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影春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41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前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影春,住吉林省松原市。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2月3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1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影春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影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夏影春虚构能帮助付某甲购买捷达轿车并出租给油田使用,能为付某甲赚取高额利润,骗取付某甲人民币70 000元。

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夏影春谎称借钱偿还欠款,骗取付某甲人民币20 000元,

2013年1月11日,被告人夏影春虚构能帮助苏某某购买捷达轿车并出租给油田使用,能为苏某某赚取高额利润,在前郭县巴特尔商场右侧吉林银行大厅内,骗取苏某某人民币70 000元。2014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夏影春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夏影春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夏影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供认,辩解称这些钱让我平时花销了,我没有说我能买车干活挣钱。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夏影春虚构能帮助付某甲购买捷达轿车并出租给油田使用,能为付某甲赚取高额利润,骗取付某甲人民币70 000元。

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夏影春谎称借钱偿还欠款,骗取付某甲人民币20 000元,

2013年1月11日,被告人夏影春虚构能帮助苏某某购买捷达轿车并出租给油田使用,能为苏某某赚取高额利润,在前郭县巴特尔商场右侧吉林银行大厅内,骗取苏某某人民币70 000元。2014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夏影春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夏影春供述:我没有诈骗行为,苏某某是我丈夫付某乙的朋友,我和他见过一次面。2013年大约1月份的时候,我丈夫付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巴特尔商场后面的吉林银行去找他。我到吉林银行找到付某乙,当时付某乙和苏某某还有一个男的在一起,那个男的我不认识。我到那后,付某乙从怀里拿出5万元钱放我包里了,苏某某在身上拿出2万元,另一个男的又从吉林银行支出1万多元钱,苏某某从兜里又拿出一部分钱,共凑了10万元钱,付某乙当时把7万元钱放我包里了,其余的3万元他拿着了。之后付某乙和苏某某打车把我送到镜湖小区斜对面的局长楼那,付某乙和苏某某走了,让我在那等他。过了一会,付某乙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先回家等他,我到家后大约2、3个小时,付某乙回来了,还拿了3万元钱,我把他们给我的7万元钱也交给付某乙了。当时没有出具任何手续,过了一段时间,付某乙上我单位找我,说他欠别人的钱,让我帮他还钱,我说你欠谁的钱,他说欠苏某某的钱,就是上次在吉林银行拿的钱,后来我和付某乙一起给苏某某的妻子出具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2013年5月2日我还给苏某某3万元钱,我往苏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打款3万元,这钱是我还给苏某某的。苏某某的妻子朝我要钱的时候给我打过电话,我也给她发过短信。2012年10月12日付某乙在三岔河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邮政银行卡,我说有,他让我把账号给他发过去,他中午给我打的电话,下午他让我上银行查一下,我去查了,卡里有5万元钱。

2、被害人苏某某陈述:2012年5、6月份的时候,我的朋友付某乙和我说他妻子夏影春能买到捷达车,买完车能租给油田,具体哪个单位也没说,一年能出租5万元钱,他说这活挺好的,一般都干不上,我说有机会以后帮我买台车,付某乙说行。2013年1月10日付某乙给我打电话问我买不买车了,他说他媳妇夏影春又能买两台车,我说买,他说要是买车得借给他3万元钱,他家买车的钱不够了,之后我就开始借钱,从亲属朋友那借的钱。在我连襟刘某某那借了4万元,2013年1月11日下午,我和付某乙约好到前郭县巴特尔东侧的吉林银行大厅里交钱,当时我和刘某某、付某乙、夏影春在场,我连襟刘某某从吉林银行支出1.8我万元钱,加上我拿的现金8.2万元钱凑上10万元钱,我把钱直接交给夏影春了,她把钱装到她的兜子里,之后我和付某乙、夏影春一起打车走的。在出租车上我问夏影春车什么时候能买回来,夏影春说快,意思三天、两天的就能买回来。夏影春说要和局长出去办事,上哪视察去,我和付某乙打车把夏影春送到油田局长楼那,她下车了,我和付某乙走的。快到月末的时候付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咱们的车买完了,上天津大港油田干活去了,一年出租5万元钱,签订了4年合同,我问4年之后还能不能续签了,他说能,要是不想续签,可以挑好车开回来一台。2013年5月2日夏影春往我的邮政储蓄卡里打款3万元,把借我的3万元钱还我了。2013年7、8月份的时候付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大哥,咱们好像被骗了,钱都让夏影春打黑彩输了,根本就没有买车的事。”从那天起我就知道被骗了,当时也没报案,我寻思把钱要回来得了。一直朝夏影春要钱,我问她钱整哪去了,她也不说,就说钱肯定给你,就是一天拖一天的拖我,拖了我一年多,到现在也联系不上她了,找不到人了,没办法我才来报案。付某乙和夏影春是夫妻关系,他俩是2012年4月份结婚的,后到一起的,夏影春把付某乙也骗了,开始的时候夏影春说是在油田钻采院上班,坐办公室的,后来说在油田考试,考第一,在油田管人事,能办工作,还要给付某乙办工作,啥事都能办了。从2013年过完年她就不和付某乙在一起了,付某乙现在也找不到她。不知道她干什么去了,上单位找说她始终没上班。

3、被害人沙某某陈述:我是苏某某妻子,我家被夏影春骗了7万元钱。2012年5、6月份的时候,我丈夫苏某某的朋友付某乙说,他妻子夏影春能买到捷达车,买完车能租给油田干活,一年能挣5万元钱,一般人都干不上,苏某某说有这机会以后帮我买台车,付某乙说行。2013年1月份付某乙给苏某某打电话问买不买车了,他媳妇夏影春又能买两台车,苏某某说买,付某乙说要买车得借给他3万元钱,他家买车的钱不够了,之后我就开始借钱,在我妹夫刘某某那借4万元。2013年1月11日下午,苏某某和付某乙约好到前郭县巴特尔东侧的吉林银行大厅里交钱,交钱时我没去,当时我妹夫刘某某从吉林银行支出1.8万元钱,加上苏某某拿的现金8.2万元钱凑上10万元,把钱直接交给夏影春了。苏某某回家后我问他什么时间车能买回来,苏某某说他问夏影春,夏影春说快,意思三天、两天就能买回来。快到月末的时候,付某乙给苏某某打电话说咱们的车买完了,上天津大港油田干活去了,一年出租5万元,签订4年合同。2013年5月2日夏影春往苏某某的邮政储蓄卡里打款3万元,把借我家的3万元钱还了。2013年7、8月份的时候,付某乙给苏某某打电话说:“大哥,咱们好像被骗了,钱都让夏影春打黑彩输了,根本就没有买车的事。”从那天起我家就知道被骗了,当时也没报案,寻思把钱要回来得了。一直朝夏影春要钱,2013年9月17日,我和刘某某、付某乙一起到江北一分局附近找到夏影春,当时夏影春剃个秃子,造的都没样了,问她啥话也不说,我问她没买车钱整哪去了,她也不说话,说钱肯定还,十一之后还钱,我让她给我出具一张欠条,她非让付某乙也签字,要不她也不签字,后来付某乙和夏影春签的欠条,我把这张欠条带来了。我多次朝她要钱,就说钱肯定给你,就是一天拖一天的拖我,后来打电话打不通,她给我回复过几条短信(138XXXXXXXX),分别是2013年10月17日、10月22日、10月24日给我发的短信,拖了我一年多也没还钱,后来就联系不上她了。

4、被害人付某甲陈述:2012年10月12日,在榆树市五棵树镇中国邮政汇给夏影春5万元,在扶余市客运站附近的中国邮政汇给夏影春2万元整。2012年11月10日我和我弟弟付某乙在扶余市士英街附近的中国邮政给夏影春汇去2万元。夏影春是我弟弟付某乙的媳妇。2012年10月10日晚上,夏影春和她对象到我们家,跟我和我对象说,她在油田有几台捷达车,在天津大港油田干活,一年一台车纯利润5万元。第二天我弟弟付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夏影春跟他说,她油田的车缺两台,问问我们买不买,还说这是个机会,让我们抓点紧。我当时想一台车一年纯挣5万元,买车需要7万元,夏影春还是实在亲戚,我就相信她了。我们就在张某某家借了5万元,这5万元是张某某在2012年10月12日在在榆树市五棵树镇中国邮政汇的。我对象借了2万元钱,在2012年10月12日扶余市客运站附近的中国邮政汇的。2012年11月10日我弟弟接到夏影春的电话,说她欠别人2万元钱,人家着急装修房子,要是还不上钱就得把捷达车卖了,我弟弟说刚买的车别卖啊,她说那你给我抬2万吧,然后我弟弟跟我说了,我就在我对象同事那里抬2万元钱,我和我弟弟在扶余市士英街的中国邮政给汇去2万元钱。夏影春总共骗我9万元,买车干活被骗7万元,替她还钱被骗2万元。但是过了一年她却没钱还我,加上她还没有买车,我们就知道她是骗子了。2013年年末的时候,我们跟她要钱,她说她拿住房公积金和工资条贷款还我们,但是直到2014年10月份她也没给我们钱,还消失了,我们联系不上了。

5、证人付某乙证实:我和夏影春是2012年4月12日结的婚,结婚时夏影春和我说,她是吉林油田钻井工艺研究院的车队队长,结完婚后夏影春就和我说天津大港油田缺车干活,让我问问我家的亲戚朋友有没有想挣钱的,买几台捷达车放在天津大港油田挣钱,到时和吉林油田管理局签署合同,由吉林油田管理局将这些捷达车派到天津大港油田干活,挣的钱归车主所有,一台车大约每年能挣5万元钱,一台捷达车的成本是7万元钱,夏影春就让我问问付某甲有没有买车干活的意向,我就给付某甲打电话说了这事,付某甲就答应了,然后付某甲就分别在扶余市邮政储蓄银行给夏影春汇了2万元钱,在榆树市五棵树镇邮政储蓄银行给夏影春汇了5万元,一共给夏影春汇了7万元钱,2013年1月份时,夏影春又和我说,天津那边干活车又不够了,她让我问问苏某某有没有意向买车放到大港油田干活,然后我联系的苏某某,我把情况和苏某某说了,说一台捷达车7万元钱,放在天津大港油田每年能挣5万元钱,苏某某就同意了,我和夏影春说苏某某同意买车了,夏影春和我说,那再向苏某某借3万元钱,她自己还想再添一台车,我就和苏某某说了,苏某某也答应了,2013年1月11日苏某某拿着10万元现金和我,还有刘某某在前郭县巴特尔附近的吉林银行大厅里面给的夏影春,夏影春收到钱后她就说要出门,就走了,过了大约3个月,夏影春还给了苏某某3万元钱。我后期就问夏影春车辆干活的钱是不是回来了,挣的钱得给付某甲和苏某某了,夏影春开始就敷衍我,说钱马上就回来了,让再等等,后来我再问夏影春,夏影春就总躲着我,总说单位出差不回家,最后夏影春就直接和我说捷达车根本没有买,买车的钱都让她炒股票输了,我就问夏影春借的钱怎么办,夏影春说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给付某甲和苏某某,后期夏影春就不回家了,我也联系不上她了,到现在也不知夏影春干什么去了。夏影春和我结婚时说她是吉林油田钻井工艺研究院的车队队长,我去夏影春单位找过她,可是吉林油田钻井工艺研究院的车队根本就没有她这么个人,夏影春是吉林油田滨江物业下属的一个服务部的保洁工,根本就不是什么队长。付某甲是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给夏影春银行卡汇的钱,卡号×××,用户名是夏影春。付某甲往夏影春的银行卡打款9万元钱,7万元钱是买车的,另外2万元钱是抬的,夏影春说要还钱。但钱都让夏影春花了,自从她骗到这些钱之后,就不怎么回家了,十天、八天我都看不见她。这些钱她怎么处理了我不知道,当时还以为她买车了呢。苏某某多次打电话要钱,苏某某的媳妇到夏影春的单位要过几次钱,后来我和夏影春给苏某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当时夏影春说我要是不签字,她就不签字,为了证明有这事,我才在欠条上面签字了。通过我用别人的QQ号码和夏影春在网上聊天,她说在网上打黑彩把钱都输了,我使用的是稻草人的网名,夏影春的网名是女人,笑纵然万般心碎、孤独的漂泊。女人,笑纵然万般心碎(账号×××)这个账号相册里面有一张照片,这张照片就是夏影春的,她当时剃的秃子。在我的手机(号码138XXXXXXXX)里查看,发现夏影春使用手机号码138XXXXXXXX在2013年7月11日、7月16日、7月22日给我发送的6条手机短信,7月11日短信内容:对钱是我输了、玩了,我没说不还吧,最宗一句话钱我到啥时候都还。7月16日短信内容:你最好都搬走,我单位咋知道的,你不知道吗?没事往单位打电话,跟我要钱,这事谁不知道,现在我没法上班,别人看我那眼神,没错钱是我输了,可我又没说不还。

6、证人刘某某证实:我和苏某某是连襟关系,夏影春是苏某某的朋友付某乙的妻子。2013年1月11日下午,苏某某打电话跟我说要买车到油田干活,但手中钱不够,向我借4万元钱,我同意了,我跟苏某某说你等一会我下楼,咱俩去取钱。等我到楼下的时候,苏某某跟付某乙在楼下等我呢,我的钱不在一个银行存储,我们三人先到前郭镇万隆超市附近的农村信用社取了22 000元钱,在信用社给了苏某某,我们三人又到巴特尔附近的吉林银行取了18 000元交给苏某某,两次一共给苏某某4万元。在吉林银行的时候,夏影春已经到了银行大厅,当我把4万元交到苏某某手中的时候,苏某某从自己身上拿出6万元钱,加上我的4万元,共计10万元钱,一起交给了夏影春,夏影春接到苏某某的10万元钱以后,放进随身的背包里面,之后我就回家,他们三人去哪我不知道。

7、证人张某某证实:付某甲是我小舅子沈猛的妻子,2012年10月12日,我小舅子沈猛给我打电话,说要用5万元钱,说是付某乙的妻子夏影春能买到捷达车,在夏影春的油田单位能租出去干活,什么费用都不用管,一年能挣5万元钱。他家感觉挺便宜的,想要买一台车,手里没钱,想从我这借5万元钱,我说行,之后沈猛给我一个账号,账户名字是夏影春,是一个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我到榆树市五棵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往这个账号打款5万元。这钱到现在也没还,我问沈猛和付某甲是怎么回事,他俩说是夏影春给骗了,夏影春根本就没买车,买车的手续也没看见,钱也没挣到,没钱还给我们。

8、证人沈某某证实通过邮政储蓄直接汇款7万元给夏影春的事实。

9、证人李某某证实:我是吉林油田滨江物业管理公司油鑫物业队队长,夏影春是我们单位职工,是市场化职工,属于长期工,也算是正式职工。她是我们单位钻井院保洁班的保洁员。她已经四、五个月没来单位工作了,我们油田已经要给她登报,限期回单位报到,如果逾期不上班,单位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10、聊天记录及短信能证明,夏影春共骗取16万元的事实。

11、借条1枚能证实,被告人夏影春骗取苏某某7万元。

12、夏影春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能证明收到付某甲9万元的事实。

13、抓捕经过证实在松原火车站候车室将网上逃犯夏影春抓获。

14、破案经过,被害人苏某某2014年11月11日报案,被夏影春骗7万元,被害人付某甲2014年11月13日报案,被夏影春骗9万元。

15、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影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影春辩解:“借钱时没说给被害人买车出租给油田,就是借款,没有虚构事实。”经查,夏影春的辩解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付某乙、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不符,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夏影春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影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夏影春退赔被害人苏某某70 000元、付某甲90 000元。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刘洪侠

审判员  韩丹丹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苏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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