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刑初字第301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辩护人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5)第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民事原告人周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回附带民事告诉,本院已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撤回起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佳音、郭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希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因被告人栾某某父亲栾某乙出租给蒋春雷的房屋到期,被告人栾某某与栾某乙等人遂于2015年6月8日19时许,到位于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的“谷良豆腐脑”收房。蒋春雷之兄蒋某某及蒋某某朋友周某某赶到后与栾某乙及被告人栾某某因是否返还押金一事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栾某某持手鐣子将周某某眼部打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左眼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鉴定意见,并认为被告人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辩解称:他没有跟我们谈返押金的事,他们来了就打,是他们先动手的。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事实方面证据不足,对方有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拉仗属于本能,其具有防卫的性质;被告人没有使用手鐣子;民事赔偿部分,由于对方要求过高,被告方同意在合理的范围内将赔偿款交给法院。
经本院审理查明:因被告人栾某某父亲栾某乙出租给蒋春雷的房屋到期,被告人栾某某与栾某乙等人遂于2015年6月8日19时许,到位于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的“谷良豆腐脑”收房。蒋春雷之兄蒋某某及蒋某某朋友周某某赶到后与栾某乙及被告人栾某某因是否返还押金一事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栾某某持手鐣子将周某某眼部打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左眼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栾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周某某对被告人栾某某表示谅解,并强烈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小尖锹1把,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收缴一把小铁锹。
2、抓捕经过及情况说明,载明被告人到案情况及现场收缴一把小铁锹。
3、被害人周某某损伤照片、病历材料,载明被害人所受伤害情况。
4、证人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8日18时左右我弟弟蒋春雷给我打电话说房主要到店里封店,还要搬东西,我就叫周某某陪我去看看。到店里后我问房主怎么装修钱不给就封店搬东西,房主说:“给你妈了个X!”,我一边上前一边问他:“你骂谁呢?”他就用带铁头的大伞捅了我腹部一下,我就推了他一下,我说:“你还要打人啊!”身后一个年轻人就说:“打你怎么的!”我就对那小子说:“小比崽子你这能装。”我看着年轻人右手戴了手撑子(打人用的铁指环),房主又用大伞捅我肋骨一下,周某某这时就被年轻人用拳头打了左眼一下,我就一边跟房主抢伞,一边用拳脚打房主,但都没打上。这时他老婆就从我后面上来一边抓我衣服一边用手挠我后脖子处,我就放开伞跑到店外去了。我在店门口附近找了一把铁锹,看到周某某在店门口让房主那些人围着打,就用铁锹打了房主一下,具体打哪了不知道。这时一个较胖的男子过来抢铁锹,房主也过来用伞捅我身上,还有一个年轻的也来抢我铁锹,但都没抢过我,带手撑子的年轻男子这时也上来用拳头打我前胸几拳,我就用右手臂去挡,右手臂也被打伤了,最后铁锹被抢过去了。我就叫周某某走,没走几步我摔倒在地,右胳膊肘摔坏了,我自己爬起来和周某某一起开车回家了。我手臂、前胸和头部是被带手撑子的年轻男子用拳头打的,肚子和后背是房主用伞捅的。我当天穿粉色半袖,周某某穿深绿色半袖。
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8日我、我丈夫栾某乙、我儿子栾某某、弟弟王培刚到谷良豆腐脑商谈收房一事。过一会蒋春雷他哥带着一个穿深绿色短袖的男子来到店里,蒋春雷他哥进屋就抓着栾某乙的衣领子就拉了出去,说:“房主呢?我还跟你说装修的钱呢”, 我就赶紧跟过去要报警,那个穿深绿色短袖的男子走过来说:“还敢报警?”这时我儿子就拦着他,栾某某和穿绿色短袖的男的就打了起来,怎么打的没看清,就是互相用拳脚打对方。我儿子瘦小打不过对方,我就上去推深绿色衣服的男子。这时,蒋春雷他哥拿着一把小铁锹上来就在我儿子头上打了一下,然后对方就上车离开了,这时我才发现栾某乙用手捂着脑袋坐在路边。我家这边我和我儿子动手了,栾某乙是否动手我没看到,没看到王培刚动手,他好像拉架来着。栾某乙左右胳膊前胸部位都有淤青,头部有伤口也肿了,头晕呕吐,他怎么受伤我没看到,一定是对方打的,栾某某腰部有一处划伤,没看到怎么形成的。
6、证人栾某乙证言,证实我去收房,谷良老板说让蒋春雷过来协商,因为我把房租给了蒋春雷,过一会蒋春雷他哥和一个男子过来了。一进屋蒋春雷他哥就要装修钱,我还没说什么,他就一拳打在我胸口,抓着我把我拉到门外,拳头打我头部、身体好几拳,另一个男子抓着我跟我撕扯。这时我儿子也要上来,我妻子也上来拉架,蒋春雷他哥回车拿了一把小尖锹在我头部拍了一下。当时我手里拿着雨伞,用雨伞打了蒋春雷他哥身上几下,然后我看到蒋春雷他哥用战锹又拍我儿子头部,然后我就抢尖锹,这时有人拉架就给我们拉开了。
7、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我被栾某乙打了我来报案。2015年6月18日19时左右我的房东栾某乙带着三男一女来我经营的谷良豆腐脑店收房子,我向他要2000元押金,他要我拿票据,我就让人送票据,这期间我就让他们在屋里等着,我去外吸烟。突然听到我店里有人吵起来,在我店门口有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跟栾某乙几个人吵起来,然后动手打了起来,栾某乙这边五个人跟对方两个男子打在一起。栾某乙这边四男一女都动手打对方两个男子,栾某乙手里拿着一把长伞打对方身上和头部,跟着栾某乙还有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年轻男子手拿着手撑子(套在手上打人的铁质的东西),打对方两名男子的身上和头部,跟着栾某乙的女的也上去挠对方两个男子,对方两个男子也还手打栾某乙他们,主要用拳头打栾某乙和拿手撑子的年轻男子的身上和头部。过一会对方两个男子打不过栾某乙一方,就开车走了,我看到对方有一个男子嘴角有血。那两个男子离开后,栾某乙要去拉我店的卷帘门,我不让,他就用拳头打我胸部几下,带手撑子的男子也上来拉扯我,栾某乙拉我腰带把我拉倒了还踹我后背和肚子好几脚,我就报警了。栾某乙拿雨伞打穿粉色衣服的男子,粉衣男子也挥拳打栾某乙的头部和上半身,栾某乙的妻子在旁边那电话好像要报警或者录像,绿衣男子就冲她过去了,栾某乙的儿子就带着一个手撑子跟绿衣男子厮打起来,他们互相用拳头打对方头部和身体,打一会听绿衣男子说:“我包呢?”然后他就找包。粉衣男子拿了一把小尖锹(我放在店门口的)在栾某乙上半身拍了一下,然后栾某乙、他媳妇、他儿子还有一个年长男子、一个戴眼镜年轻男子都跟粉衣、绿衣男子厮打在一起,当时都打乱套了,过一会两个男子打不过栾某乙一方,就开车走了。后来知道粉衣男子叫蒋某某,绿衣男子不认识。开始我没看到栾某乙的儿子戴手撑子,是他跟绿衣男子厮打的时候我看见的,粉衣男子和绿衣男子时候走的时候我还看到栾某乙儿子手里带着手撑子。没看到栾某乙和绿衣男子的男子厮打,栾某乙始终和粉衣男子厮打了。
9、证人祝某某证言,证实我当时距离谷良豆腐脑店20、30米,看到有三男一女在门口呆着,过一会来了两个挺壮的男的,下车就跟三男一女吵了起来,我没注意他们动没动手,就看见有个男子回车后备箱取了一把一米长的铁锹,过去一顿挥舞,我也没看到打到谁了。谷良一方三个男的我看都动手了,跟轿车下来的两个男的打在一起,他们互相就是拳打脚踢,具体怎么打的我喝多了没看清。没看到有人用手撑子和雨伞。谷良一方的年轻男子也动手了,具体怎么打的不确定,反正就是跟轿车下来的两个男子打的。
10、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15年6月8日晚18时许,我接到蒋某某的电话,让我开车跟他去一下他弟弟蒋春雷的店。我们来到通江街的谷良豆腐脑,蒋某某先进去的,我在后面跟着,看到屋里蒋某某跟房东吵了起来,房东用雨伞刺了一下蒋某某肚子上,蒋某某就跟他抢伞。我刚要进屋,站在门口的一个年轻男子突然给我面部一拳,打在我左侧眼睛上,我当时就指着那个小子说:“操你妈,你把我眼睛打坏了”,我就冲那个小子去了。这时突然又有一个男的将我抱着,那个小子又在我身上打了几拳,我就挥拳一顿乱打,我是想抵挡,但我也不确定打在那个小子身体的哪个部位。这期间对方有个女的要报警,我说你赶快报警。等我这脱开后看到蒋某某和那个房东撕扯在一起,相互用拳脚打对方,那个房东拿雨伞刺蒋某某腹部,我就过去抢雨伞,然后那个房东还踹我胯部一脚。这时有个男的过来抱着我,抢了一会雨伞坏了掉在地上,我就跟蒋某某说:“走吧”,然后蒋某某就往车上走,我看到房东在地上拿把铁锹向他去了,我就过去抢铁锹,蒋某某回身也抢铁锹,这时我已经没有劲了,我就不管了,撒手后我找了一会手包往车上走,等我上车的时候蒋某某已经上车了,我们就开车离开了。我的眼睛第一下就被打花了,现在还看不清楚,面部、前胸、左侧腋下,都是被对方那个年轻男子带手撑子打的,腹部右侧有一道划伤不知道怎么弄的,蒋某某头部、脖子、胳膊、前胸、肚子上都有淤青,是对方房东用拳脚打的和用雨伞刺的。我左侧胳膊有鱼形纹身,穿深绿色短袖,蒋某某左右胳膊有纹身,穿粉红色短袖。
11、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6月8日16时30分,我、我爸栾某乙、我妈王某某,我舅舅王培刚到通江街2号谷良豆腐脑收房子,这个门市是我家的,三年前租给了蒋春雷,2014年蒋春雷又将是转租给一个男子开谷良豆腐脑,我家根本不知道他转租的事情。门市2015年6月3日到期,到6月8日对方也没退房,当时谷良的老板给蒋春雷打电话让他来谈收房的事情,我就自己站在门口,我爸他们在屋里等着。过一会蒋春雷他哥带着一个男子来到店里,蒋春雷他哥穿红色短袖,另一个男子穿深绿色短袖。蒋春雷他哥进屋就抓着我父亲的衣领子说:“房东呢?我还跟你说装修的钱呢,你让我搬我就搬?”他还骂我们,然后他就用拳头在我爸胸口打了杵子,把我爸拉出了门外,蒋春雷他哥还在外面用拳头打我爸胸口好几下,头部一下。另一个穿绿色衣服的男子拉着我爸,我刚打蒋春雷他哥胳膊一下,那个绿衣服的就过来用拳头打我头部和身上好几下。因为他很高大,我就挥拳一顿乱打,我也不确定打到他哪个部位了。这时我妈要报警,绿衣服男子就冲我妈去了,我赶紧跑过去仅仅抓着他衣服,我俩撕扯了起来,我妈也上来跟他撕扯。这时蒋春雷他哥拿一把小铁锹在我头上拍了一下,我当时就迷糊了,然后我看到蒋春雷他哥用铁锹打我爸头部,打了好几下,我爸拿手里的雨伞还手打蒋春雷他哥,也刺他肚子几下。我就赶紧上去跟蒋春雷他哥撕扯,他也打我了,我又挥拳跟他乱打,抢夺这把小铁锹。厮打了一会也有周围人拉架,不知道小铁锹被谁抢去了,蒋春雷他哥和绿衣服男子就上车走了。我妈就是在蒋春雷他哥和绿衣服男子打我之后跟他们撕扯了,我舅舅一直在拉架,也没被打。我爸身上有淤青,头部有个包流血了,是蒋春雷他哥用铁锹打的,头晕呕吐;我腰部有一处划伤,应该也是被蒋春雷他哥手里的铁锹划伤的。我们每人使用手撑子。对方开的大众CC轿车。我爸和我妈穿的红白相间运动服,像校服似得,我穿白色衬衫。
12、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左眼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13、辨认笔录,载明周某某辨认出栾某某为打伤他的犯罪嫌疑人。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栾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小尖锹、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周某某损伤照片、病历材料及证人蒋某某、王某某、栾某乙、崔某某、祝某某证言及被害人周某某陈述、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栾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所居住的社区亦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并落实帮教,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丁宁宁
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
二0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春伟
