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强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4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刑更213号

罪犯赵志强,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安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27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延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1年1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延中刑执字第9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志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9月1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中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志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志强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能够缴纳罚金,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271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赵志强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赵志强的刑罚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南洙

审判员  金亨今

审判员  张玉石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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