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381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12日对被告人颜某甲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12日对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第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代理检察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陈某某隐瞒其父颜某丙已死亡的事实,未到公主岭市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持续骗领颜某丙的社会保险金共计78 582.67元。案发后,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颜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收条及银行流水账目明细,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陈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陈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主动将赃款退还社保局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颜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孙美玉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钟 蔚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良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