的。接着孙某丙儿子拿着镐向老头头部刨去,老头用手一挡镐打在老头手上,老头就倒在地上。刘某甲儿媳看见老头被打倒了就拿着个葵花杆奔孙某丙家人去了,就和孙某丙家参与的几个人打在一起了。李某某拿着葵花杆乱轮几下,就被孙某丙儿子踹倒了。我看见孙某丙女儿拿铁锹拍李某某了。孙某丙儿媳拿着根粗的大棒子木头的,就往李某某身上打。具体打什么位置我没有看清楚,孙某丙儿子踹了一脚把李某某就踹倒的。李某某倒地上了孙某丙儿媳妇就揪着李某某头发还继续打李某某。我看李某某家两人都被打倒了,就找我们村魏洪兴电话给他打了个电话,告诉他报警。打完电话,我看见刘某乙从家里出来了。手里拿着砖头打在一个女的身上了,然后就往家跑因为孙某丙家人追他,四个人追他。孙某丙儿子拿着镐,儿媳拿着铁锹,一个帮忙的拿着砖头,还有一个帮忙的拿着棒子。刘某乙就跑屋子里去了,出来的时候,左手拿着手机,右手拿着菜刀。孙某丙儿子拿着镐头先动手打在刘某乙后背上,孙某丙儿媳妇拿着铁锹去打刘某乙结果打在他老头头部,他们这些人继续打刘某乙,刘某乙向着我喊报警,我说报完了。孙某丙家人瞅瞅我,就都回家了。你们来的时候孙某丙家人自己倒在地上。刘某乙拿着刀没有打人就被打倒了,被孙某丙家找来的岁数小的捡去了。孙某丙儿子确实用脚踹李某某了,但具体踹哪里我没有看清楚,孙某丙儿媳妇揪着李某某头发大骂说我家有一百万打你给你看病,李某某倒在地上的时候就喊肚子疼,喊我赶快报警。
10.证人王某某证言:2015年4月20日18时30分,刘某乙家和孙某丙家在合心镇新立村哈东屯打仗的事我知道。刘某乙家这边有他和刘某甲,还有他媳妇李某某。孙某丙家那边有他儿子和媳妇、女儿,还有两个人像是孙某丙儿媳的姊妹。他们两家打仗的时候,我在自己家屋子里面看见他们两家吵吵了,就从屋子里出来了,我先看见刘某甲和孙某丙的儿媳妇,还有女儿,还有一个帮忙的也是个女的比较年轻和老头刘某甲,骂了几句就厮把一起去了,三个女的就厮把老头,老头也还手了,互相打在一起都是用拳头,孙某丙儿子拿着镐走过来朝老头头部打去,老头用手一挡打在手上了。接着老头就倒在地上了,李某某拿着葵花杆奔孙某丙家人去了被孙某丙儿媳妇,还有女儿,还有他家亲属挡住了就厮打在一起了。孙某丙儿子也过来了一脚就把李某某踹倒了。当时踹在李某某小肚子上了,李某某倒地之后,孙某丙女儿拿铁锹打李某某后背几下,孙某丙儿媳妇薅李某某头发了。孙某丙家亲戚,拿着棒子打李某某腿了。这个时候,我看见刘某乙拿着半截砖头子走过来了,拿着砖头朝孙某丙家人打去,扔出去的好像是打在孙某丙女儿头部了。孙某丙儿子,还有孙某丙家亲属中年轻的女的和孙某丙儿媳妇就去追刘某乙,刘某乙跑家里去了,出来的时候一个手拿刀一个手拿电话,结果让孙某丙儿子用镐打了几下,刀掉在地上,让孙某丙家亲戚捡去了,孙某丙儿媳妇用铁锹打了刘某乙好几下,打在刘某乙后背上了。孙某丙儿子用镐了,打刘某甲手上还有打刘某乙胳膊上和后背了,孙某丙儿媳妇用铁锹打刘某乙背部了,孙某丙家亲戚年轻的用棒子打李某某,孙某丙女儿拿铁锹打李某某了,刘某乙拿砖头打人了,李某某拿葵花杆打人了。
11.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5年4月20日晚上6点多,孙某丙家里人因为早上我们两家土地纠纷的事情,孙某丙儿子到我们家门口叫我们出来,我就先出来了,想和他们家理论,我和孙某丙儿子先吵了起来。他拿镐上来就打我一下,打我手上了,当时就把我打倒了,我当时就疼的不行了,就迷糊了,倒到地上什么都不知道了,等我醒来的时候就在医院了。我右手受伤了,我的伤是孙某丙儿子用镐打的。
12.被告人孙某甲供述:2015年4月20日早上,我父亲因为土地的事情和刘某甲的儿子,还有儿媳妇吵起来,刘某甲家雇的司机拿东西过来要打我父亲,我父亲就跑了。他家雇的司机和刘某甲儿子,还有刘某甲儿媳妇一直撵到我家,然后刘某甲儿子,还有儿媳妇就在我家门前一直骂,我母亲就去找村委会。然后村委会魏洪兴主任和徐连发主任来了。下午就去我家量地,我没有让量。晚上6点左右,我从家里出来。刘某甲儿媳妇在她家门口就骂我,刘某甲拿个镐头过来要打我和我爸,没有打着我爸,也没打着我。然后他不知道怎么的胳膊就受伤了。好像是垫在我家木头仗子上了,刘某甲儿媳妇拿着木棒子过来奔我媳妇就过去了,我也没注意,她们俩打没打在一起,刘某甲儿子拿把菜刀就过来了,奔我大姐就去了,把我大姐耳朵后砍坏了,具体哪个耳朵我也不清楚,我看我大姐受伤了,就过去和刘某甲儿子打在一起了。刘某甲儿子拿个垛插打我胳膊了,我当时也记不清打他哪里了。当时刘某甲拿着镐头要打我,我就吓跑了,跑到我自己家院子里,不到一分钟,我又出来,看见刘某甲在打我媳妇,还是我姐妹我没看清楚,刘某甲是用镐在打她们。我没动手打刘某甲儿媳妇,当时是刘某甲先动手打的我和我爸,然后是刘某甲儿子打我大姐,刘某甲儿媳出来和谁打在一起我还不清楚。我们家没有人拿工具打刘某甲。当时我家我岳母和小姨子来我家串门,她俩没参与打仗。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孙某甲对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人李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王某某证言以及鉴定文书有异议,其认为上述被害人与证人的证词不客观,其没有殴打被害人刘某甲,被害人刘某甲的伤害及伤残鉴定是事发一个多月后做出的,在这期间刘某甲是否受别的伤不清楚。被告人孙某甲的辩护人对证人李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王某某证言有异议,其认为上述证人没有客观陈述案件事实,对其他证据均表示无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及十级伤残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关于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没有殴打被害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的意见,经查,本案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孙某甲持镐将被害人刘某甲手打伤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取证内容合法,被告人孙某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合议庭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朝峰
审 判 员 王京京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洪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