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昌刑初字第373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沈阳市大东区人,公民身份号码:×××,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曾因吸毒行为,于2013年9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中街派出所行政罚款200元;因吸毒行为,于2013年11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兴顺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行为,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13年11月23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行为,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决定,于2015年1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行为,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决定,于2015年1月3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廷彪,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省舒兰市。因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服刑期间,因发现新罪被解回吉林市看守所羁押。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5)第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张廷彪犯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邴复新、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张廷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张廷彪经预谋后,决定在吉林市制造甲基苯丙胺毒品,由被告人张廷彪帮被告人曹某某租用房屋,并约定制成的毒品部分交被告人张廷彪用于销售。被告人张廷彪于2014年11月间为被告人曹某某联系租用了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厚德广厦小区15号楼15楼2号的房屋,尔后,被告人曹某某开始购买制毒工具及原材料,雇佣莫佳双(行政处罚后在逃)准备制造毒品,期间被公安机关查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廷彪的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曹某某、张廷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张廷彪经预谋后,决定在吉林市制造甲基苯丙胺毒品,由被告人张廷彪帮被告人曹某某租用房屋,并约定制成的毒品部分交被告人张廷彪用于销售。被告人张廷彪于2014年11月间为被告人曹某某联系租用了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厚德广厦小区15号楼15楼2号的房屋,尔后,被告人曹某某开始购买制毒工具及原材料,雇佣莫佳双(行政处罚后在逃)准备制造毒品,期间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检材照片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张廷彪租用的房屋内,扣押的甲苯、盐酸、氢氧化钠、次磷酸、丙酮、无水氯化钙、乙醇、玻璃器皿等制作毒品的原料和设备。经公安部鉴定已确定上述材料的化学成份。氢氧化钠、无水氢化钙、盐酸、甲苯、丙酮、乙醇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必备材料。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廷彪辨认出曹某某;被告人曹某某辨认出莫佳双、张廷彪;被告人曹某某辨认制毒地点的情况。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制造毒品现场的情况。
4、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告人张廷彪研究制造毒品的情况。
5、行政处罚材料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前科劣迹情况。
6、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身份情况。
7、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提起及被告人曹某某、张廷彪被抓获的情况。
8、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我报案,我出租的房间内发现有制作麻黄碱的原材料。2015年1月27日10点左右,在船营区厚德广厦小区15号楼15楼2号(右门)。一共两个男的跟我联系,其中一个一直给我打电话联系,另一名是来我这看的房子,25岁左右,178厘米左右,瘦,说话有点大舌头。对方当时给我交了两个月的租金,到日期后我一直联系不上他,到现在已经三个月了。我把租房信息登到58同城,对方给我打电话,155XXXXXXXX,155XXXXXXXX。我发现屋里有挺多化学药品,还有玻璃瓶,我就报警了。
9、被告人曹某某供述,我QQ群里一个网名叫“公子”和我联系,让我找一个南北通透的房子,他帮我制毒品,这样我和“小草”说了,第一次生产出的冰毒便宜给“小草”,以后生产的“小草”负责卖,11月初时,“小草”给我在吉林市的一个小区高层找了一个房子,一个月800元,我找“小草”要了2000元,1600元交房费。小区里有个桥,我去见房东取了钥匙,我又和“公子”联系,他坐飞机到吉林,我订的宾馆等他,我付的车费,“公子”说他没钱,让我弄几万元钱,我找“小草”,从他那拿了1万6,我有几千元钱,凑了2万多给了公子,租房钥匙也给他了,公子领我到长春买了一些玻璃瓶子,还从网上定了一些设备准备制毒,我见过一个像电饭锅的东西。公子在网上定了“素”(麻黄素),汇款1万2或1万8,过了5、6天还没发货,公子说被骗了,让我到福建取素,我找小草陪我去,小草不去,公子给我订的票,我到了厦门,不知道卖素的人,又联系不上公子和小草,我先到上海,在回沈阳了。公子在网上买了很多东西,有的没开箱,我见到一个像电饭锅一样的东西和玻璃瓶子。我在吉林买了一部苹果手机6,盒子放到租的高层里了。(手机)我在四川时没钱卖了。我网名、QQ号是“没办法那么淡然”,1226600006,59992919。小草叫张廷彪。“公子”叫莫家双。我负责出钱,莫家双负责技术和制造,制造出的毒品我和莫家双一人一半。因为1公斤的麻黄素大概能出600到700克毒品,一次只能制作一公斤的麻黄素,我俩答应张廷彪第一次出的毒品都给张廷彪,顶他给拿的原材料钱,第二次制作出的毒品我和张廷彪一人一半。张廷彪给了我2万元钱,说钱不用还他了,等制作出毒品便宜卖给他就行。我让张廷彪帮着找房子,厚德广厦小区15楼,张廷彪联系的房东,让我去找的房东。
10、被告人张廷彪供述,我有两个QQ号,一个叫小草,一个叫大大。2014年10月份时,在网上认识网名叫“没办法那么淡然”,后来改成“淡然”。2014年10月末11月初,淡然到吉林了,我俩见了几次面,淡然说要找房子加工毒品,我从网上找了几个租房的电话给淡然,让他自己联系,11月中旬左右我就被抓了,不知道淡然加工毒品的事后来怎么样了。淡然说过他以后买不到毒品了,要自己制作,卖我就便宜了。淡然找了几个房子可能不合适,让我帮他找,我帮他找了两个,他也没相中,后来我在厚德广厦找了一个房子,淡然去租下了。租完后淡然自己够买的制作毒品的东西。我没见过淡然找的制毒技师。
本院对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对以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廷彪为制造毒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廷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张廷彪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廷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判决宣判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决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廷彪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决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8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付文忠
代理审判员 肖 鹤
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春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