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681刑初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甲,男,1958年09月03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本科文化,原系临江市林业局科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国强,吉林豪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乙,男,1962年03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迟某某,男,1956年02月07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临江市公安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凤宝,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吕某乙犯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迟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国强、被告人吕某乙、被告人迟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凤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初,被告人吕某甲为了从其前妻姜某甲处得到财产,先后向被告人迟某某、吕某乙出具伪造的欠条,与迟某某伪造看护桦树镇西南岔村林地的协议,与吕某乙伪造看护蚂蚁河乡迎门岔林地的协议,虚构欠看护林地费的事实,指使迟某某、吕某乙以吕某甲、姜某甲拖欠迟某某看护林地费9.2万、拖欠吕某乙看护林地费16.7万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分别向临江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吕某甲伙同吕某乙指使由某某作伪证,由某某在庭审中虚假陈述了吕某乙为吕某甲看护林地的经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出于个人利益,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一款之规定,应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吕某乙伙同吕某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一款之规定,应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吕某乙、迟某某明知吕某甲谋取不正当利益,仍帮助其伪造证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二款之规定,应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吕某乙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处罚。吕某乙、吕某甲为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处罚。吕某乙、吕某甲、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甲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辩护人刘国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及案件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吕某甲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又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未实际获取任何财物,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被告人吕某甲处以缓刑。
被告人吕某乙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迟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辩护人李凤宝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迟某某的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生活困难,又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迟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和后果显著轻微,请求对被告人迟某某定罪免处。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吕某甲为了从其前妻姜某甲处得到未分配的财产,与被告人吕某乙、迟某某合谋,先后向被告人吕某乙、迟某某出具伪造的欠条,并与迟某某伪造看护桦树镇西南岔村林地的协议、与吕某乙伪造看护蚂蚁河乡迎门岔林地的协议,捏造欠被告人迟某某、吕某乙看护林地费的事实,指使迟某某、吕某乙以吕某甲、姜某甲拖欠迟某某看护林地费人民币9.2万元、拖欠吕某乙看护林地费人民币16.7万元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分别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吕某甲伙同吕某乙指使由某某作伪证,由某某在庭审中虚假陈述了吕某乙为吕某甲看护林地的经过。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临江市林业局公益林办公室证明:证实由于公益林巡山记录全市数量非常大,只作为当年考核依据且不便于存放,因此当年结束之后第二年便将之销毁,故2005年-2014年巡山记录无法查证。
2、临江市林业局蚂蚁河林业站证明三份:证实(1)蚂蚁河乡小湖村(农行临江市支行)121林班5、6、8、9、10、11、12小班系刘某甲公益林,该林权人于2013年9月6日提出申请退出公益林管理,自此再未向蚂蚁河林业站提交公益林巡山记录;(2)据蚂蚁河林业站分管重点公益林的职员邵某某回忆2005-2011年期间该公益林补偿金系吕某甲领取;(3)关于蚂蚁河2005-2011年重点公益林补偿金领取表因林业站多次搬迁和分管人员几次轮换,现已遗失。
3、临江市桦树镇2000-2004年林地经济综合开发计划、2002年关于林地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证实(1)为进一步保护和开发林地资源等,结合桦树镇林地资源实践特点制定关于加大科技投入,主动同包保单位和金融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在项目数量上和资金投入上的最大化,鼓励机关干部、职工和个体业户出资、技术等,以合作等方式参与林地经济综合开发此工程的计划;(2)临江市桦树镇人民政府为进一步促进林地经济发展,鼓励承包户、社会团体及个人充分利用开发桦树的林地经济,培育经济增长点制定的关于林地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
4、临江市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2015)临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证实2015年6月25日,临江市法院在审理迟某某诉被告吕某甲、姜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裁定中止诉讼,另裁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民事起诉状、诚信诉讼承诺书、诉讼费票据、迟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律师手续、答辩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份:证实迟某某到临江市法院起诉吕某甲、姜某甲欠其看护林地费用9.2万元,诉讼费1050元已返还原告迟某某,原告与被告委托律师及答辩状情况,当事人地址均确认。
6、吕某甲购买林地明细及顶名、执勤护林防火袖标照片、桦树镇西南岔村村民委员会二份、林地林木承包合同:证实2008年吕某甲到该村购买与通化矿务局有争议的林地,吕某甲称与松树矿的争议由他来解决,与村里无关,后经过村委会研究同意公示后,吕某甲交款并签订林地林木承包合同协议的,是吕某甲交款并告知村委会用王某甲(姜某甲的母亲)顶名购买,实际是吕某甲和姜某甲所有。吕某甲将红袖标给迟某某用于民事开庭时证实迟某某其给吕某甲看管林地。
7、离婚协议书:证实吕某甲与姜某甲于2011年10月12日协议离婚。
8、(10)林权执照:证实桦树镇西南岔村六社西沟林权情况。
9、欠条、协议:证实吕某甲伪造的欠迟某某看护西南岔西沟林地工资款9.2万元的欠条情况。迟某某帮助吕某甲伪造的林地看护协议(2009年)情况,即迟某某并未给吕某甲看管林地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并提交民事庭证实吕某甲、姜某甲欠其看管林地的工资款。
10、桦树镇西南岔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李某某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林地是2008年吕某甲买西南岔村的;劳务纠纷案件中,迟某某当庭出示的李某某出具的证明用于证实他帮助吕某甲看护林地。
11、传票、法庭审理笔录:证实吕某甲、迟某某虚假诉讼的庭审情况。迟某某受吕某甲指使,签订了假的林地看护协议,将吕某甲伪造的欠条等关键证据当庭出示。
12、吕某乙诉吕某甲、姜某甲劳务合同纠纷案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委托律师手续、案件移送函、民事起诉状、诚信诉讼承诺书、诉讼费用票据、民事答辩状、中止审理申请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证实吕某乙到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吕某甲、姜某甲欠其看护林地费用16.7万元及原告与被告委托律师及答辩状情况,当事人地址均确认。因在审查中发现该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况,涉嫌刑事犯罪,临江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并将案件移送临江市公安局。
13、欠条:证实吕某甲伪造的借条情况,吕某甲出具的欠吕某乙看管林地工资款16.7万元。
14、补充书面协议书:证实吕某乙在未帮助吕某甲看管林地的情况下帮助吕某甲一同签订的虚假看护林地协议的情况。
15、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公益林管护人员2007年1-12月工资明细:证实以姜某丙名义同蚂蚁河乡小湖村签订的管护合同及领取的公益林管护费情况。
16、邵某某出具的证明二份、蚂蚁河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蚂蚁河迎门岔的公益林一直由吕某甲经办并委托人管理,公益林资金由吕某甲领取。
17、白山市拍卖行竞买申请登记表、拍卖笔录、林木权属执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证实2002年11月份以姜某丙的名义拍得迎门岔林地林权。
18、龙某某出具的证明:证实吕某甲找龙某某出具2005年吕某乙为吕某甲看护迎门沟的林地的虚假证明,在劳务纠纷民事案中,吕某乙将其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
19、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传票、庭审笔录、代理词:证实吕某甲、吕某乙虚假诉讼情况,吕某甲指使吕某乙作伪证,吕某乙帮助吕某甲伪造看护林地协议等证据并向法庭出示。另外,受吕某甲和吕某乙的指使,由某某经申请出庭作证,虚假证实吕某乙为吕某甲看管林地的情况。
20、临江市公安局证明:证实被告人迟某某系临江市公安局东北岔派出所退休工作人员,退休前表现良好。
21、临江市闹枝镇吊打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人迟某某在辖区居住期间的家庭情况不乐观,长子三级残疾,次子大学在读,其本身还要照顾八十五岁老母亲,妻子无业。
22、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病历:证实被告人迟某某患有喉癌及糖尿病。
23、证人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左右吕某乙打电话找他写过6、7本迎门岔沟林地的巡山记录,说是别人欠其看林子的钱,让他帮忙写巡山记录,就一切正常。他拿回家写完就给吕某乙了。2015年3月份他还替吕某甲、吕某乙在临江市法院做过伪证,2月份时吕某乙给他打电话说有人欠其看林地的钱,让他等电话有时间一起去看看林地,并叫他帮忙一起起诉这个让其看林地的人,吕某乙告诉他起诉这件事是假的,并让他说是他俩一起给这个人看林地的、吕某乙不去的时候他去。开始他不同意,吕某乙说事后给他好处他就答应了。3月份左右,吕某乙打电话让他一起去看林地,吕某甲和吕某乙到其住所楼下接他到迎门岔林地,上车后吕某甲拿出一张纸写着吕某乙从2005年开始看林子一直到2014年,每年工资两万六千元,吕某乙还说让他开庭的时候说吕某乙不去看护林地的时候就是他(由某某)去看护的。接着吕某甲就告诉他一些需要注意的东西,例如防火期需要不让人点火,注意乱砍盗伐。吕某甲还告诉他让他说每次去看护林地都是骑三轮车去,那张纸看完吕某甲就拿走了。到了目的地后吕某甲就告诉他和吕某乙林地所在的位置后,三人就回临江吃饭了,饭间吕某乙和他说吕某甲离婚净身出户了,要通过起诉吕某甲和姜某甲,给吕某甲要些财产。接着法院开庭的时候他就按照吕某甲和吕某乙教的说了那些假话,在法院开庭时他说的他和吕某乙给吕某甲和姜某甲看护林地的那些证词都是假的,是吕某乙让他说的,吕某甲告诉他的那些注意的事宜,法院没问他也就没说。吕某乙答应他官司打赢了给他点钱,具体多少没说,就说出庭那两天的误工钱,说肯定比他开三轮车强。他实际并没有给吕某甲看过林地,吕某乙让他作证说他二人都给吕某甲和姜某甲看护林地,以便到法院去起诉吕某甲和姜某甲。
24、证人姜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吕某乙曾到法院起诉她和吕某甲称她和吕某甲从2005年至2014年欠其看护林地的工资二十二万七千元,并称吕某甲已经支付给他六万元,剩下的让她支付。她不认识吕某乙,也不知道是否看管过这片公益林。当时她觉得都是假的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法院中止审理了。她和吕某甲签离婚协议时,二人就两处住房,所有林地都是她父亲出资、吕某甲帮忙购买的,和吕某甲没有关系,所以离婚协议上就不能写林地分配,如果林地和吕某甲有关系,吕某甲也不能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另外,还有一个迟某某也到法院起诉她和吕某甲,理由也是欠其从2009年一月份至2015年的看护桦树镇西南岔村西沟里林地的工资,并称吕某甲与他签订了看护林地的协议,吕某甲答应每年答应给他一万五千元的工资,并说吕某甲已经支付了八千元,还欠他九万二千元让她支付,她也到公安局报案了,法院也中止审理了。2002年她父亲委托姜某乙和吕某甲到白山市拍卖行拍得林木权属执照第0000694号林地,她父亲委托姜某乙付全款,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吕某甲作为委托代理人签的字,国家从2005年开始发放公益林管护人员工资,吕某甲在她和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她父亲的名章,用她父亲名义与小湖村签订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并领取管护工资近六万元,现在林照还是临江农行的名,但拍卖确认书能证明林权所有人是她父亲姜某丙。她和吕某甲于2011年10月12日离婚。
25、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吕某甲开车领着一个姓吕的去他住的小湖村五社迎门岔蛤蟆沟并给他介绍了这个姓吕的,说是给吕某甲看护迎门岔林地的。吕某甲称与妻子离婚,因为离婚之前姓吕的给他看护林地还欠人家的管护费要到法院起诉。吕某甲让他给出个证明证实那个姓吕的确实给看护过林地。因为一个月前他见过这个姓吕的在迎门岔沟里溜达过一次就误以为是看护林地,当时没细问又都认识就答应了,吕某甲自己写了一份证明,他签的字并按的手印。他的蛤蟆沟从2005年开始干的,只是今年年初看见这个姓吕的,去干什么不知道,在此之前也从来没见过。他之所以开这个证明,是被姓吕的去了一趟迷惑了,姓吕的去一趟肯定是故意让他看见的,然后正好吕某甲好找他打证明,他就误以为姓吕的给看护林地,如果之前一个月没有看见过这个姓吕的,他也不可能打这个证明。吕某甲这个林地一开始由赵某某给看护过,后因身体年龄原因就不看了,后期就没人看护过。期间他给捎带看过,没要工钱。写完证明之后吕某甲拿了1000元钱找他出庭作证,他不想给作证,钱就没收。他给吕某甲出具的证明是不真实的,是吕某甲写好的,他也没去作证,当时他没看协议就签字了。
2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吕某甲领着松树老迟到他家里找过他,让他给出具了一个证明。证明中2008年吕某甲找他给吕某甲看管林地是真实的,他和松树老迟看护林地的部分不是真实的,松树老迟就去西南岔林地一次,并未给吕某甲看管林地,吕某甲写完的证明,他签字画押的。
27、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他给迟某某代理了一起民事案件。迟某某带着林地是吕某甲夫妻所有的证明、村委会证明、看护林地起火的记录、村委会经办人的证明、看护林地协议、欠条、还有一个人出具的迟某某看护林地的证明等证据到他所在律师事务所后说吕某甲欠他看管林地的工资10万元,已经支付了8000元左右,并称向吕某甲要求支付,吕某甲说等林地卖完之后再给,结果后期说这块林地不准许卖,也没支付。所以迟某某到法院起诉吕某甲还钱,并让他给代理诉讼。迟某某还说吕某甲已经离婚,他便问迟某某给吕某甲看管林地是否在吕某甲婚姻存续期间,迟某某称在吕某甲离婚之前,他就对迟某某说若起诉就得起诉吕某甲和其前妻。迟某某还说吕某甲和妻子离婚之后没有分得财产,想要工资就得管吕某甲前妻要,他就给迟某某写了一个诉状的草稿让其回去打印。开庭的时候,他给迟某某和吕某乙都代理了案件,吕某乙是通过迟某某找他代理诉讼的,是在迟某某去他所在律师事务所之后没几天去的。吕某乙对他说吕某甲欠其看管林地工资22万元拖着不给,要到法院起诉。他一看情况和迟某某要起诉的情况大致一致,就让他回去按照之前写给迟某某的诉状也打印了一份起诉状。吕某乙去找他的时候也拿着给吕某甲看管林地的协议、欠条等证据,开庭的时候也一并交给法院了。从吕某乙和迟某某提供的证据中看,林地都不是吕某甲本人的名字,登记的所有人一个是吕某甲前岳父的名字、一个是其前岳母的名字。开庭之后吕某甲在庭上称之所以不用自己的名字,是因为他和前妻都是国家干部不准承包林地,所以用别人名字顶名。法院审理中,吕某甲儿子出庭作证,证实离婚后吕某甲净身出户,其还帮助吕某甲去继母家取过衣服。迟某某或是吕某乙一方也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曾经看到过他俩其中一人给吕某甲看护过林地。这两个案件始终没有判决,两名原告也没和他说怎么回事。代理费是两人各自出的,每人1500元。吕某甲一方委托的是白山的徐某某律师。
28、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3、4月份他给吕某甲代理过民事两个案件,是吕某乙和迟某某分别起诉吕某甲和前妻欠二人的看护林地的管护费。吕某乙起诉的是其给吕某甲看管的公益林的费用,迟某某起诉的是看管另一块林地的费用。吕某乙起诉吕某甲欠其看护费10万多元钱,且吕某乙说之前吕某甲已经支付了六万元。迟某某起诉称欠其管护费的具体数目记不住了。吕某乙和迟某某在诉讼中说过什么时间给看护的林地,但具体什么时间他记不住了。吕某甲给他提供过其和吕某乙、迟某某签订的看护林地的协议,还有一个案件中有一份巡山记录本的皮,他一看没有内容就没要。吕某甲还提供过公益林管护费工资表证明林地是他的。两个庭审中,原告吕某乙提供过一个证人(忘记名字),证实吕某乙确实给吕某甲看管了公益林。两名原告的律师都是抚松鹏诚律师事务所的于某某律师。开庭过了十几天后,吕某甲给他打电话称吕某乙和迟某某起诉他的案件被法院中止审理了,他也不知道什么原因。
2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他在蚂蚁河乡小湖村六社居住,也就是老百姓说的迎门岔沟。2000年前后吕某甲在该村东山上承包过一片林地,一开始雇佣的赵某某给看管,看了1、2年就不干了。之后吕某甲就没再雇用过其他人,从来也没再看到有谁来给他看护这块林地。
30、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吕某甲在他所居住的迎门岔沟东山上有片林地来回管着,具体是不是其承包的他不知道。吕某甲曾经找他给看护林地,因为忙他就没答应,后期雇佣了赵某某给看着,赵某某给看了多久不知道。除了赵某某,吕某甲没有雇佣别人,从来也没再看到有谁来给看护林地。
3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从2004年开始担任桦树镇西南岔村村书记。吕某甲以前是桦树林业站站长,2008年还在西南岔村买过西南岔六社后山的那块林地,跟村里签订的协议。买完这块林地,吕某甲找过他们村王某丙帮忙看护林地一直到2012年,再之后就不清楚是否有人给看管过了。
3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他从2008年开始给吕某甲看管西南岔村六社后山的林地,也就是吕某甲刚跟村上签完合同后就开始给他看护,一直到2012年10月份左右就不干了,因为吕某甲不给他钱。2012年他看完以后应该就没有人去帮吕某甲继续看护那块林地了,因为那个地方每年都起火,村里去救火的时候就没看见过那有人,有时候上山路过那块林地也没有看见有人在那。
3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王某丙是同村的,王某丙在2007或者2008年给吕某甲看管过位于西南岔六社后山的林地,看管了多久不知道。
34、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王某丙是同村的,他通过张某某认识吕某甲。王某丙给吕某甲看管过位于西南岔村六社后山的林地,只知道看管了好几年,具体什么时间看管不知道。
35、证人姜某丙的证言:证实吕某甲是他前女婿。2002年他委托吕某甲办理白山市寄卖行拍卖的林地,当时吕某甲和他说完白山市拍卖行拍卖林地的事后他就让姜某乙和吕某甲一起去白山的买的,因为那么多钱给他也不放心。当时买林地花了65000元钱,在家里给姜某乙的。吕某甲买完林地后就把买卖的确认书和林权执照都放到他这了,因为他腿脚不好也没去过该林地。王某甲是他妻子,2008年她承包桦树西南岔村林地的事情他知道,是吕某甲告诉他的西南岔村有林地要承包。钱是他(姜某丙)出的,当时吕某甲说先拿两万说要去办事,后来又拿了15万,一共17万。桦树镇西南岔这块林地他没去过,都是吕某甲办的,这批林地他以为有林权执照就行,后来才知道是争议林。当时买这块公益林时,是王某甲听说买林地挣钱,吕某甲也说政府有林地往外承包的文件且鼓励政府工作人员承包,他就出资买了这块公益林,他之前不知道公益林管护费的事,2015年4月吕某乙去法院起诉吕某甲和姜某甲欠公益林管护费之后,姜某甲回来告诉他的。这部分管护费从2005年开始就被吕某甲领取。
3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他从姜某丙手中买过迎门岔东坡山上的林地,2011年秋天通过吕某甲知道其岳父姜某丙手中有这块林地。买卖协议是他和姜某丙签订的,钱是他给姜某丙打了个欠条。林地面积1817亩,开始并不知道是公益林,买了之后去林业站办手续时林业站工作人员说是公益林。买了之后林业站通知他关于管护费的事,他去林业部门办理了管护费的事宜。2012年11月15日他开户的,第一笔钱是2013年1月份林业局往卡里打的钱,2012年的管护费不是他领的。他认为买这块地之前没有人管护,如果有管护的不至于被砍伐那么严重。他本人也没有雇人去管护。
37、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他于1998年10月到临江市桦树镇任桦树镇副镇长,直到2000年8月离开。桦树工作期间开过关于林改的会议,但内容记不清了,但有关于鼓励公职人员承包林地,当时市里确实鼓励公职人员去买林地,因为老百姓瞻前顾后,所以鼓励党员和干部起带头作用自愿承包。
38、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他是临江市桦树镇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1997年10月份之前任桦树镇副镇长,1997年10月至1998年10月任桦树镇镇长。当时市政府都鼓励党员和干部带头承包林地,但具体哪年提出来的记不住了,他任镇长期间是否有关于林改的会议也记不住了,但桦树镇承包林地在1996年至1998年期间达到了高峰,很多外地人来承包,党员干部也有承包的。因为老百姓认识不到,以前林地都是集体的,政府在林地里种树,有时就被砍了,后来就鼓励承包给个人,老百姓不敢买,然后提出来让党员和干部带头买林地。
39、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从2004年9月份至2013年3月份在蚂蚁河乡林业站工作,分管公益林,国家公益林是从2004年报的,2005年开始实施公益林管护的,管护费也是从这年开始发放的。他不知道吕某甲是否在林业站申请过管护费,他调任到蚂蚁河以后吕某甲已经有块林地是公益林了。吕某甲申请的公益林在蚂蚁河乡迎门岔东坡山上,有1000多亩,管护费也是吕某甲领取的,从2005年开始一直到2011年,2012年开始此款就往所有人的账户上打了。1998年前后市委市政府有个政策鼓励在职干部承包林地。吕某甲申请的这块公益林林权所有人是其前岳父姜某丙,但因为一开始申请就是吕某甲在经营管理着,所以是吕某甲一直用姜某丙的戳领取管护费,具体这林地是谁的他也不清楚。他不知道吕某甲是否雇人看管林地,但始终没有向站里交巡山记录,到2007年的时候他给吕某甲打电话,吕某甲说找了一个名字里带“成”字的人给看管的。吕某甲没有向他提起过有个叫吕某乙的人给其看管林地。
40、证人姜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姜某丙的儿子,1998年11月姜某丙以6.5万元钱的价格在白山拍卖行买过林地,当时是农行拍卖的,姜某丙给他打电话让他陪吕某甲一起去给姜某丙买的,地的位置一块在小湖村上一面河对面白灰窑上一面的山上,另一块具体在哪说不准。姜某丙将6.5万元钱给的他,手续是吕某甲办的,协议上也都是吕某甲签字的,记得有林照、收据、拍卖书。林权所有人是姜某丙的名字,吕某甲是代理人。因为他不懂拍卖的事,事情都是吕某甲一手办的,所以代理人写的吕某甲的名字。购买这块林地是在吕某甲婚姻存续期间,姜某丙说是吕某甲给联系的该林地。
41、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他居住在蚂蚁河乡小湖村六社,也就是常说的迎门岔沟,他认识赵某某,赵某某给吕某甲看管过林地,就在村东侧山上。老百姓议论该林地是吕某甲买的,来回都是吕某甲去看林地,今年吕某甲还拉了几个人来看过林地,具体怎么回事也不清楚。在赵某某之后没见过其他人给吕某甲看管过林地,不知道具体吕某甲是否再雇用别人看管。
4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蚂蚁河乡小湖村居住,吕某甲找他看管过林地,时间就是在吕某甲买了这块林地之后,大概看了七八年,吕某甲说该块林地是自己买的,在迎门岔沟的山上,面积是1000多亩的杂木林子,吕某甲给的工资是每年一万五千元,都是半年一给,也没欠过工资。后来因为年龄大走不动了就向吕某甲提出来不干了,他不知道在他之后是否有人继续看管。他看管林地期间吕某甲没有雇佣别人看管该林地。
43、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3月12日他起诉过吕某甲和姜某甲欠他的看护林地的工资9.2万元。实际吕某甲和姜某甲并不欠他的钱,他是撒谎的,他没给吕某甲看管过桦树西南岔村的林地,是吕某甲让他这么说的,吕某甲想让他帮忙争回婚前财产欺骗法院的。吕某甲和他是朋友,吕某甲称离婚后净身出户,心里不平衡所以就找到他让他帮忙撒谎说吕某甲和姜某甲欠他工资。吕某甲给他打了一个欠条,让他去法院起诉吕某甲和姜某甲,共同承担欠他的工资。他觉得吕某甲挺可怜的就想帮吕某甲一次。吕某甲没说给他报酬,他只是帮忙。3月份时吕某甲领着他去过一次林地,让他知道林地的位置,林地在桦树西南岔沟里,那次他们还去了一次李某某家,吕某甲让李某某给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上写的迟某某给吕某甲看管过林地,证明上的松树老迟指的就是他。起诉的时候,吕某甲给他请了于某某律师,吕某甲支付的律师费,该律师也是给吕某乙代理的。他不认识吕某乙,到临江市法院起诉后才知道吕某乙同他一样,也是吕某甲找来到法院起诉吕某甲的人。
44、被告人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是通过吕某甲认识的龙某某,2015年春天吕某甲和他一起去吕某甲蚂蚁河乡小湖村迎门岔林地附近的蛤蟆沟龙某某家让龙某某出具过一个证明,证实吕某乙给吕某甲看管过林地。实际他并没有给吕某甲看管过吕某甲位于蚂蚁河乡迎门岔的公益林地,吕某甲也不欠他的钱。吕某甲离婚后净身出户,没能得到应有的财产,想通过这种方式让他帮忙一起要回吕某甲应得的财产。2014年年底,吕某甲找到他让他以吕某甲和姜某甲欠他看管林地的工资为由到法院起诉吕某甲和姜某甲,从姜某甲那整点财产回来,就是让他假起诉吕某甲欠他看护林地费,当时吕某甲和姜某甲是夫妻关系,负有连带责任,然后通过法院判决拿到这笔钱后再给吕某甲。吕某甲教他到法院怎么说,包括每年工资多少,一共干了多少年,什么时候该去看林地,他怎么从临江去林地等等,吕某甲让他说从2005年至2014年给吕某甲看管林地,开始两年每年工资1.6万元,后期是每年2.6万元,还说之前陆陆续续还了6万元钱,还欠16.7万元,吕某甲拿了一个欠条给他,是在火车站对面一家复印社打印好了让他签字的,吕某甲也在上面签字。吕某甲答应事成之后给他二万元,只是口头协议。2015年3月11日,他到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吕某甲和姜某甲返还欠他的看管林地的工资款16.7万元。欠条是吕某甲写的,2015年春天吕某甲还领着他去迎门岔林地一次认认地方。他没有写过巡山记录,巡山记录是他找由某某写的,是吕某甲拿的写好的样本,他不会写就找由某某写的。由某某照着写了八九本,写完给吕某甲了,是在诉讼之前写的。诉讼期间,由某某出庭作证了,是吕某甲让他找的由某某,吕某甲让他找一个和他一起给吕某甲看管公益林地的人,他就找由某某出庭作证说和吕某乙一起给吕某甲看管吕某甲的公益林,由某某同意了并出庭作证了,他答应由某某事后给由某某三、两千元钱。吕某甲还开车带他和由某某都去过迎门岔公益林。吕某甲给他请的律师,费用是吕某甲出的。由某某和吕某甲之前不认识,是他介绍二人认识的,就是吕某甲带他俩去看林地的时候介绍由某某给吕某甲认识的。吕某甲在车里告诉他和由某某公益林面积一千八百亩,阴坡林,林子是吕某甲的,防火期是4月15日到6月15日,这个期间需要勤去点,让他和由某某记住这些开庭的时候能用上。由某某在法院的证词是吕某甲让由某某说的。吕某甲告诉他如果官司赢了就给由某某三千两千的好处,让他转告由某某。
45、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不甘心与前妻姜某甲离婚时净身出户,就想通过伪造一些看林子支付工钱的方式,让吕某乙和迟某某到法院起诉他和姜某甲欠吕某乙和迟某某共计二十五万余元的看管林地的工资,从姜某甲处弄点钱,林地其实都是他买的。他想把属于自己的财产要回来就找吕某乙和迟某某合计,说净身出户了想要回来属于他的财产,就让吕某乙和迟某某分别到临江市法院起诉他和姜某甲欠他们二人的看管林地的钱来达到让姜某甲给他钱的目的,因为合计的看林地的时间在他婚姻存续期间,但实际上吕某乙和迟某某并未给他看管过林地,吕某乙和迟某某手里的欠条是他给二人写的假欠条。他还让桦树西南岔村的李某某给出具过一份证明,证明中的“松树老迟”指的就是迟某某,证明中说迟某某给吕某甲看管林地的部分是假的。当天是他和迟某某一起去找的李某某,迟某某与李某某是唯一一次见面。他还领着迟某某到西南岔的林地看过位置,说迟某某给他看林地和欠迟某某的事都是假的。他是通过吕某乙认识的由某某,由某某出庭作证说的不是真实的,是吕某乙找的由某某作伪证的,因为他让吕某乙再找一个可以出庭作证的人证明和吕某乙一起打替班给吕某甲看护该林地,当天他和吕某乙去鹏程公寓接的由某某,在车上告诉由某某在法庭上如果有人问关于公益林的事,他就教由某某说自己和吕某乙打替班给吕某甲看管林地,还告诉由某某防火期要死看死守、戒严、防止盗伐之类的话,吕某乙和由某某说如果官司打赢了就从吕某甲承诺给吕某乙的两万元中拿出一些钱给由某某当辛苦钱。由某某按照他(吕某甲)安排的说其和吕某乙一起给吕某甲看管蚂蚁河迎门岔的林地,并且也没有支付工资。巡山记录是他让吕某乙找由某某写的,他(吕某甲)告诉他们怎么写的。巡山记录一共两三本,临江市法院没要他就给撕了。他还找龙某某出过一份证明,证明的前半部分是真实的,后面说吕某乙给吕某甲看管林地是假的,是他让龙某某那么说的并写在证明上的,当天他领吕某乙去找的龙某某。之所以找龙某某和李某某给出具假证明,是为了让临江市法院判决吕某乙和迟某某胜诉达到诈骗姜某甲的目的,他和吕某乙、迟某某及由某某所作的每一项事都是为了让法院能相信他的确欠吕某乙和迟某某的看护林地的钱,这样就能给吕某乙和迟某某钱,因为商量的吕某乙和迟某某给看护林地的时间是在他和姜某甲婚姻存续期间,姜某甲就应该给吕某乙和迟某某一半的钱。吕某乙和迟某某分别起诉他和姜某甲欠他们16.7万和9.2万元。他答应吕某乙事成之后给吕某乙2万元,他没有答应给迟某某好处,他们是朋友,迟某某就是帮忙。吕某乙和迟某某的代理律师于律师都是他给出钱请的。他带吕某乙去迎门岔林地一次,是为了打官司让吕某乙知道林地的位置,和吕某乙合计时就说他和姜某甲在迎门岔有块林地丛2005年变成公益林了必须有人看护,他让吕某乙说从2005年至2014年给吕某甲看管该林地,工资是二十二万余元,他已经支付六万,剩下的让吕某乙到法院起诉他和姜某甲,让姜某甲拿出这些钱,事成之后给吕某乙两万元好处费。和迟某某合计的时候也是告诉迟说他离婚净身出户,让迟某某帮他顶个看护林地的名并说他欠其看护林地工资9.2万元没给,让迟某某撒谎起诉姜某甲,迟某某根本就没给他看管过林地,他只带迟某某在春天时去看过一次林地。他还教吕某乙和迟某某在法院说一些看护林地的基本常识,例如防火期戒严期需要做什么,多长时间去山上看一次等等,都是他教他们说的。最后这两起民事案件因为姜某甲到公安局报案了,法院中止审判了,两起案件的钱都没拿到手。涉案的林地是他的,协议离婚时关于林地分割的事他让写上,姜某甲告诉他以后再写。
4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吕某乙、吕某甲、由某某、迟某某的自然情况。
上述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三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分别与被告人吕某乙、迟某某合谋,以捏造的事实,通过伪造书证、指使证人作假证言等手段,由吕某乙、迟某某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吕某甲与姜某甲返还欠其二人看管林地的工资款,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其中吕某乙、迟某某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的部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吕某乙、迟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甲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吕某乙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迟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朱崇艳
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
人民陪审员 周素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鹏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