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26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新山,曾用名杨鑫山,居民身份证号码×××,现住白城市。曾因犯诈骗罪,2008年4月23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又因犯盗窃,于2015年5月1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金辉,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新山盗窃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新山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杨新山在大安市舍力镇某小区11号楼入室盗窃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2160.00元。
2015年5月2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杨新山在某双联别墅,使用“一”字型螺丝刀,将住户窗户撬开,进入刘某某家中,盗窃一楼茶几上欧米茄男款手表一块,在二楼西侧厨房内偷了一个褐色女款拎包,回到一楼,在鞋柜上拿走两把车钥匙,从鞋柜旁边门进入车库,将黑色奔驰车内的一个男款JEEP牌拎包(包内有一个男款手包,7000元人民币,还有几张银行卡)拿走,将盗窃而来的物品放入白色奥迪Q7越野车中将车偷走,总价值大约80万元人民币。
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新山在白城市经济开发区某小区3号楼,趁住户熟睡期间,采取撬窗的方式进入住户家中,将其家中的一件黑色贵妇人女款貂皮大衣偷走,盗取物品价值约14000元人民币。
2015年5月2日,杨新山在白城市某小区8号楼,趁住户熟睡期间,采取撬窗的方式进入住户家中,盗取黑色女款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1000元;男式貂领外套一件价值500元,成瓶鹿鞭酒、鹿鞭、茶叶等物品价值人民15000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失主陈述;5、被告人杨新山的供述与辩解等。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新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私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请求对其依法判处,建议判处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杨新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但强调钻戒是捡来的,自己根本没有在大安实施盗窃,也根本没有盗窃Q7车的故意。
辩护人李金辉认为;1、事实的认定必须具有排他性。该起钻戒盗窃是否是被告人作案,不能用推定的的方式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新山自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2日间,先后窜白城市经济开发区某小区,采取撬窗入户的手段,盗窃作案三起,盗得失主袁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的貂皮大衣两件、奥迪Q7汽车一辆、鹿鞭酒、茶叶首饰等及现金,盗窃总价值585.45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奥迪Q7越野车一辆、貂皮大衣两件及部分首饰等,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
(1)证明:被盗奥迪Q7轿车、貂皮大衣、首饰、被告人杨新山盗窃作案时所穿着的衣服等。
2、书证;
(1)扣返清单在卷:被盗物品已返还失主。
(2)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刑警大队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新山被抓获。
(3)个人还款协议书:被盗奥迪Q7轿车系失主刘某某所有。
(4)荟萃楼珠宝饰品专用发票:证实失主高某某被盗钻戒价值20108元。
(5)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
被告人杨新山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6)辩护人提供的舍利镇村民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的一封信。
3、价格认定书;
(1)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貂皮大衣、欧米茄腕表价值人民币10,650元。
(2)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奥迪Q7小型轿车、水晶钻戒、玛瑙手链、优化蜡项坠、绿松石念珠价值人民币596,408.00元。
4、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
我是杨新山的母亲,我儿子杨新山因为入室盗窃被警方抓到,我在我儿子的房间找到一些物品,现在交给警方。一共是七件物品及一个手机卡。七件物品第一个是带长链的坠链,坠链是个象,象身上有装饰品。第二个是白色的手链,带两个佛坠,第三个是黄色带坠链的项链,第四个是一个红色的手链,第五个是蓝色的项链,第六个是手链,深棕色的,第七个是一个黄色的钥匙链,带一个黄色小坠。还有一张手机卡,这张手机卡是我儿子之前使用过的手机卡,我给你们警方提供过来了。2015年5月19日早上我在我儿子家收拾房间的时候,在床头柜里面发现了这些物品,我问过我儿媳妇是不是她家的物品,她说不是。
(2)证人马某某证言;
我和杨新山是对象关系,从他追求我到现在5个月左右。我们正式确立关系是2015年1月份,2月中旬也就是过年的前几天我们开始住在一起。我们住在舍力镇某家属楼,是我家。我俩在一起居住的时候杨新山基本都晚上8、9点钟回家,就有三次凌晨回家,我俩还因为这事吵架分开一周左右(4月20号以后到4月30日),这段时间我不知道他在什么地方。杨新山跟我说出去玩赌博机去了,回家什么东西也没拿。5月1号中午我和杨新山开着捷达来到白城,在杨新山母亲家吃的下午饭,我陪他母亲唠嗑哄孩子,杨新山在卧室睡觉,晚上20点左右,我回到卧室去睡觉时杨新山也在,当晚几点我记不住了,杨新山说要到牛心套堡接河蟹苗,我和杨新山离开白城回舍力,回去的路上路过到保,他问我:“我要去接河蟹苗你去不去,不去我就送你回家。”我当时特别困就回家睡觉了。5月2号凌晨2点40分左右,他给我打电话说河蟹苗没到还要再等等,告诉我先睡吧。过了大概十多分钟我问他什么时候能回来,他说他河蟹苗回来的时候给你我电话。直到凌晨4点左右他打电话告诉我河蟹苗到了,要去撒到河里。再后来就是早上打电话问我起来了没有,白天我就没和他在一起,可能是他村上有事,我不记得他什么时候回来的,3号我就去上班了,他去干什么我也不清楚。公安机关去我家搜查的时候我一直在场。在我家搜出的物品有他随身穿的衣服二十件左右,手包挎包大小八个,在我家卧室的衣柜里面;鞋子五双左右,放在我家卧室的床下和鞋柜里面;一些酒和茶叶,酒具体多少瓶我记不住了,只记得的当时有两瓶放在北阳台上了,茶叶我就知道是金俊眉盒装的,其他的我不知道了;还有两件貂皮大衣,一件黑色的另一件红色的放在卧室衣柜上面的纸壳箱里;在床下的一个咖啡色的布袋里面找出了三四个玉质手镯和三四个银色项链(什么材质我不知道);在卧室床下的鞋盒里面找出了一块手表,具体什么牌子我不知道,男式手表,白色表盘,白钢表链,和手表在一起有一个玉质的手把件;在床下面放着用方盒装的三盒纪念币,有粮票、面值5角纪念币和四方形银色银条。床垫上面有面值100元人民币41张,共计4100元人民币。这些物品和钱都是杨新山的。2015年5月10日左右,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杨新山在我上班之前跟我说,他借的房子人家要用,想要把借的那个房子里的东西收拾一下拿到我们住的房子来。等我下午四点多钟回到家中的时候,他已经把那个房子里的东西拿到家中收拾好了,具体他拿回什么东西我不知道,我只看到杨新山的衣服、包、还有鞋,其他物品我不知道他放在什么地方去了。杨新山平时的经济来源是种植土地,他对我说有十五晌地。还有他平时一年一万多的工资。他的债务情况我不太清楚。今年2月份左右,他对我说他要种地在信用社贷了几万块钱,他没具体说多少。4月他在庆丰抬了两万。同时我还在我姐手里抬了1万块钱给他,他贷的款干什么花我确实不知道,他抬的钱跟我说是垫地用了,垫地的时候我也开车去看了,他也确实在垫地,也有钩机确实在干活。我和杨新山认识以后,他送过我一块手表,黄色的,国产的,我不知道什么牌子;还有一枚钻戒,他说要1万多元人民币。
5、失主陈述:
(1)失主刘某某陈述;
我来报案,我家被盗了。2015年5月2日4时30分左右发现的,地点就是某双联8栋2号。被盗了一台奥迪Q7轿车,一个公文包,包里有10000多块钱,身份证和各种银行卡、医保卡、刷车卡等东西,一块欧米茄的手表,一件女士貂皮大衣,一个索尼摄像机,一个爱马仕女士皮包,一条绿松石项链,一条红玉手链,一条蜜蜡项链,一条蜜蜡的毛衣链,一条女士毛衣大开衫,还有一个奔驰车钥匙。被盗的车辆是一台白色奥迪Q7越野车,车牌号吉G00277, 发动机号CJT079588,车辆识别代码:×××,2012年8月30日登记。车上放的是米色的四季车垫,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有三个贴,有一个环保贴,有一个年检贴,有一个强制保险贴,都是2015年的。车是全景天窗,后窗玻璃处有一个红色的布袋,车内倒车镜上挂了一个木质的麒麟,车的仪表台上贴了一对金黄色的小脚丫,其他的特征就没有了,这个车的车主姓名是叫金某某,这个车是他顶账给我的。车辆价值70万块钱左右。奥迪车被盗时放在我家北车库靠东边的那个车库了。车库门没有损坏,应该是从我家南门进入屋内,然后进入的车库,走的时候车库门也给我关上了。被盗的公文包是一个吉普棕色公务包,包内有一万块钱,都是百元面额的,还有些零钱就不知道多少钱了,包放在奔驰车副驾驶位置上了,包里还有我的一张身份证,包里有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吉林银行卡、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我的医保卡、一张洗车卡,还有其他的记不清了,银行卡的卡号我记不清楚了。欧米茄手表是玫瑰金颜色,表盘上镶钻,表链也是玫瑰金的,手表放在一楼客厅东侧茶几上了,价值不确定,没有发票,2014年12月份别人买了送我的;女士貂皮大衣是红色夹克款带帽子,大衣在二楼北侧衣柜里,价值一万多块钱,2010年左右买的,发票没有了;索尼摄像机是黑色的,2009年购买的,买时花了5000多块钱,摄像机放在四楼衣柜上方,发票没有了。爱马仕的女士皮包是橘红色的,2012年左右朋友送的,价值一万块钱左右,包放在四楼衣柜上方,和摄像机放在一起了,没有发票;绿松石项链是由108克直径8毫米的圆珠穿成的项链,上面配有蜜蜡,红珊瑚装饰,项链放在四楼沙发一个黑色包里了,2014年购买,买时花了一万块钱左右,没有发票;红玉手链是由红玉穿成的,带一块蜜蜡,2014年购买,买时花了3000块钱,没有发票;蜜蜡项链是黄色的,里面有白絮,水滴形,水滴左侧有一处凹陷,2015年购买,买时花了3000块钱,没有发票;蜜蜡毛衣链就是装饰链,价值几百块钱,这些首饰都放在四楼北侧阳台的红色首饰盒里了。女士毛衣大开衫放在三楼穿衣柜里了,价值700多块钱,没有发票;奔驰车钥匙是S500型车钥匙,车牌照吉GE5131。大约总价值80万块钱左右。我家房子南侧窗户被撬开,窗纱被弄坏了,应该是从窗户进入的。
(2)失主袁某某陈述;
2015年3月22日凌晨3点多钟,我家在白城市某3号楼5单元102室,被盗了一件黑色的贵妇人貂皮衣服,六七年前在白城市贵妇人专卖店花了14000块钱买的。
(3)失主谭某某陈述;
我家姑父谭某某家被盗了,2015年5月1日下午四点多到2015年5月3日欧尚7点之间,在白城市开发区某小区8号楼2单元202室。被盗了一件貂皮上衣,一件貂领上衣,成瓶 鹿鞭酒,鹿鞭和鹿茸、茶叶、香烟,价值15000元左右。
6、被告人杨新山的供述与辩解;
2015年5月1日上午我开车从舍力来到白城市,白天我一直在我妈家(白城市南胜利小区),下午3点多,我开车到某小区里进行踩点,转了一圈以后我就又回到了我妈家,晚上12点多(5月2日凌晨0时许),我从我妈家开车到某小区,把车停放在白城市瀚海名城小区门口,步行进入某小区,我发现某小区东门一进门北侧的住宅楼中间单元的二楼没有人,就从南侧爬上了那户人家的南阳台外面,用螺丝刀把窗户撬开以后,翻进了那户人家,进去后我没有开灯,把手电打开,那个屋子好像是两室一厅的格局,我在北侧卧室的仿古式衣柜里找到了一件女式褐色貂皮大衣和一件男款的棉服,在挨着厨房的储藏间里找到了2瓶鹿源春酒,2幅中国画,然后我把找到的这2件衣服和画从屋子的北窗户扔了下去,酒是我用裤腰带从北侧窗户顺下去的,我把这些东西弄到楼下以后,我也从北侧窗户爬下去了,然后把偷到的这些东西藏到了某小区东侧小门旁边的废品点儿了。我把东西藏好以后就又返回到了小区里。
这时候大约是5月2日凌晨2点多左右,我在小区里走到了一个三层的双拼别墅附近,我记得那个别墅的院子是用黑色铁栏围着的,我从院子南侧的铁栏翻进了别墅的院子,走到别墅的南侧窗户下,用螺丝刀将窗户撬开,我就翻进了屋子里,当时屋子里应该有人睡觉,我把手电打开,在一楼的茶几上找到了一块男款欧米茄手表,我把表揣兜后直接上别墅的二楼,在二楼西侧一个像厨房的地方我找到了一个用布袋装着的女款包,然后我下到一楼,在一楼的鞋柜上看到了2把汽车钥匙,一把是奔驰车的,另一把是奥迪车的,我从鞋柜旁边的门进入到了车库,用车钥匙先把黑色奔驰车打开,车里有一个男款的JEEP拎包被我拿下来了,然后我把白色奥迪Q7车门打开,把东西都装进了奥迪Q7车里,车库门被我用遥控钥匙打开后,我把奥迪Q7车开了出去,我记得我把车开出去以后还把车库门给关上了,刚把车开出来的时候我就把奔驰车的车钥匙从车窗扔了出去,我开车从某的东门出来,出来后往南开,把车停到了我的捷达车附近,我下车把奥迪Q7车的车牌掰下去装到了奥迪车里,然后把奥迪车上的东西和我藏在某东侧小门附近的东西都装到了捷达车上,我开着捷达车,把车停在了白城市南环加油站附近,然后我又回来取的奥迪Q7车,我开奥迪车从某附近走到欧亚商场,然后顺着白城市南环路一直走到白城市铁路医院,从白城市铁路医院走到帝王大厦,然后走到白城市防疫站附近又往西拐,把车停到了白城市辽北路工人街小区车棚的西侧,我下车后把车牌子拿下来扔到了小区靠东侧垃圾点里,紧接着我从工人街小区南门出去,打车到白城市金辉立交桥桥下,下车后我就开着捷达车回到我妈家把我女朋友马某某接上,开车回舍力了。2015年5月2日下午18点左右,我把奥迪Q7车从工人街小区开走了,我刻意躲避监控,从华鑫纸业开车到白城市洮北区经济开发区,然后顺着高平、德顺最后到了洮南市,我把车藏到了洮南市金地花园小区一个仓房的后侧了。然后我就打车回白城了。我穿的是偏黄色的迷彩服,带的绿色jeep鸭舌帽,穿的迷彩鞋,我手上带有白色线手套,脸上带着浅蓝色医用一次性口罩。我怕别人从视频中把我认出我来。我在偷完奥迪Q7,把车开到了瀚海名城摘奥迪Q7车牌的时候更换的衣服。我脱掉上身穿的偏黄色迷彩服,换成了黑色的休闲外套。其他的我没有更换。
经审查被告人杨新山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新山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新山在大安市舍力镇入室钻戒一枚之事实,因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新山盗窃三起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杨新山辩称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故对于还辩称对所到车辆没有占的故意,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杨新山将所盗车辆两次转移至白城市洮北区及洮南市相距很远距离,并不存在用该车再次运输其所盗赃物的事实,故对辩护人及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不已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新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窗的手段入户盗窃公民私人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对其应予以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新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罚金待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1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博
审 判 员 刘 君
人民陪审员 陈 书 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牟啸(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