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帅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42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刑更188号

罪犯袁帅,男,1990年3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敦化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09年7月27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敦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2年10月1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延中刑执字第8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1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帅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292.2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袁帅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袁帅的刑罚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南洙

审判员  金亨今

审判员  张玉石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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