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381刑初8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7日对被告人孟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第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腾飞、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孟某某隐瞒其母亲杨某某已死亡的事实,未及时向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申报相关情况,持续骗领养老金共计45 4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养老金发放明细表、银行取款凭证、养老金冒领追回单;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孟某某的刑事责任。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孟某某隐瞒其亲属杨某某已死亡的事实,没有及时向社保局申报相关情况,持续骗领养老金共计45 4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驻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孟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孟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4、介绍信,证明公主岭市河北街道永红社区证明于2013年1月10日因病死亡。
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杨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和身份证。
6、邮政存折,证明户名为郑某某的存折2013年2月-2015年11月之间的存取余额情况。
7、养老金发放明细表,证明2013年2月-2015年11月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往郑某某工资卡打入人民币67 337.35元。
8、养老冒领追回单及收条,证明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追回冒领的养老金人民币共计45 487元。
9、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郑某某存折里的工资在2013年2月-2015年11月期间被他人支取情况。
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杨某某于2013年1月份去世,之后其母亲孟某某拿着杨某某的存折去银行取钱。取了多少钱,取了几次,其记不清了。
1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母杨某某于2013年年初去世,2013年2月-2015年11月其隐瞒杨某某已死亡的事实,持续领取社保金共计人民币三万元左右。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全部返赃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孙美玉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高 源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译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