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24刑更214号
决 定 书
罪犯许龙哲,男,1962年5月18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吉市人,高中文化,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09年4月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延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许龙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1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延中刑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龙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0月2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8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龙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2016年1月22日凌晨2时许,罪犯许龙哲在延吉监狱九监区担任夜间安全员时,罪犯惠某某割腕企图自伤自残未得逞,作为夜间值班安全员的罪犯许龙哲未及时发现制止,违反了相关的监规制度和值班制度,未能尽责,造成狱内重大安全隐患。根据罪犯许龙哲的严重建纪行为,延吉监狱向本院提出撤销罪犯许龙哲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对罪犯许龙哲的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撤回对罪犯许龙哲的减刑建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